《建筑法规与房地产法规实务》教学课件—02房地产勘察设计、规划许可相关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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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
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分 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 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勘察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
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是勘察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勘 察文件一般包括对工程选址的测量数据、地质数据和 水文数据等。勘察文件往往是进行工程设计的一个基 础资料,勘察文件的交付能够影响设计工作的进度,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勘察文件的交付 期限。设计文件的期限是指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交 付设计文件的期限。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建设设计图纸 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概预算等。设计文件 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因此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期限, 所以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
勘察、设计费用:勘察、设计费用是发包人对勘察 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支付勘察、 设计费是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因此在勘察、设计费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 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 式、地点、期限等内容。
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 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发包 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设计人员入场工作时, 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设计人的主要协作义 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 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 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 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当派人现场设计,并参加隐蔽 工程的验收等。
勘察设计合同的重要条款
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 :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 主要是指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勘 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规范和约定的质量 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 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设计成果 的质量,也是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工作责任的重要 依据。
1、工程勘察的定义
工程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 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 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 工作。
2、工程设计的定义
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 价款的进行概预算。源自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16条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 有:
勘察设计合同不只是包括这些条款,如当事人的名 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地点和方式、勘察、设计 工作的范围与进度、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条款,也是勘察设计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此外,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 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三、勘查、设计合同
1.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 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 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般包括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勘察或 者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勘察或者 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 协作条件等条款。
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义务
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的义务,勘察 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勘察、 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的基础资 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 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 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 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 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勘察 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提 交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期限。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 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 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 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但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 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 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 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 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 方书面同意后,可将除工程建设主体部分外 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其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勘察设计、 规划许可相关法律实务
第一节 勘查设计中的法律实务 第二节 规划许可中的法律实务
第一节 勘查设计中的法律实务
一、勘查设计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监
督管理 三、勘查、设计合同 四、建筑设计规范
一、勘查设计基本情况
1、工程勘察的定义 2、工程设计的定义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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