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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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答辩状
管辖异议答辩状(1)
答辩人: 路,男,汉族,生于1978年,现住鹤壁市淇滨区,联系电话。
代理人:贾红营,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徐,男,汉族,生于1986 年,现住中原区中原路与桐柏路交叉口,家庭固定电:,移动电话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称,其与妻子一直在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与西七街五行嘉园居住,并据此认为贵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答辩人认为,这并不符合事实真相。
被答辩人这样掩盖事实真相,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诉累。
实际上被答辩人一直在中原区居住,贵院对该案件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
理由如下:
第一,2011年7月15日,答辩人要给被答辩人寄卡,被答辩人提供的地址就是郑州中原区桐柏路中原路。
(见附件1:QQ聊天记录)
第二,被答辩人结婚时,答辩人曾应邀前来贺喜、帮忙,到过被
答辩人的家。
当时的婚房就是现在住的中原区中原路与桐柏路。
(见附件2:关于本人来郑为徐和结婚贺喜的说明)
第三,今年,被答辩人与本案另一被告(其妻陆)在郑州市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其提供的住址就是郑州市中原区。
(见附件3:政府披露的经济适用房申领认购表格)
第四,2012年5月31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关掉手机躲债找不到被答辩人的情况下,根据结婚时来过这个地点的残存信息,找到了中原区富田花园,当时被答辩人不在家,但是其父在家,其父承认了被答辩人夫妇一直在此居住。
(见附件4:录音资料及书面整理版。
尤其值得注意的有两点:第一,该录音中提供了徐某某的固定电话,可以到电信部门核实该电话的安装地点确实是中原区。
第二,去被答辩人家时和离开被答辩人家时走的都是地下车库步行到其家门口,这一点可以根据录音资料中的背景和步行所需时间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去核实,核实后就会发现被答辩人绝不可能住在郑东新区而是住在中原)
第五,被答辩人声称其住在郑东新区,但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却没有提交任何比如房产证、暂住证等可以证明其一直在此居住的证据。
原因很简单,想通过管辖权异议来制造诉累,但又怕承担制造假证据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