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特技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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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特技制作合同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甲方委托乙方承制电影/电视剧《》以下简称“该片/该剧”的电脑特技制作工作。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
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在该片/该剧拍摄过程中提供专业的电脑特技制作工作,根据剧情需要,制作电脑三维动画、临时布景、现场背景等电脑特技效果。
1.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该片/该剧的文学剧本、特
技效果草图、特技效果的书面要求等必备资料;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及要求,于接
到甲方相关资料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制定特技效果的文字描述及制作计划并向甲方提交。甲方应及时审核特技效果的文字描述及制作计划并向乙方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特技效果的文字描述及制作计划经甲方确定后,非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修改。确定后的特技效果文字描述及制作计划为本合同附件。
1.3 乙方工作周期:。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2.1该片/该剧电脑特技制作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2.2支付方式:
2.2.1第一次支付人民币:元整;支付时间为:。
2.2.2第二次支付人民币:元整;支付时间为:。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有权随时审查特技效果的制作进度等制作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3.2甲方可以根据该片/该剧的文学剧本及本电影电视剧的实际拍摄需要对特技效果提出合理改进建议,乙方应尽其所能满足甲方的改进要求。由此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3特技效果制作完成后,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该片/该剧采用乙方制作的特技效果乙方不得干涉。
3.4若甲方对乙方所制作的特技效果不满意,甲方有权另行聘请他人重新制作特技效果,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制作成本费用。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4.1在特技效果的制作过程中,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但甲方的指导和管理
行为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工作或违反行业惯例。
4.2因特技效果的制作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材料、工具、设备的费用以及乙方工作人员的酬金、办理相关保险的费用。
4.3乙方应勤勉、尽责、高效地进行特技效果的制作。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制作工作予
以配合,为乙方提供制作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5.1 该片/该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享有;若乙方制作的特技效果被甲方使用在该片/该剧中,乙方享有在该片/该剧片头、片尾字幕、宣传画册、海报中出现公司名称及标识的权利。
5.2 乙方制作的特技效果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甲方享有。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6.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的违约金。
6.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项交付甲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
7.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7.2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8.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8.1.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经甲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交付;
8.1.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8.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8.2.1甲方拖欠应付乙方特技效果制作费的百分之____;
8.2.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8.3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保密义务
9.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
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
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
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9.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
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3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
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
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9.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
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
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
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
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
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
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
定等。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1.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