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策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0卷 第10期

2010年 10月

科 技 和 产 业

Science Technolog y and Industry

V ol 110,N o 110

Oct., 2010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策分析

李 杰,贾美云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福建福清350300)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情况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保护我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从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本文主要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理论出发,探讨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实意义。同时,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相应对策。关键词:中小投资者;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 83015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807(2010)10-0125-04

收稿日期:2010-06-23

作者简介:李杰(1981)),女,山东单县人,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助教,经济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创新;贾美云(1981)),女,内蒙古包头人,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助教。

伴随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情况开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保护,简言之,就是保护并确保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对投资者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就会越强[1]

。由于中小投资者在资金、信息、公司管理者以及专业知识等方面与大股东相比均处劣势,其权益往往被公司管理者或控股股东侵犯。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还只是一个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的新型市场,与市场相关的制度建设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此,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并且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制定有所帮助。

1 有关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理论分析

目前对投资者利益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代理理

论和法律论两个方面。111 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最初是由简森和梅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投资者保护思想起源于代理问题,其核心内容是防止企业内部人(主要是指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进行/掠夺0[2]。112 法律论

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许多国家,损害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非常普遍。因此,LLSV 开创了公司治理的法)金融学研究方法,从一国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执行方面的情况来研究公司治理。在LLSV 看来,法律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非常重要的因素[3]

LLSV 通过制定一套投资者保护指标,主要包括股东权利指数、债权人保护指数和执法效率指数等,分析了49个国家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是由法系差异决定的。法律论强调法律体系在投资者保护中的重要性,他们认为这是导致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差异的关键因素[4]。

2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代理理论和法律保护两方面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存在欠缺。

一方面,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唯一大股东是国有股东,而以中小投资者为代表的外部股东只持有少数的股份。但国有产权代表之后却缺乏所有者的强硬约束与监督,其代理人,即企业经营者又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他们利用其支配地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他们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缺乏应有的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就法律整体来说,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很不够。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大量干预,制约了司法制度的独立发展,因而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

125

护缺乏坚实的基础,根据投资者保护理论,及易形成所有权的集中。

现实中上述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国有股东控股的现实造成对其他投资者保护法律的不健全,而法律的不健全反过来又导致公司外部融资更困难,使股权更集中[5]。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1控股股东或内部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影响甚至伤害中小投资者

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设置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的运作常被控股股东或内部人控制,公司原有的决策权运行不规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由于信息绝对对称的情形几乎不存在,而证券交易又是一种对未来预期的博弈,因此大投资者(主要指机构投资者)就可能利用其资金、人力和关系等的优势,故意误导中小投资者,以使其权益受到侵害。212中小投资者监督能力较低

中小投资者在干预公司事务时,由于其在能力、交易成本以及持股比例和大股东相比悬殊等方面的差异,对公司的经营而言,只能是/搭便车0,是一种采用/用脚投票0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形式。

213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当市场信息十分完善时,意味着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以同样的低廉成本得到相同的信息,并且是政府及相关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正确反应事实真相的权威信息[6]。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还很不完善。信息披露中的虚假现象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形影不离。市场的参与者不可能按同样的成本获得相同的信息,他们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这导致了信息的扭曲。

214中小投资者保护法律不健全

现已有的法律并未给中小投资者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如在我国现有的5公司法6和5证券法6中,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只是零星的涉及;又如独立董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他们对公司的决议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3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对策

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它不仅关系着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在我国也就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目前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还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我国刻不容缓待解决的问题。以下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保护对策和建议。

311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在注重政府调控作用的同时,丝毫不能忽视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机制的作用[7]。证券市场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的要求,鼓励竞争,强化信息披露,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31111建立/三位一体0的监管机制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中集权管制的特征明显,行业自律功能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同时证监会难以独力承担证券监管的重任。因此政府应更多地采用法律和市场的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做到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参与者自律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把关/三位一体0的监管机制。首先,应建立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规章制度,使其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实现对券商、上市公司、内幕交易以及收购和兼并活动的全方位、多角度的管理;其次,应设立独立的、功能单一的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市场事务的监管机关,真正把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和其他政府职能目标分离;最后,监管部门必须真正地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预防和惩处欺诈行为或市场操纵作为主要目标,把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实现股市的三公原则。

31112建立健全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的主要职责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是否知悉自身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实施保荐人制度,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责任和权力,以实现市场主体约束对行政约束的取代,必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1113促进媒体监督机制形成

所谓媒体监督,主要是指媒体对公司可能的欺诈和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独立的进行分析、报导和揭露。政府应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和制度来确保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权力的实现,鼓励新闻媒体通过不受约束的追踪报道尽早的把一些做假和违法的行为暴露出来,这将有助于尽早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造成长远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312建立有效的内部权利制衡机制

从宏观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从微观看,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转、长远存续。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

126

科技和产业第10卷第10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