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分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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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课程论文
《如何理解我国分税制改革》
摘要:我国自1994年以来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得到重新划分,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中央集中政治体制的稳定和权威。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地方政府财政拮据,导致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受到严重影响,分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改善
正文: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同年12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暂行规定》,12月25日,财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费税和增值税资金费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但是在近17年的运行当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在这里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分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简介
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2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收入;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4.建立中央对地方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
二、成果
分税制改革初步搭建起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框架,它以规范收入为突破口,使我国分税分级财政初步入轨,为财政体制改革提供了走向规范之路的新轨道、新起点,在我国财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次改革还明显提高了财政总体实力和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大大缓解了中央财政的困难,地方财力也有明显增加。分税制实施后,中央政府有了更多的可用资金,同时将事权下放,为中央政府腾出了时间与精力,这对其进行全国性的经济宏观调控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三、问题与思考
尽管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分税制制度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继续深化改革势在必行。当初在实行分税制的时候,来自各方的阻力很大,而且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下,中国的分税制尽管可以参考外国的制度,但是更多的是需要自己摸索,因此当初的分税制只是初步的分税制,离最终的完全分税制这一目标还很远。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初成规模,但是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不够清晰;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全。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深化改革的脚步不能迈得过大,急功近利地实行彻底分税制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有些问题仍需要一点一点解决。以下是我关于分税制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1、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合理。事权划分上越俎代庖现象,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如气象及地震等管理职能;而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如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基础教育等。
2、转移支付不当,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
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东部地区扩大的基数规模及能力远大于中西部地区,地区间的财力收入两级化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评估有限。3、没有建立一项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地方税收的税基窄,税收潜力小,主体税种较少,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权受限制,地方没有被授予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收减免权。
4、分税制体制的立法层级较低。在立法模式上,我国目前尚未一部能够统领、协调各种税收关系的基本法。从真正关系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等,只是由国务院通过的暂行条例,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停留于试行阶段。
四、造成我国现行分税制改革弊端的原因如下:
第一,分税制核心内容是要做到分权、分税、分征。没有“分权”就不算处于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收支挂钩的一种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属于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第二,划分财权是分税制的核心要求。分税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分权制度。然而,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中央大一统思想鲜明。这样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分税制税权的划分一直以集权为核心。
第三,我国用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来制定税收法,致使法的制定、法的执行都存在着任意性。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集权”的观念很深,显然地,法被政治主宰着。
五、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第一,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的决定权、调整权从中央政府转到立法机构。第二,有关中央与地方事务划分原则性问题,有必要在宪法中或宪法性文件中规定:(1)明确界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事权范围;(2)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标准内容;(3)明确规定各级立法机构税收立法权限,立法原则,立法程序。
第三,尽快制定关于分税制的法规
(二)缩减预算级次,简化财政层级
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一个原因在于财政层级过多,从而加重财政负担。我国现有财政分级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而国际经验表明,较普遍的财政分税分级制度安排是不超过三级的。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包括“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在内的财政体制改革,正是体现了政府简化财政层级的意图。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制定科学的费用标准的基础上,以确保政权正常运转、履行公共福利承诺、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减少项目类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和数量,逐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推动落后地区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
六、分税制改革经验
从1994年到现在,分税制已经实行近17年了。总体上说,实行得很平稳,效果
也比较明显。可以说,改革非常成功。财政体制在历史上不是太稳定的,三年两年就变一次,主要原因就是地方不满意。实行分税制以来,财政体制是相当稳定的。为什么分税制能够成功呢?有几条经验值得总结。
第一,就是稳妥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中央在集中财权的过程中,要缓缓而行,不要急于求成。当时,我们采取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方针,只从增量中间想办法,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
第二,一定要照顾地方利益。在推行分税制的时候,各省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和财政厅厅长纷纷来北京,为什么?国家所研究、处理的问题和他们息息相关,他们身后有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老百姓。1993年9月,朱镕基同志带队去调查研究,听取地方的意见。某省同志问:搞分税制以哪一年为基数?财政部主张以1992年为基数,因为1992年的数字是实的,谁也改变不了,不能“做文章”。但这个省的同志提出要以1993年为基准。当时,我们不赞成。镕基同志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汇报,常委会决定以后,党员就要服从。结果,中央决定尊重地方同志意见。今天来讲,中央这种精神,就叫体谅地方、关怀地方,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照顾地方。
第三,中央财政壮大了,对地方也有好处。当时的奋斗目标,就是中央财政收入要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55%-60%,中央本级财政支出要控制在全国财政支出的40%以内。那么,多出来的20%的收入要给地方,主要给中西部地区。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1994年刚搞改革的时候,中央一年转移给地方大体上有550亿元。到2007年,这个转移支付支出达到了1.3万多亿元,而中央本级支出始终没有超出改革前所占的比重。
第四,改革能够成功,领导关心是非常重要的。作为国家领导人,要以身作则,深入基层,了解分税制改革的进行程度,并适时地做出政策调整。了解分税制改革是否给人民带来了真正的方便与富裕,是否给国家财政给予了改善与提高。
总的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分税制,但是要根据新形势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要标本兼治,安稳民心,安定官心,积极稳妥,治本为上,实现制度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继续前进,才能创造共同富裕,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