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辽交运客字[2007]6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客运包车业务办法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2007年7月31日印发

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工作,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包车客运)业务,是指包车客运经营者办理增加车辆、更新车辆等客运业务。

第三条凡我省包车客运经营者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办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事项:

1.增加车辆;

2.更新车辆;

3.车辆暂停营运;

4.车辆恢复营运;

5.车辆终止营运;

6.配发道路运输证;

7.补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及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即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增加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等有关材料,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更新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二),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

辆,并办理配发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3.车辆暂停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将道路运输证暂时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车辆恢复营运的,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批准暂停营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取回道路运输证,并到其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车辆终止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交回相关证照,申请人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需持同意增加车辆或更新车辆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到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配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予以办理。

7.补发道路运输证的,需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补发的,应在5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业务办理需提交申请材料:

1.增加车辆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经营承诺书(承诺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经营方式、经营行为以及未能兑现承诺的处理等)。

2.更新车辆

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一式三份);

原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车辆暂停营运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道路运输证原件。

4.车辆恢复营运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综合性能检测卡原件及复印件;

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终止营运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道路运输证原件;

旧车去向说明;

原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6.配发道路运输证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增加或更新车辆的,可办理道路运输证配发,需提供以下材料:

同意增加车辆或更新车辆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原件;

新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新车类型等级评定表原件;

新车综合性能检测卡原件及复印件;

新车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原车道路运输证、去向说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7.补发道路运输证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作废声明。

第八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的基本原则:

1.增加车辆

申请人在申请增加车辆前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需求调查,且能够实现集约化经营、经营行为规范。

2.更新车辆

申请拟更新车辆必须符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

3.车辆暂停营运

申请车辆暂停营运的,车辆连续停运时间或一年内累计停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车辆终止营运

对车辆终止营运后,申请人仍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的,应同意其终止营运;严禁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转出。

第九条经办人应为企业工作人员,持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2.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编号:BC-

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

编号:BC-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