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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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

【出处】《法学》2003年第2期

【摘要】我国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犯罪数额认定规则。作者认为,犯罪数额的

认定应该有以下一些规则:印证规则,就低规则,接近规则,锁定规则,平均

规则,结论规则,实得规则,参与规则,本意规则,累计规则。对于作案次数

的认定,应明确以下4个规则:同时同地规则,单独追究规则,完成形态规则,排除计数规则。

【关键词】犯罪数额;作案次数;认定规则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刑事诉讼中的数量,是指与定罪量刑有着密切关系的犯罪数额和作案次数。而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就是指犯罪数额与作案次数的认定规则。这些

规则有的属证据法范畴,有的是实体法所要求的,系统地研究制定刑事诉讼中

的数童认定规则是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需求。

一、犯罪数额认定规则

我国刑法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如盗窃罪,抢夺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偷税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约百分之八十以上刑事案件的处理与犯罪数额的认定有关。在这些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事实依据的案件中,犯罪数额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但是,我国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以至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认定犯罪数额混乱的情况,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犯罪数额的认定有其特定的规则,笔者认为犯罪数额的认定至少应该有以下一些规则:

1. 印证规则。即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与其他言词证据能相互印证的,以相互印证的数额认定。相互印证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证明方法。它以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为基础,不仅要求证据的数量必须在二个以上,而且要求这些证据的内容必须相互印证,没有矛盾。以受贿案件为例,如行贿人供述向被告人行贿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亦供述其收受了行贿人向其行贿的人民币 2 万元,此时,就应认定被告人受贿人民币2万元。印证规则是在证据的内容相互吻合104的理想状态下适用的数额认定规则。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二个以上证据证明的内容往往不能完全吻合,这时就应考虑适用其他规则了。

2. 就低规则。即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与其他言词证据不一致的,以其中较低

的数额认定。就低规则是以印证规则为基础的。以盗窃案件为例,如失主陈述

被窃人民币1万元,而被告人供述从失主处窃得人民币6000元。若无其他证据

佐证,只能就低认定6000元。因为1万元中当然包含了6000元,所以认定6000元是有证据印证的,证据是确实的。相反,如果认定1万元,那么该1万元中的4000元就因没有证据印证而使其成为孤证,因而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由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数额陈述的不一致情况较多,因此,就低规则便成为认定犯罪数额的常用的规则。遗憾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只知道就低不就高,而没有掌握接近规则和结论规则等,因此,经常出现就低规则被错用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3. 接近规则。指被告人有多次不同的数额供述或多名被告人各有不同的数额供述,按照其中最接近其他言词证据的数额认定的规则。这里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告人一人有多次不同的数额供述。以抢劫案件为例,如被害人陈述被抢人民币900元,被告人只有一人,他先后供述劫得被害人的人民币的数额分别是600元、300元、800元,应以最接近被害人陈述的800元认定。这样认定并不违反印证规则和就低规则。因为被害人陈述的900元中当然包含了800元,所以认定800元是有证据印证的,证据是确实的,且认定800元与被害人陈述的900元相比已经作了就低认定,亦符合就低规则。另一种情况是多名被告人各有不同的数额供述,取其中最接近其他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的数额予以认定。还是以抢劫案件为例,被害人陈述被抢人民币2000元。第一被告人供述劫得人民币1900元;第二被告人供述劫得人民币1200元;第三被告人供述劫得人民币1500元,以最接近被害人陈述的1900元认定。如果多名被告人各自的供述均不稳定,亦以最接近被害人陈述的一次供述数额为准。理由如前所述。在适用接近规则时,还必须注意被告人的不同供述的数额应当小于其他言词证据陈述的数额。如果被告人的不同供述的数额均大于其他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的数额,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只能适用就低规则。如果部分高于、部分低于其他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高于部分排除采纳,低于部分适用接近规则。

4. 锁定规则。指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数额曾经与其他言词证据相互吻合或比

较接近,以后又无理翻供,使之与其他言词证据陈述的犯罪数额的差距越来越

大时,应将被告人曾经与其他言词证据相吻合或比较接近的犯罪数额予以锁定,

对被告人无理变供不予采纳的规则。因为如果适用就低原则,以被告人翻供的

最低数额认定,那么,只要被告人的供述变化到零,那就没有数额可以认定,

就会网开一面,放纵犯罪。所以,锁定规则的运用将有助于固定被告人的供述,避免围着口供转的现象。但是,只要被告人变化的供述有其合理性和可采性时,就应排除适用锁定规则。

5. 平均规则。指在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案件,遇到销售金额或其他数额高、低不等难以具体查明时,取其平均数额予以认定的规则。

如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香烟,最高售价是每包10元,最低售价是每包6元,取其平均价以每包8元为其销售金额。排除适用平均规则的例外情形是,有证据证明绝大部分伪劣香烟被告人是以最低价(每包6元)出售的,以最高价(每包10元)出售的只是极少数,不可能存在平均8元一包的情形,此时,应适用就低规则,以最低价计算销售金额。平均规则适用的对象是多方面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中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 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等等,这些规定所反映的都是平均规则的内容。

6.结论规则。指在审理贪污、偷税等案件涉及的帐目、数额比较复杂和涉案的具体财物的价值难以确定时,其数额的认定应以鉴定结论为准的规则。这一规则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数额的唯一证据,而不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如果被告人供述的数额和其他言词证据陈述的数额与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排除适用就低规则和接近规则。《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903条也有类似规定:“对鉴定书面资料不必要有补强证人的证词,除非对该书面资料的效力所适用的准据法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有这样的要求。”当然,适用结论规则的前提必须是经过审查,认为结论真实、可靠,否则,应当重新鉴定。应当指出,结论规则中的结论,不是单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还应当包括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税务核定结论等等。

7.实得规则。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当其犯罪手段所涉及的数额与其最后实得的犯罪数额不一致时,以其最后实得的犯罪数额为准,其犯罪手段所涉及的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的规则。如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与被骗单位签订合同的标的数额为200万元。当被告人取得50万元货物后即低价抛售,然后携款逃逸。该案中虽然被告人与被骗单位签订了标的为200万元的经济合同,但被告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价值50万元的货物,应以50万元认定,200万元的合同标的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实得规则的内容是由实体法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盗窃、抢劫信用卡等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也适用实得规则。盗窃、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盗窃、抢劫的数额。未实际使用、消费部分,不计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此外,实得规则还适用于对盗窃、诈骗、抢夺、贪污、侵占票面价值未定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案件的数额认定,对于上述凭证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8.参与规则。指在审理共同盗窃、诈骗、抢夺、贪污、职务侵占等案件时以行为人参与犯罪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个人分赃数额仅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的规则。这也是实体法所要求的。如行为人参与盗窃4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个人分得1000余元,就应以其参与的5万余元作为定罪并确定量刑幅度的基本依据,认定盗窃数额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至于个人仅分得1000元,如根据其地位、作用尚不能认定为从犯的,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能够分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主、从犯的则按照下列认定数额的规则处罚:(1)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犯罪的数额处罚;(2)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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