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策分析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策分析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策分析

第10卷 第10期

2010年 10月

科 技 和 产 业

Science Technolog y and Industry

V ol 110,N o 110

Oct., 2010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策分析

李 杰,贾美云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福建福清350300)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情况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保护我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从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本文主要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理论出发,探讨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实意义。同时,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相应对策。关键词:中小投资者;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 83015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807(2010)10-0125-04

收稿日期:2010-06-23

作者简介:李杰(1981)),女,山东单县人,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助教,经济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创新;贾美云(1981)),女,内蒙古包头人,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助教。

伴随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情况开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保护,简言之,就是保护并确保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对投资者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就会越强[1]

。由于中小投资者在资金、信息、公司管理者以及专业知识等方面与大股东相比均处劣势,其权益往往被公司管理者或控股股东侵犯。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还只是一个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的新型市场,与市场相关的制度建设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此,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并且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制定有所帮助。

1 有关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理论分析

目前对投资者利益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代理理

论和法律论两个方面。111 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最初是由简森和梅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投资者保护思想起源于代理问题,其核心内容是防止企业内部人(主要是指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进行/掠夺0[2]。112 法律论

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许多国家,损害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非常普遍。因此,LLSV 开创了公司治理的法)金融学研究方法,从一国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执行方面的情况来研究公司治理。在LLSV 看来,法律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非常重要的因素[3]

LLSV 通过制定一套投资者保护指标,主要包括股东权利指数、债权人保护指数和执法效率指数等,分析了49个国家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是由法系差异决定的。法律论强调法律体系在投资者保护中的重要性,他们认为这是导致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差异的关键因素[4]。

2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代理理论和法律保护两方面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存在欠缺。

一方面,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唯一大股东是国有股东,而以中小投资者为代表的外部股东只持有少数的股份。但国有产权代表之后却缺乏所有者的强硬约束与监督,其代理人,即企业经营者又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他们利用其支配地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他们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缺乏应有的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就法律整体来说,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很不够。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大量干预,制约了司法制度的独立发展,因而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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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缺乏坚实的基础,根据投资者保护理论,及易形成所有权的集中。

现实中上述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国有股东控股的现实造成对其他投资者保护法律的不健全,而法律的不健全反过来又导致公司外部融资更困难,使股权更集中[5]。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1控股股东或内部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影响甚至伤害中小投资者

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设置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的运作常被控股股东或内部人控制,公司原有的决策权运行不规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由于信息绝对对称的情形几乎不存在,而证券交易又是一种对未来预期的博弈,因此大投资者(主要指机构投资者)就可能利用其资金、人力和关系等的优势,故意误导中小投资者,以使其权益受到侵害。212中小投资者监督能力较低

中小投资者在干预公司事务时,由于其在能力、交易成本以及持股比例和大股东相比悬殊等方面的差异,对公司的经营而言,只能是/搭便车0,是一种采用/用脚投票0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形式。

213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当市场信息十分完善时,意味着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以同样的低廉成本得到相同的信息,并且是政府及相关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正确反应事实真相的权威信息[6]。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还很不完善。信息披露中的虚假现象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形影不离。市场的参与者不可能按同样的成本获得相同的信息,他们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这导致了信息的扭曲。

214中小投资者保护法律不健全

现已有的法律并未给中小投资者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如在我国现有的5公司法6和5证券法6中,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只是零星的涉及;又如独立董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他们对公司的决议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3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对策

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它不仅关系着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在我国也就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目前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还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我国刻不容缓待解决的问题。以下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保护对策和建议。

311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在注重政府调控作用的同时,丝毫不能忽视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机制的作用[7]。证券市场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的要求,鼓励竞争,强化信息披露,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31111建立/三位一体0的监管机制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中集权管制的特征明显,行业自律功能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同时证监会难以独力承担证券监管的重任。因此政府应更多地采用法律和市场的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做到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参与者自律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把关/三位一体0的监管机制。首先,应建立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规章制度,使其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实现对券商、上市公司、内幕交易以及收购和兼并活动的全方位、多角度的管理;其次,应设立独立的、功能单一的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市场事务的监管机关,真正把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和其他政府职能目标分离;最后,监管部门必须真正地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预防和惩处欺诈行为或市场操纵作为主要目标,把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实现股市的三公原则。

31112建立健全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的主要职责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是否知悉自身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实施保荐人制度,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责任和权力,以实现市场主体约束对行政约束的取代,必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1113促进媒体监督机制形成

所谓媒体监督,主要是指媒体对公司可能的欺诈和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独立的进行分析、报导和揭露。政府应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和制度来确保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权力的实现,鼓励新闻媒体通过不受约束的追踪报道尽早的把一些做假和违法的行为暴露出来,这将有助于尽早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造成长远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312建立有效的内部权利制衡机制

从宏观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从微观看,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转、长远存续。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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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31211改善股权结构,引进多元投资者

通过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形成股东之间的制约关系,可以限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权行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彻底抑制一股独大结构下大股东的权力滥用,使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共同的利益基础。因此,在现阶段国有股减持受到历史遗留问题和现行体制约束而难以实施的情况下,通过将国有股的所有权分配给利益不完全一致的政府机构和控股公司,增加控股股东的数量和相互间的制衡能力,改/一股独大0为/多股同大0,同时对第一大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加以限制,可能是完善公司治理行之有效的选择。此外,刻意通过培育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以利于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的制衡关系,从而保证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31212完善董事会结构、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由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全体股东资产法律上的受托人,所以应强化董事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建立起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大股东的诉讼机制,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占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事后法律责任追究的机制的建立可以对当事人起到有效的事前威慑作用,从而遏制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得到充分体现。应该发挥出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不能受公司内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有着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坚持勤勉、诚信[5]。

31213健全公司的监察制度

确保监事会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监事会主席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监事的产生可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保持其数量的基本相等,以摆脱监事的产生受大股东的控制,也可以兼顾相关雇员的要求。

31214完善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与此相关的薪酬制度,是妥善处理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尽快建立长期的、市场化的、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

313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只有加强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获取决策有用的信息,才能监督经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其受托责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8]。因此,应建立科学、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强化市场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也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制度体系,不仅涉及证券市场的制度、财务会计审计制度,而且涉及法律制度体系和企业制度等,构建信息披露体系,至少应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31311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纵观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在制定信息披露准则的基础上建立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

31312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加公司的透明度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的有关公司表现的信息,包括提供有关公司的流动性、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资料等,并确保这些信息的及时性与客观性、充分性与完整性以及真实性与准确性。

31313重建市场信用秩序

由我国上市公司的信用危机所导致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危机,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要重建市场的信用秩序,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而营造诚信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对上市公司实施一套严格的证券评级制度,通过评级,取消信用差的和造假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资格,最终迫使其从证券市场上退出,可以有效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14健全我国的司法制度

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相关法规完善的方向是使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成本最小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健全我国的司法制度。

31411建立证券诉讼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权

我国法律中关于投资者诉讼权的规定很不完善,不仅欠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规定条文也较少,而且缺乏操作性,使投资者在权益遭受侵害后往往面临着法律上的无助。所以,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以完善。我国立法上应对投资者诉讼权利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投资者的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资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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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使其受损的权益得到恢复与补救。31412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程度是紧密相连的。投资者利益保护得越好,政券市场就越是成熟发达,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运作质量和运作效率就越高,风险也就越小。在我国建立、完善和启动民事赔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4结语

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极大,它不仅关系着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如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热情,是关系资本市场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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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the Individu al Investors'Interest Protection

LI Jie,JIA M e-i yun

(E conomics and Law Departm ent of Fuqing Ins titu te of Fu jian T each ers'University,Fuqing Fu jian3503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con tin uous developmen t of capital m ark et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 e in terests of Individu al Inves tors is an in creasin g caus e for concern1In Chin a,the phenomenon of In dividu al Investors'Interest infringem ent is more seriou s1To protect the In dividu al Investors'Interest in C hina can be from strengthen ing market supervision,improve th e governan 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standardize inform ation dis closu re s ys-tem of listed com panies and other research1T his article mainly fr om Individual Inves tors an d research of th e interes ts of Individual Inves tors'In ter-est practical significan ce1At the sam e time,combin ed w ith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Investors'Interes t in China and,on th is bas i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m ech anisms for protection of th e interests of Individual in vestors corresponding coun termeas ures1

Key words:in dividual investors;corp orate governance;information dis closur e;interest protection

(上接第112页)

业管理者在生产、投资决策方面提出的新要求。技术经济知识给高职学生带来的不仅是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它将有助于改变高职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以及提高其职业核心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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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he Education of Technological Economy for Vocational C ollege Students

ZH ANG H uan-w ei

(Dalian Vocational an d T echnical College,Dalian Liaon ing116035,Ch ina)

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w riter discus ses importance for cultivating the vocational students'economy and techn ology aw aren ess1T he w riter also b rings up that w e should add th e econ om y and techn ology cou rse into th e vocational edu cation,permeate the econ om y and technology know ledge and cultivate th e economy an d technology aw ar eness1In su ch a way,th e s tu dents could improve their occupational core competencies and adapt to th e modern enterprise's requ est of talents1

Key words:vocation al edu cation;economy and technology;economic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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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产业第10卷第10期

C14036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答案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国办发110号文件关于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的要求,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上市公司退市引入(),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 A. 保证机制;退市保险附加条款 B. 保险机制;退市保险条款 C. 保险机制;退市保险附加条款 D. 保证机制;退市保险条款 2. 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转型及改革创新,取决于( )这一基础工程。 A. 中介机构的完善 B. 健全的发行制度 C. 投资者的保护 D. 监管政策的实施程度 3.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以()为导向的。 A. 融资者需求和融资者权益 B. 投资者需求和投资者权益 C. 融资者需求和投资者权益

D. 投资者需求和融资者权益 4. 国办发110号文件关于强化中小投资教育方面要求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充分发挥()。 A. 中介机构的平台优势 B. 自律组织的功能 C. 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能 D. 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的功能 二、多项选择题 5. 国办发110号文件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构建“五位一体”的综合保护体系,具体包括()几个方面。 A. 自我保护 B. 市场保护 C. 法律保护 D. 监管保护 E. 自律保护 6. 中小投资者保护总体思路的三个层次包括()。 A. 建立投资者行权的保障机制

B. 推动投资者维权的服务 C. 建立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工作和长效机制 D. 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 三、判断题 7. 国办发110号文件要求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 正确 错误 8. 根据国办发110号文件关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正确 错误 9. 国办发110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有权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正确 错误

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摘要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诚信运作等多方面。另外,投资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从众心理等不足之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外部环境及投资者自身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市场监督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积极提高自身法律和风险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关键字: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要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将保护投资者列为证券监管三大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之首,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也将投资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这都说明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4年12月底,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总数已达7055.48万户,其中机构为33.96万户,个人为7021.52万户。个人投资者交易和持股市场份额均超过80%。可见,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基础。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作为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存量,其数额是有限的。那么,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和发展企业,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外部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因此,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证券市场能正常发挥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具有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及资本定价等功能,而我国现存的大量国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证券市场的这些功能就集中的体现在了社会公众股上。因此,中小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直接的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充分发挥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研究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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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日期: 存档编号: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 姓名: 系别: 专业: 年级、学号: 指导教师: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印制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位论文 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就像火箭一样的高速腾飞,证券市场也随之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证券市场。现如今中小投资者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但同时中小投资者也是利益受损最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所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刻不容缓。本文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背景,意义分析的基础上出发,阐述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受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制度建设利益保护

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China's economiclike a ro cke has development in a highrapid t,the stock markethas development in a highrapid,too. Moreandmoremedium-small investors areinthe stockmarket. The medium-smallinvest ors now has become the backbone of the securitiesmarket, but atthe same time, the medium-small investorshas been suffered most. The interestsof the medium-smallinvestors has a serious relationship to the development ofthe securities market, soit isveryurgentto protect the interestsof the medium-small investors. Basedon the background of protecting minority investors' benefit,basedontheanalysis of the significance,elaborateing thedamaged reasonsfor protecting minori ty investors'benefit in our country,puttingforward the Suggestions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edium-small invest ors. Key words:medium-small investors, system construction, profit protection?

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家公司通过收买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者全部有表决权的股票,从而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产权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积极作用的反映;〔1〕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今仍方兴未艾。 在我国,自从1993年9月“宝延风波”拉开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收购事件就接连不断,迄今已有十几起,这表明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已初步具备。但是,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监管尚很不健全,特别是《证券法》迟迟不能出台,有关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所以收购操作实务中犯规事件时有发生,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本文拟结合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问题加以探讨。文中所称“小股东”,是指拥有一家上市公司少于5%的普通股,并且 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控制权的股东。 一般来说,一家上市公司除了有少数大股东以外,还拥有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小股东与大股东相比,不仅经济实力较弱,而且获取信息能力差,对股市变化反应慢,所以很容易因股市波动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现代股份公司往往规模很大,股份非常分散,所以少数大股东只要单独持有一个上市公司20~30%的股份就能控制公司的经营权,这就给少数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私利创造了可乘之机。出于对社会公平的考虑,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已 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潮流。 就我国目前而言,由于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投资基金,所以股市上绝大多数投资者都是个人。据统计,1995年上海、深圳两地股民人数分别达到700万和530万,〔2〕如果再加上与这些股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那么其人数将达数千万之多。上市公司收购是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往往会造成该公司股票价格的大幅度涨落。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借收购之名操纵股市,从而谋取私利,损害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就必须加强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监管,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公众投资的积极 性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权益披露制度(Interest Disclosure) 权益披露制度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的法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持股意图的义务。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使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投资判断,而不致于让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形成事实上的消息袭断和对股价的操纵。这是证券市场上公开、公平原则的要求和

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权益

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权益 连江营业部 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始终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核心课题和最重要的内容。今天,投资者教育的功能已经逐步演变成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实在在地肩负起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而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对他们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由于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孰、绝对投资额小而相对投资额大、从众心理强烈以及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致使他们常常成为市场失控时最大的受害者。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成为关键。 一、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券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投资者教育工作内涵的认识。投资者教育是教育、服务和保护“三位一体”的工作。目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需要从广度和深度上提高,由基础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上升到服务层面。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力量所在,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投资者构成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基础。券商是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因此券商一线工作人员要加强制度学习,重视投资者教育,确实落实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适当性制度的目的,要进一步发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我国期货市场仍以中小散户为主要参与者,中小散户的专业性、风险控制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较弱,要充分考虑产品与投资者的差异性,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在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将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个体系化、带有较强指导性和兼容性的适当性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可以让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客户远离此类产品。可以说,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创新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前提条件,适当性工作做得好与坏将关系到进一步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进程的成败与得失。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是资本市场一项长期持续、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完善的工作,仍需要券商机构对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并加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在区别

[公司,利益,范围,其他论文文档]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摘要]传统的公司法认为,股东是公司的当然所有者,公司利益就是股东利益,是股东 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总和。随着公司法理论的发展,这一观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人们已经认识到,经营者、债权人、供应商、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应该涵盖于公司利益的范围之内。但是,对于公司利益范围的界定及如何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均衡保护,仍然存在分歧。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够进一步深化对该问题的讨论。 [关键词]公司利益公司的利益利益相关者均衡保护 前言 公司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以其独特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紧密结合,源源不断地创造出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不仅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也推动了经济的繁荣,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然而,公司所做的这些贡献,始终离不开一个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模糊的问题,即公司利益。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仅仅是由股东出资所组成的联合体。因此,“强化出资者(股东)对公司掌权人(即主要内部人:main insider )的制约机制,体现公司对出资者的终极关怀,从而充分保障公司所有者的利益”[1]就成为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对 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也不做严格区分。随着公司理念的不断更新,将公司视为股东个人财产的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公司作为多元利益共同体的观念逐步得到认同。 一、公司利益范围的界定 把握公司利益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正如德国学者魏斯教授所言,“公司利益这个提法简直是模糊至极,以至于很难在实践中指导监事会成员的活动。”[2]同样,在美国关于公司 利益的界定也是见仁见智、分歧颇多。目前关于公司利益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将公司利益视为股东利益的同义语,其中股东利益包括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这也是世界上目前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公司法所持的观点。然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者,必然自己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且有自己的利益范围,而股东利益的主体则是多元化的,既有大股东利益,也有小股东利益,既有投机股东利益,也有经营股东利益,如此等等。所以将股东利益代替公司利益容易造成利益归属上的模糊和含混,并最终否定公司利益的存在。第二种观点则严格区分了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认为公司利益囊括了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公司所在社区和居民利益等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这种观点从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出发,赋予公司以 善良公民的道德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体现了公司立法的最终价值取向。但是,我们应该

基金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利

基金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一直是证券市场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日前中国证监会秘书长屠光绍指出,除了有法律保障、行政监管外,设立一个自律性的保障和赔偿机制,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他还提出,将尽快研究设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这表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由市场各方共同携手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已指日可待。 近两年来伴随着股市低迷,基金业丑闻频发,漏洞百出。2012年以来,个别基金经理因老鼠仓丑闻被迫下课;个别债券基金代持养券,业绩造假,利益输送等事件;加上股票型基金大面积亏损,货币市场基金遭遇集体赎回,广大基民赚少赔多,使基金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如何保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恢复投资者的信心,重新成为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 正义从来不会自我实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有赖于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投资者自觉、主动、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 新修订的基金法赋予了基金投资者多种维权途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负责召集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认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召集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撤换。 同时,新基金法充分综合运用了多元化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等手段,严密了行政监管,加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举报、投诉等权利,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主体的违法侵权行为向基金业协会等主管机关反映,以期合理地解决。

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 护 由于下述二点因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其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发生,是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证券市场上的持续热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卷入”其中。其二、并购重组多属上市公司运营中的“大动作”,对上市公司的存续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和长远的影响。 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角度上说,上市公司并购方案的设计和交易条件的安排,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作为中散股东的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实现了人情和法理上的“自圆其说”,设计出来的并购方案和交易条件才能得到监管部门和公众的认同。所以,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需要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之所系,并熟悉为此而作的各种法律规

定。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1、股权转让中的不等价交换。 在公开竞价的市场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价格是“公平”的。通过收集公众股来收购上市公司,价格“随行就市、公开公平”,虽有买进或卖出价格是否“最好”及相应的利益增损问题,但没有“叫屈求偿”的道理。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更多地是通过转让大宗的非流通股来实现。非流通股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其交易定价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这就产生了协议作价对双方投资者利益的向背问题。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人为歪曲非流通股权价格成为可能。环境及有关当事人判断能力上的欠缺也常常导致不能“准确”地评估有关股权的价值。因而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其一是刻意或无意识地低估股权价格,导致原投资者股东即出让方受损:其二是刻意或无意识地高估股权价格,导致新投资者即受让方受损。当然,现实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不可能做到理论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等价交换。并购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作价亦然。在谈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时候,我们显然不是“追究”这种意义上的价格背离价值所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而是“追究”:①利用某种优势或手段(举如知情、行贿评估机构等)刻意压低或抬高股权价格所造成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及②因有关当事人判断错误而导致股权定价严重偏离其价值,从而造成的投资者利益损失。前者属于蓄意欺诈;后者则至少可被认为是民法上所称的“有重大误解”的可撤消民事行为。 2、资产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 某一特定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作为一个

论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论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摘要:企业利润最大化观点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有根深蒂固的地位。长久以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会不惜一切,从而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日益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悄然出现,并且进一步发展,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引发了人们对企业该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二者之间的问题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各方面的内容,进而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依附于企业对利润的追求而存在,利润最大化要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的限制。 关键词:利润最大化;社会责任;利益;制约 企业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润最大化是其关注的首要目标,它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完成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工作。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盈利最大化的目标越来越受到挑战。从社会角度来讲,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企业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单元。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企业,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任何一个企业,对于推进社会的有序发展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企业

应正确处理好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以便在其今后于己于社会做出更加正确的决策。 一、利润最大化 一般微观经济学将企业看作是等价于“理性人”的组织,而追逐利润是企业的本质,因此企业利润最大化观点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有根深蒂固的地位。利润最大化是重要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理念之一。它是指在企业投资收益确定的条件下,通过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实现企业利润总额的最大值。这种观点认为:利润代表着企业能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则企业财富越多;当每个企业都在为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而努力时,就是实现了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各个企业之间此消彼长,优胜劣汰,企业为了谋求生存更是为了发展,必须要紧跟市场的需求,不断地将产品更新换代,不断地提高产品或者是服务的质量,用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不让自己被其他企业挤垮。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并能将有限的资金用以扩大生产规模,扩大销售以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企业通过将营业活动获得的盈利重新投入到生产、销售之中以获得更大的利润,促使企业不断更新改造设备、改进技术和管理,而企业也在这个资金的循环过程中发展壮大。由此可见利润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追逐利润已经是企业的本能。因此利润最大化这个观念在经济学界曾长期占主导地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

引言 1990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融资等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微观实体的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的践踏。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日益凸显,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尊重这个弱势群体的权利,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 中小投资者的涵义与特点 众所周知,中小投资者是指相对于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或非控股的大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而言的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群体人数多、涉及面广、组织分散,持股数量相对较少,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的话事权有限;基本上属于局外人,不直接插手上市公司的具体事务,他们通常通过公告等公开信息与上市公司保持联系。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持亏卖盈”的交易特点 “持亏卖盈”的交易特点是过度的“处置效应”在中国证券投资中的表现,其具体表现是:投资者对投资盈利的“确定性心理”和对亏损的“损失厌恶心理”。 [1]在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证券市场中,政策对投资行为的影响最大,直接影响投资者交投的活跃及入市的意愿,加剧了投资者的处置效应。 (2)我国证券投资者的“羊群行为”特点 近二十年来,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与有效市场假说相悖的异象。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方式来看,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羊群行为”。所有“羊群行为”的发生基础都是信息的不完全性,这意味着“羊群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这也直接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3)中国证券投资者的有限套利行为特点 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信息不完全下对未来价格的判断是错误的,称之为噪声交易者。[2]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行为明显地呈现此特点,这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内容摘要 (2) 一、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带来的危害 (3) (一)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 (二)变相榨取投资者资金 (3)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4) (一)市场政策加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4) (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造成内外股东权利失衡 (4) (三)内幕交易屡禁不止 (4) 三、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主要措施 (5) (一)加强对投资者教育 (5)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5) (三)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5) (四)健全法律规范 (6) 致谢 (7)

内容摘要 保护投资,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核心内容,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力会直接影响其投资意愿,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尽管我国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做了诸多努力,但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应进一步加大证券监管力度,继续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逐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

我国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损害问题及保护措施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规模迅速扩大中小投资者逐渐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力量。截至2011年末,证券投资者开户数约为1.65亿户,名列全球之首。其中个人投资者占99.6%持股市值1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80%以上。受信息披露,分析能力及资金实力等因素限制,中小投资者是市场参与各方中最为弱势的群体。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一直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中《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完善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护投资者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象仍持续发生。如果其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就会对资本市场失去信心,甚至逃离市场,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带来的危害 (一)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有些公司连续多年不实施股利分配,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如南京熊猫从1997年至 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宁通信从1998年至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太极实业从1999年至 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少数具备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也连续数年不实施利润分配。截至2005年底, 宏图高科、综艺股份可供分配的利润分别为21052万元、 21848万元,但却从2002至2005连续四个年度不分配。江苏阳光在2005年底的可供分配利润为47653万元,但该公司2003、2004、2005连续三年不分配。2007以来上海、深圳、四川及重庆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针对ST丰华、银河科技、科大创新、S科健等上市公司提起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这些上市公司因其虚假陈述,导致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变相榨取投资者资金 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公告的次数来看,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尤其1997年以后增长的速度非常快, 诉讼事件与诉讼损失逐年增多。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 6000多名投资人获得赔偿。市场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优势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假象,而资金、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可见,证券市场的不规范以及证券违法现象的大量存在, 时刻威胁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操纵者牟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损失正是以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可以这样说,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是对投资大众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其财产的变相榨取。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 投资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信心和预期对市场的活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重在立法和执法上,立法严谨完善、执法严格有效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同时,还要加强行业自律,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企业归投资者所有和管理,管理者就是投资者,管理者绝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几乎不存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在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处理各合伙人的内外部关系上。《合伙企业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法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合伙人不当减少已出资金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出质的。在这部法律中还有其他的条款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为了防止一合伙人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或者与另一合伙人联合损害其他的合伙人。因此,一合伙人凡有可能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都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实施。以下是有关保护合伙人利益的条款: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此款保证了合伙人的查阅权,使之能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在公司中,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在四方面。一是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防止董事会、高管人员损害股东的利益;三是防止知情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四是股东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促进公司的良序发展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此方面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就公司法的内容谈谈对其的保护。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开宗明义提出要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防止一人有限责任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论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摘要]作为公司资产进行重新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司分立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当前,在公司分立的进程中,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尚显不足。本文在阐述公司分立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理论基础之上,探讨我国公司法对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公司分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关键词]公司分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建议 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迅猛,为了更好地调整资本以适应市场发展,公司分立在我国许多公司被采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原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并未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当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关于公司分立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目前,如何确保在公司分立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立法和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1 公司分立与债权人利益简述 1.1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因为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等方面的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将公司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当前,我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扩充资本的空间,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我国多数公司纷纷采取公司分立的方式以调整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分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将其中部分财产设立另外一新的公司且原公司继续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分解为若干份并且重新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同时原公司解散。 1.2 公司分立中的债权人 公司的债权人,指因契约、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债的行为或事实从而对公司所享有一定的财产请求权人。依据公司分立过程中的时间顺序的不同,公司分立中的债权人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在公司分立决定做出之前就与该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债权人,以及在公司分立决定做出之后,公司分立之前和公司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债权人。 1.3 公司分立对债权人利益所造成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公司分立对债权人的利益所造成的影响: 第一,任何一种公司分立形式都是对原有公司的财产进行直接分割,那么原

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文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爱护 由于下述二点因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投资者利益爱护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其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发生,是当前和以后相当长时刻内证券市场上的持续热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卷入”其中。其二、并购重组多属上市公司运营中的“大动作”,对上市公司的存续进展和股东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和长远的阻碍。 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角度上讲,上市公司并购方案的设计和交易条件的安排,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确实是作为中散股东的投资者的利益爱护问题。只有在那个问题上实现了人情和法理上的“自圆其讲”,设计出来的并购方案和交易条件才能

得到监管部门和公众的认同。因此,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需要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之所系,并熟悉为此而作的各种法律规定。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1、股权转让中的不等价交换。 在公开竞价的市场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价格是“公平”的。通过收集公众股来收购上市公司,价格“随行就市、公开公平”,虽有买进或卖出价格是否“最好”及相应的利益增损问题,但没有“叫屈求偿”的道理。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更多地是通过转让大宗的非流通股来实现。非流通股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其交易定价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这就产生了协议作价对双方投资者利益的向背问题。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人为歪曲非流通股权价格成为可能。环境及有关当事人推断能力上的欠缺也常常导致不能“准确”地评估有关股权的价值。因而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其一是刻意或无意识地低估股权价格,导致原投资者股东即出让方受损:其二是刻意或无意识地高估股权价格,导致新投资者即受让方受损。因此,现实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不可能做到理论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等价交换。并购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作价亦然。

论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

论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 摘要:公司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及公司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公司的这些变更,有的对债权人的利益有较大的影响,有的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小,甚至没有什么影响。在公司变更中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债权人,应当有一定的手段对公司的变更进行制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公司发生变更时,债权人应当享有知情权、否决权及要求公司股东、董 事给予赔偿权等权利。 关键词:公司变更;债权人利益;影响;保护 1公司的各种变更方式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1.1公司合并对合并各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首先,在公司合并的程序上,对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合并前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在公司依法合并后,全部归属于合并后的新公司。据此规定,似乎解散的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保障,公司合并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公司法第175条规定的合并前各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属于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且属于法定的概括承受,无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由此可知,合并各方的债务依法直接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其债权人无法表示不同意见,这与债务转移的一般规定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转移债务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如何是债权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受让人是否具有承担债务的能力,是债权人最为关心的,在转让债务时,就应当允许债权人对受让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该债务转让。如果不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债务,很有可能发生债务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这也是一种债务转让,理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但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种规定,使得债权人无法在合并过程中对合并进行监督,从而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公司合并后,其财产、债务状况的变化,也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合并后,其财产增加的同时,债务也随之增加,财产与债务数额对比的变化不同,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也不同。根据合并各方参与合并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积极合并者和消极合并者,积极合并者参与合并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公司规模,进行多样化经营;而消极合并者参与合并的目的则是为了减少风险以及在无力经营时避免破产。对消极合并者的债权人来说,公司合并一般会有利于其债权的实现,这种合并,一般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积极合并者的债权人来说,公司合并后往往会不利于其债权的实现,这种合并,会对其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从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财产与其债务的关系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财产数额低于债务数额,二是公司财产数额超过债务数额。因此公司的合并就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合并的各公司的财产均超过其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合并的各公司的财产均低于其债务;第三种情况是合并的各公司的财产,有的超过其债务,有的低于其债务。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合并后的新公司的财产数额也将超过债务数额,这种合并,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因为合并的各公司财产数额与其债务数额之间的差额一般不会完全相同,因此合并对各债权人的影响也就不同,对债务数额超过财产数额不多的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其利益受到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在公司合并时,应当给予这些债权人表达自己意见、从而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则财产超过债务的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因为合并而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应当规定这些债权人在合并过程中拥有一定的 权利,以维护其利益。 1.2公司分立对分立各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继续存在,因此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形式上仍然保持原样。但实际上,该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其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导(doc 10页)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导(doc 10页)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板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第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注重持续发展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和化解在业务、市场、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一条本所不鼓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的上市公司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三章强化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内容摘要】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占比较大,但他们却往往处于弱势。我国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法规不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进退式制度不健全,大股东操作股市行为没有得到良好的监控。文章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究其原因制定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的参与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可谓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重要组成。因此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直接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关,而且证券市场的发达与否关乎国家经济增长的大局。自证券市场产生发展而来,中小投资者的劣势地位始终没有得到改善,而且当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且没有组织纪律规范,难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愈来愈受到重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尚属于初级发展阶段。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状 (一)新股上市价格过高损害中小投资者股权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属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他们的权益长期以来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来自新股上市,由于上市定价过高,严重的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构成。新股上市价格过高问题存在已久,长期以来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价格体系扭曲,无法维持市场已产生的流通股市盈率水平,因此直接导致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股权受到侵害。 (二)大股东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分析,中小投资者的股份来源于新股上市发行股票按价而得,然而大股东的股份是来源于上市时的每股净资产确认。 现阶段,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业务经营中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业务广泛存在。由于上市公司要维持企业的再融资功能,规避掉被摘牌的风险,需要借“壳”进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为实现扭亏转赢、保配,会进行一系列的关联交易,譬如占用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关联企业担保等等现象,这就间接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通过不等价交换,大股东或内部操控者与上市公司关联企业或人之间进行资产买卖,可以降低资产出售价格或者太高并购价格,高买低卖,进行资产的不等价交换、或者进行企业资产的套现行为,通过借“壳”上市进行配股、定向增发,这就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关联者,从而直接并且严重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虽然正常的资产套现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不会造成直接的伤害,但目前我国存在的企业资产套现方法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 (3)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维权成本较高,长期处于索赔无处的状态。在2012年前,我国对于普通股民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采取不予受理或者暂缓搁置处理。直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的指出说明,关于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所提交或者公布的信息文件中,如有与事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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