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收费管理,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颁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文 号】苏价费﹝2007﹞247号

【发文日期】2007-08-14

【实施时间】2007-08-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价格法》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其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取暖费(仅限淮河以北地区冬季供暖的学校)。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权限。

(一)收费项目管理:高中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高中收费项目。

(二) 收费标准管理:

1、 高中阶段教育应以政府投入为主。高中学费在省规定标准范围内,由各省辖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考

虑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三部门共同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00]88号)规定执行。关于星级高中收费问题,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2、高中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从2007年秋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降低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为:苏南、苏中八市每生不超过3万元,苏北五市每生不超过2.5万元;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各地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在统招生和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捐资助学生等名义招收学生;不得以收取赞助费等名义超标准收取择校费。

3、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为学生代办教材、簿本等,可收取代办费。代办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制定,报省备案。学校代办项目所取得的让利部分,应全部充抵代办费支出,学期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结算清单。

4、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制定,报省备案。

三、加强高中收费行为的管理。

(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二)学校除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未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测算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四)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各种原因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五)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而失学,具体减免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文件执行。

(六)学校收费必须持有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学费减免政策,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八)学校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执行,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办费、服务性收费的收支,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帐分项核算。

(九)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行为的,按《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报省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