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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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辽交运客字[2007]6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客运包车业务办法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2007年7月31日印发
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工作,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包车客运)业务,是指包车客运经营者办理增加车辆、更新车辆等客运业务。
第三条凡我省包车客运经营者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办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事项:
1.增加车辆;
2.更新车辆;
3.车辆暂停营运;
4.车辆恢复营运;
5.车辆终止营运;
6.配发道路运输证;
7.补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及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即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增加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等有关材料,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更新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二),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
辆,并办理配发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3.车辆暂停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将道路运输证暂时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车辆恢复营运的,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批准暂停营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取回道路运输证,并到其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车辆终止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交回相关证照,申请人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需持同意增加车辆或更新车辆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到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配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予以办理。
7.补发道路运输证的,需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补发的,应在5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业务办理需提交申请材料:
1.增加车辆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经营承诺书(承诺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经营方式、经营行为以及未能兑现承诺的处理等)。
2.更新车辆
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一式三份);
原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车辆暂停营运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道路运输证原件。
4.车辆恢复营运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综合性能检测卡原件及复印件;
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终止营运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道路运输证原件;
旧车去向说明;
原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6.配发道路运输证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增加或更新车辆的,可办理道路运输证配发,需提供以下材料:
同意增加车辆或更新车辆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原件;
新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新车类型等级评定表原件;
新车综合性能检测卡原件及复印件;
新车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原车道路运输证、去向说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7.补发道路运输证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作废声明。
第八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的基本原则:
1.增加车辆
申请人在申请增加车辆前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需求调查,且能够实现集约化经营、经营行为规范。
2.更新车辆
申请拟更新车辆必须符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
3.车辆暂停营运
申请车辆暂停营运的,车辆连续停运时间或一年内累计停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车辆终止营运
对车辆终止营运后,申请人仍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的,应同意其终止营运;严禁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转出。
第九条经办人应为企业工作人员,持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2.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编号:BC-
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
编号: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