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招投标程序与方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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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5个工 作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五条 现场勘察,由项目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技术类答疑由总工统一解 释,其他类答疑由分管经营的副经理统一解释;答疑采 用书面形式,经项目经理审核把关后,加盖项目部公章, 统一发出。
6、组织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主持人、监标人、启封人、唱标 人、摄像、记录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评委由公司专家库中抽选的人员组成,评 委人数一般应为5人、7人或9人。评委中工程、成本、 物资设备、安质、法务等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 分之二。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分管经营的副经理、 总工、工经部长原则上必须作为评委参与评标。项目经 理担任评标组长。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 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参加公开招标报名的企业或 者组织少于三家、特殊紧急的抢险救援任务,经上报上 级单位批准后,招标人可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名单中确定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 商。
3、招标
第九条 招标公告发布范围 1、公司及时通、公司QQ群、公司招标QQ群; 2、集团公司要求的招标发布平台。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
1.投标函、授权委托书、资格声明函、法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等,根据招标文件 中的模式要求制作;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计划;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或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说明; 5.公司介绍及实力证间 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未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投标人的主责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 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及开标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应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等的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 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或限额控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一致。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撤回投标 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准许,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 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 还。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收到中标通 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 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作出响应。
项目招投标程序与方案
工经部 朱海亮
目
录
1
总则
2 招标采购的形式及说明
3
招标
4
资格审查
5 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目
录
6 组织评标委员会
7
开标
8
评标
9
中标
10
签订合同
1、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 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招标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国家 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
2、招标采购的形式及说明
第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原则上自行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能力的,可以根据实施主体法人单位的授权,自行办理 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且具有独立承 担招标任务的能力。 第五条 招标采购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 性谈判的方式来确定。
第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公司、项目部在公司招标平台 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行的招标活动。 第七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 中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出书面投标邀请书而开展的招标活动。必须进行 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 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 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6.设计图纸; 7.技术条款及技术参数要求; 8.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 9.投标辅助材料。
4、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以下能够证明投标 人具备承担分包任务的资格、能力、实力、信誉等有关 的证明材料。 (一)具有分包方资格准入证; (二)原则上选用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商 (三)履约代理人相关资料;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 接管或者冻结、破产等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 程质量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载明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原 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 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 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