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启蒙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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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启蒙思想
曾晓平
(武汉大学哲学系武汉 430072)
(本文原载《哲学研究》2001年第5期)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康德哲学体系的总体结构,疏理他的启蒙思想的基本思路和观点,阐明他所意欲开启的“蒙”是表现在认识能力中的某些道德德性之蒙,或体现在人与人之间权利关系中的主体资格之蒙,这种“蒙”之“启”依赖于人的实践理性和自由本性在其认识能力上和权利关系中的展现,是人不断通过自己的努力而确立自己作为具有独立思想能力的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条件,并揭示他的启蒙思想对当时英法启蒙思想家们的启蒙思想的重要跃进。
关键词康德启蒙未成年思想方式实践理性
无论当时抑或现在,康德的启蒙思想对哲学家们似乎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在当代,霍克海默和阿多诺从中找到从理论上反对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源泉,福科则从中找到理解和阐明现代哲学基本特征的线索和出发点。作为这种不断开启新思想的源泉,康德的启蒙思想究竟是什么?
康德关于启蒙的论述很多,他的主要著作几乎都有涉及。除了《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这篇以启蒙为题的专论,《实用人类学》、《纯粹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万物的终结》、《重提这个问题:我们是在朝着改善前进吗?》等都有较深入的讨论和较明确的表述。对于康德的启蒙思想,国内学术界已有相当多的研究,目前较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是:一种肇始于何兆武先生所翻译的《历史理性批判文集》,认为康德的启蒙思想归属于其“历史理性”的范畴[1];另一种为张志扬先生所坚持,认为康德的启蒙思想是一种“本体论的启蒙”观[2]。本文基于康德哲学体系的总体结构,依据康德上述著作中有关启蒙的各种论述,认为,康
德所论述的启蒙既不是隶属于“历史理性”的范畴,也不是“本体论的启蒙”,而是一种以“实践理性”为基础、以权利关系中主体的主体性或资格为对象、以道德德性的培养为指归的“道德启蒙”[3]。下面我就予以具体论述。
一、何谓“蒙”
“启蒙”是汉语的表达,德文为Aufklärung,意即澄清,英文为enlightenment,意即照亮。“启蒙”作为澄清或照亮,本身预设着某种“蒙”(或“蔽”),某种“无明”或“晦暗”。在康德这里,所预设的这种“蒙”或“无明”或“晦暗”是什么呢?
在康德哲学产生之前,启蒙运动实际已经经历相当长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启蒙思想家们或者基于人的自然理性(如洛克和法国唯物主义者等)认为蒙即知识之蒙(知识的缺乏,亦即“无知”),主张启蒙就是开智和传授知识,或者基于人的趣味和情感(如赫奇逊和休谟等)认为蒙即情感之蒙(趣味的粗鄙和感受的缺乏,亦即“无趣”和“无情”),主张启蒙就是冶情和培养精雅的感受。在康德看来,先前启蒙思想家们的这些主张和思想并没有真正洞察人的本性,并
不能真正确立起人之为人的自由性和主体性。为此,他从对人的能力的细致区分入手,重新确定启蒙的“蒙”的性质和内容。
康德认为,人的心灵的能力主要划分为认识能力、欲望能力和快乐和不快的感受能力。在这三种能力中,认识能力进一步一般地划分为作为低级认识能力的感性和作为高级认识能力的知性(广义);前者是直观的能力,包括感官和想象力,后者是思想的能力,包括知性(狭义)、判断力和理性[4]。基于对人的心灵能力的上述区分,他认为,启蒙所欲开启的“蒙”并不是表现在欲望能力和快乐和不快的感受能力中,而是表现在认识能力中;而且在认识能力中,并不是表现在作为低级认识能力的感性中,而是表现在作为高级认识能力的知性(广义)中。因而,在他那里,启蒙之“蒙”就不是情感领域之蒙,而是认识领域之蒙;而作为认识领域之蒙,并不是基于直观之上的对象知识之蒙,而是基于思想之上的主体自身思想能力之蒙[5]。
不过,康德认为,这种“蒙”并不是人的心灵中作为高级认识能力的思想能力本身的不健全或有缺陷。人的心灵能力的不健全或缺陷有两种:一种是心灵的虚弱,一种是心灵的疾病。心灵的虚弱是心灵缺乏判断力或(和)机智等,它导致人不能学习或工作,或
者为了无价值的东西而牺牲有价值的东西;心灵的疾病与此不同,它是心灵在程度和性质上陷入某种病态中。[6]康德认为,启蒙之“蒙”既不是心灵的疾病,也不是心灵的虚弱,因为这两者都不仅仅是思想能力的“无明”或“晦暗”,它们作为人的心灵能力的缺陷或不健全根本就使人丧失正确思想的能力,从而使人丧失成为思想主体的资格和条件[7]。
这种“蒙”,在他看来,是人的心灵中作为高级认识能力之一的健全知性在其运用方面的蒙。人的心灵中健全的高级认识能力包括正确的或健全的知性、熟练的判断力和缜密的理性[8];所谓“蒙”就是对其中正确的或健全的知性加以运用时的“软弱性”[9],亦即“不经他人引导就没有能力运用自己的知性”[10]。因此,在他那里,“蒙”作为主体自身思想能力之蒙,并不统盖作为高级认识能力的全部思想能力,而只涵盖其中狭义的知性能力;它是人对其自身健全的狭义的知性加以运用时的软弱无力。这种“软弱性”表面上隶属于认识的领域,是人没有足够的力量运用自己健全的认识能力;实际上归属于实践的领域,是人缺乏某些道德德性或品质,亦即缺乏“勇气和决心”,因为这种“软弱性”既不是人类本性所先天规定的,也不是他人后天给予的,而是个人自己所造成的,其
根源就在于“懒惰和怯懦”[11]。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蒙”就其实质而言就是某些道德德性的缺乏(亦即“无德”),就其根源而言则并非自然或他人加予的、而是“自我招致的”[12]。
这种自我招致的、对知性加以运用的软弱性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上或公民社会中,表现为人自身作为权利主体尚未成年。这种未成年不同于自然的未成年,它不是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的生理或心理的未成年,而是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在生理和心理上已经成年、而作为道德存在物在思想方式上尚未成年,不能以独立自主的资格进入作为公民联合体的国家中,因而不能在公共事务中基于法律规定而自己充当自己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得不陷于让他人充当自己监护人的状态中。这种作为权利主体的未成年,或者更确切地说基于法律规定的受监护状态,在某种程度上十分类似于基于自然原因(生理的或心理的未成年)的受监护状态,它使人在公共事务中只可能成为一个偏见或权威的依附者,而不能是一个自由的“思想”者[13]。
这种权利主体上的未成年或受监护状态极大地妨碍着人进一步对自己判断力和理性加以运用,人一旦陷入其中,不但不能自己运用自己的知性而思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