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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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2016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阅卷权
律师非Biblioteka 师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③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因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或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最高法解释》第51条)
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下级机关。
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六机关规定》8)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③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④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⑤二审不开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人身保障权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无调查取证权
4、控告申诉权
控告申诉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5、提出意见权
提出意见权
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
①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②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48小时内见到)。
⑤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3、调查取证权
律师
非律师
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调查取证
①亲自收集: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过一关)
②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过两关)
②会见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可会见通信。
②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检、法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2、会见通信权
律师
非律师
会见通信权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采取技侦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最高检规则》第265条第2款)
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2016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阅卷权
律师非Biblioteka 师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③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因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或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最高法解释》第51条)
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下级机关。
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六机关规定》8)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③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④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⑤二审不开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人身保障权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无调查取证权
4、控告申诉权
控告申诉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5、提出意见权
提出意见权
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
①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②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48小时内见到)。
⑤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3、调查取证权
律师
非律师
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调查取证
①亲自收集: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过一关)
②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过两关)
②会见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可会见通信。
②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检、法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2、会见通信权
律师
非律师
会见通信权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采取技侦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最高检规则》第265条第2款)
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