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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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
Na.98-2760 211098 2110998
联合国
Distr. GENERAL UNEP/OzL.Pro.10/3 21 September 199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缔约方第十次会议
1998年11月23-24日,开罗
秘书处关于缔约方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
第7条 和第9条提供的资料的报告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缔约方上报数据情况
秘书处的报告
一. 导 言
1. 本报告载有秘书处(截至1998年9月10日)收到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条7和第9条提供的资料。
2.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规定:
(a ) 基准年数据 。
* 每个缔约方都应在成为缔约方后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其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附件A 所列的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统
* 在本报告中,“基准年”指第一个按照规定必须申报某种物质有关数据的第一年。
“基准”一词指逐步停止使用时间表所根据的生产/消耗数量;例如1981年是附件A 所列物质的“基准年”,1995-1997年平均消耗/生产数量则是管制措施的“基准”。
同样,1989年是氟氯烃的基准年,基准则是1989年氟氯烃消耗量加1989年氟氯化碳消耗量的
2.8%。
计数,1989年提供其关于附件B和C的此种统计数、1991年提供其关于附件E的此种统计数,若没有实际数据,则提供尽可能近似这种数据的估计数;
(b)年度数据。
每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提供其关于附件A、B、C和E所列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年度生产统计数据(即第1条第5款规定的数据),并在附件A、B、C、和E所列物质的有关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的那一年以及以后各年分别提供每一种物质的统计数。
提供数据不应迟于有关日期所在年度结束后九个月。
(c)关于再循环的年度数据每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分别提供其每年进口和出口已再循环的附件A第二组和附件C第一组所列受管制物质的统计数。
3. 研究、研制、提高公众认识和交流信息第9条规定每个缔约方每两年应向秘书处提交其根据该条进行的活动的总结,例如关于研究、研制、提高公众认识和交流信息活动的总结。
二. 《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书》和
《哥本哈根修正书》的批准现状
4. 截至1998年9月10日, 共有168个缔约方批准了《蒙特利尔议定书》,123个缔约方批准了《伦敦修正书》,80个缔约方批准了《哥本哈根修正书》,但只有3个缔约方批准了《蒙特利尔修正书》。
三. 上报基准年数据和基准数据的现状
5. 秘书处分析了缔约方提交基准年数据和基准数据的情况。
以下缔约方尚未上报基准数据,详情如下:
(a) 附件A物质的基准年(1986)数据
(i)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6个月-1年:苏里南。
1-2年:布隆迪、马达加斯加和摩尔多瓦共和国。
2年以上:安提瓜和巴布达、乍得、科摩洛、刚果民主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格林纳达、基里巴斯、利
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绍尔群岛、密克罗
尼西亚联邦、蒙古、尼泊尔、尼加拉瓜、尼日利亚、
巴拉圭、瓦努阿图和也门。
(ii)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6个月-1年:塔吉克斯坦。
2年以上:土库曼斯坦。
(b) 附件B物质基准年(1989)数据(已批准《伦敦修正书》的缔约方:
(i)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2年以上:安提瓜和巴布达、科摩洛、刚果民主共和国、格林纳
达、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蒙古、尼泊尔、巴拉圭和
瓦努阿图。
(ii)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6个月-1年:塔吉克斯坦。
2年以上:土库曼斯坦。
(c) 1989基准年数据-氟氯烃(已批准《伦敦修正书》的缔约方)
(i)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2年以上:安提瓜和巴布达、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格林纳达、
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蒙古、尼泊尔、巴拉圭和瓦努阿
图。
(ii)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6个月-1年:塔吉克斯坦。
2年以上:土库曼斯坦。
(d) 附件E物质的基准年(1991)数据(已批准《哥本哈根修正案》的缔约方: (i)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6个月-1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达。
1-2年:刚果民主共和国。
2年以上: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蒙古、泰国和瓦努阿图。
(ii)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无。
(e)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关于附件A物质的基准数据-1995-1997年平均.按第5条行事下列缔约方未曾上报1995年、1996年或1997年的数据,因此,秘书处不能确定它们逐步停止使用附件A物质的基准:
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巴哈马、孟加拉国、巴巴多斯、贝宁、
玻利维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巴西、布基纳法索、布隆迪、
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中国、刚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
国、刚果人民共和国、科特迪瓦、塞浦勒斯、多米尼加共和国、厄
瓜多尔、埃塞俄比亚、斐济、冈比亚、格鲁吉亚、格林纳达、危地
马拉、几内亚、圭亚那、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
斯兰共和国)、肯尼亚、基里巴斯、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拉维、马尔代夫、马里、马绍尔群岛、密
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尼泊
尔、尼日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卡
塔尔、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
萨摩亚、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斯
威士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土耳其、图瓦卢、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
国、瓦努阿图、委内瑞拉、南斯拉夫、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6. 以下缔约方被暂列在《议定书》第5条下行事:伯利兹、布隆迪、乍得、科摩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格林纳达、基里巴斯、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苏里南、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
7. 1994年10月6-7日举行的缔约方第六次会议第VI/5号决定(a)款规定:
“(ii) 一个国家被暂时划分为按第5条行事的时限只有两年。
超过这一时限,如非按《议定书》的规定汇报数据,则按第5条
行事的地位便不能获得延期,除非该缔约方已要求执行委员
会和履行委员会提供支助。
如要求提供支助,延长期不得超
过两年;”
“iii) 一个暂时被划分为按第5条行事发展中国家如果在执行委员会批准其国别方案和体制巩固后一年以内不能按《议定书》
的规定汇报基准年数据,便会丧失这种地位,除非缔约方会
议另有决定”。
8. 利比里亚被暂时列为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已经超过两年,尚未上报数据,也未曾请求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或履行给予协助。
因此,该国可能丧失在《议定书》第5条下行事的地位。
9. 被暂时列为按第5条行事而工作方案已获执行委员会批准的缔约方之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方案已被批准了一年多,但尚未上报其基准年数据。
因此,该国可能丧失在《议定书》第5条下行事的地位。
10. 缔约方第十次会议不妨参照第VI/5号决定(a)款审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及利比里亚的情况。
四. 1996年数据上报情况
11. 第7条要求所有缔约方每年向秘书处上报数据。
按照第7条第4款的规定,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只需向秘书处上报受管制物质的生产数据。
欧洲共同体上报了整个共同体的消耗数据。
12. 对缔约方按照《议定书》第7条上报的1996年数据进行的一项分析作为附件一附在本报告后。
在被要求上报数据的163个缔约方(94个第7条缔约方和41个非第7条缔约方)已上报数据。
在整个附件中用“N.R."表示某一缔约方未上报数据。
13. 以下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未上报1996年数据:安提瓜和巴布达、孟加拉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乍得、刚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基里巴斯、利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达加斯加、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尼泊尔、尼日利亚、萨摩亚、沙特阿拉伯、所罗门群岛、多哥、图瓦卢、瓦努阿图、南斯拉夫和赞比亚。
未上报1996年数据的缔约方之中,孟加拉国、乍得、刚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危地马拉、马尔代夫、尼日利亚、萨摩亚、多哥、南斯拉夫和赞比亚的国别方案已获执行委员会批准。
多边基金拨给这些缔约方的资金共计1 050万美元,截至1998年3月基金实际汇交这些缔约方的资金超过300万美元。
14. 秘书处核查了1986-1996年消耗臭氧层物质数据的上报情况,并发信催促所有有关的缔约方提交欠缺的数据。
有35个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和67个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已充分遵守《议定书》第7条关于上报消耗臭氧层物质数据的规定。
这些缔约方的名单载于下面附件十一。
但是,以下7个缔约方从未上报1986-1997年任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数据:基里巴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图瓦卢和越南。
以下11个缔约方未曾上报1995-1997年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数据:安提瓜和巴布达、孟加拉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布隆迪、格林纳达、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达加斯加、蒙古、沙特阿拉伯、所罗门群岛和南斯拉夫。
五. 关于所提交数据的评论
15. 在本报告中,生产和消耗两种数字都根据各种物质消耗臭氧层的潜能加权。
本节内分析的是1996年1月至12月这一历年的数字。
16. 非按第5条行事而已上报1996年数据的各缔约方显示含氯氟烃(氟氯化碳)的生产平均减少了95%,哈龙的生产减少了100%,其他完全卤化氟氯化碳的生产减少了104%,四氯化碳的生产减少了109%,甲基氯仿的生产减少了98%,甲基溴的生产减少了4%。
氟氯烃化合物(氟氯烃)的生产增加了120%。
在同一时期内,这些缔约方的氟氯化碳消耗量几乎减少了97%,哈龙消耗量减少了99%,其他完全卤化氟氯化碳消耗量减少了100%,四氯化碳消耗量减少了100%,甲基氯仿消耗量减少了100%,甲基溴消耗量减少了14%。
氟氯烃消耗量比1989年的消耗量增加了69%(见下面附件十)。
17. 八个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阿根廷、巴西、中国、印度、墨西哥、大韩民国、罗马尼亚和委内瑞拉)上报了1996年生产数据。
氟氯化碳的生产增加了146%,哈龙的生产增加了302%,氟氯烃的生产增加了71%。
1996年和基准年都没有上报其他完全卤化氟氯化碳和甲基溴的生产。
四氯化碳的生产减少了154%,甲基氯仿的生产减少了87%。
同一时期,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氟氯化碳的消耗增加了22%,哈龙的消耗增加了17%,其他完全卤化氟氯化碳的消耗增加了44%,氟氯烃的消耗比1989年增加了109%(见下面附件十),甲基溴的消耗增加了89%。
四氯化碳的消耗减少了 66%,甲基氯仿的消耗减少了50%。
值得注意的是,按第5条行事而上报1996年数据的缔约方之中,有49个缔约方报告哈龙和四氯化碳的消耗量为零,有47个缔约方报告甲基氯仿的消耗量为零。
18. 总的来说,上报1996年数据的缔约方(第5条和非第5条)的氟氯化碳生产减少了85%,哈龙的生产减少了77%,其他完全卤化氟氯化碳的生产减少了104%,四氯化碳的生产减少了122%,甲基氯仿的生产减少了98%,甲基溴的生产减少了4%。
只有氟氯烃的生产增加了115%。
19. 这些数据还表明,与1986 相比,氟氯化碳的总消耗量减少了84%,哈龙的总消耗量减少了79%,其它完全卤化氟氯化碳的总消耗量减少了97%,四氯化碳的总消耗量减少了89%,甲基氯仿的总消耗量减少96%。
氟氯烃的消耗量,与比1989年基准(1989年氟氯烃消耗量加1989年氟氯化碳消耗量
的2.8%)相比,减少40%。
甲基溴的消耗量减少了5%。
20. 下面第15页和第16页的图1和图2表明1986、1995和1996各年度之间氟氯化碳和哈龙产量的变化,但只限于已上报所有三年数据的缔约方。
1996年,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氟氯化碳产量增加了64 718吨,从1986年的44 338吨增加到109 056吨,哈龙产量增加了40 024吨,从1986年的11 200吨增加到51 224吨。
从1995年到1996年,这些缔约方的氟氯化碳产量增加甚微。
同一时期,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氟氯化碳产量减少了853 893吨,从1986年的904 596吨减少到1996年的50 613吨,哈龙的产量则从 109 926吨减少到909吨。
下面第17页和第18页的图3和图4表明1986、1995和1996各年度之间氟氯化碳和哈龙消耗量的变化。
1996年,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氟氯化碳消耗量增加了36 429吨,从1986年的115 049吨增加到1996年的155 478吨,哈龙的消耗量增加了12 362吨,从29 864吨增加到42 226吨。
但是,从1995年到1996年,这些缔约方的氟氯化碳消耗量却减少了。
同一时期,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氟氯化碳消耗量减少了904 927吨,从1986年的928 280吨减少到1996年的23 353吨,哈龙的消耗量减少了155 280吨,从156 276吨减少到996吨。
下面第19页和第20页的图5和图6表明1986、1995和1996各年度按区域开列的氟氯化碳生产和消耗规律。
下面第21页和第22页的图7和图8则表明哈龙的这种规律。
21. 秘书处参照1996年适用的管制措施,分析了所有缔约方的生产和消耗数据。
遇有数据显示不遵守管制措施的情况,均已通知有关缔约方提出说明。
在大多数情况下,违约的原因都是获准作必要的使用或增加生产,以满足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国内的基本需要。
22. 表1开列所提数据显示未遵守减少消耗时间表的一切情况。
执行工作委员会1998年7月6-7日在其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了表1所列的情况,并要求在1998年9月30日以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分期停止计划和分期检验基准的进一步资料。
截至9月10日,秘书处尚未收到来自各有关缔约方的进一步资料。
23. 下面摘录表1中所列各缔约方遵守情况、分期停止计划、分期检验基准和财政支持的资料:
(a) 阿塞拜疆:
-消耗臭氧物质数据报告:1986-1996年-上报所有数据;
1997年-未报数据;
-批准《伦敦修正书》:1996年6月12日;
-国别方案,包括分期停止计划和分期检验基准,在拟订中;
-财政支持:全球环境贷款项目(环贷项目)核准325 000美元:
(b) 白俄罗斯:
-消耗臭氧物质数据报告:1986-1996年-上报所有数据;
1997年-未报数据;
-批准《伦敦修正书》:1996年6月10日;
-国别方案:草案由COWI顾问公司拟订,1995年5月提出,未载列分期停止计划或分期检验基准;
-财政支持:环贷项目在1997年5月核准6 900 000美元;
-缔约方特别针对白俄罗斯的决定:VII/17, 白俄罗斯遵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情况;
(c) 捷克共和国:
-消耗臭氧物质数据报告:1986-1996年-上报所有数据;
1997年-未报数据;
-批准《伦敦修正书》:1996年12月18日;
-国别方案:1997年3月完成,包括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时间表制定的分期停止计划;
-财政支持:环贷项目在1994年8月核准2 300 000美元;
-缔约方特别针对捷克共和国的决定: VIII/24, 未遵守在1994年以前分期停止消耗哈龙;IX/32, 未遵守冻结溴代甲烷1995年
消耗量;
(d) 爱沙尼亚:
-消耗臭氧物质数据报告:1986-1996年-只上报1995年和1996年数据;未报1997年数据;
-尚未批准《伦敦修正书》;
-国别方案,包括分期停止计划和分期检验基准,在拟订中;
-财政支持:环贷项目在1997年2月拨给245 000美元;
(e) 拉脱维亚:
-消耗臭氧物质数据报告:1986-1996年-上报所有数据;
未报1997年数据;
-尚未批准《伦敦修正案》;
-国别方案在1997年3月提出,包括在2000年以前分期停止计划,但无分期检验基准;
-财政支持:环贷项目拨给1 350 000美元;
-缔约方特别针对拉脱维亚的决定:VIII/22和IX/29,拉脱维亚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情况;
(f) 立陶宛:
-消耗臭氧物质数据报告:1986-1996年-上报所有数据;未报
1997年数据;
-尚未批准《伦敦修正书》;
-国别方案在1997年3月提出,包括在2000年以前分期停止计划,但无分期检验基准;
-财政支持:环贷项目拨给4 420 000美元;
-缔约方特别针对立陶宛的决定:VIII/23 和IX/30,立陶宛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情况;
(g) 俄罗斯联邦:
-消耗臭氧物质数据报告: 1986-1996年-上报所有数据;
未报1997年数据;
-在1992年1月13日批准《伦敦修正书》;
-国别方案在1995年10月提出,包括附件A第1类物质生产的分期停止计划和分期检验基准,在1995年11月修改;
-财政支持:环贷项目在1995年5月和1996年4月分两期核准
34 600 000美元;
-缔约方特别针对俄罗斯联邦的决定:VII/18, VIII/25 和IX/31, 俄罗斯联邦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情况;
-上报的1996年数据表明俄罗斯联邦已将附件A第1类物质的生产减少到 16 700 吨(臭氧层消耗潜能值),因而符合它所提出的1996
年产量分期检验基准28 000吨消耗臭氧潜能值;
(h) 乌克兰:
-消耗臭氧物质数据报告:1986-1996年-缺少1989、1990和1991 三年数据;未报1997年数据;
-在1997年2月6日批准《伦敦修正书》;
-国别方案,包括分期停止计划和分期检验基准,在拟订中;
-财政支持:环贷项目核准22 858 000美元;
-缔约方特别针对乌克兰的决定:VII/19, 乌克兰遵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情况;
(i) 乌兹别克斯坦:
-消耗臭氧物质数据报告:1986-1996年-上报所有数据;
未报1997年数据;
-在1998年6月10日批准《伦敦修正书》;
-国别方案在1998年6月提出,包括在2000年以前分期停止计划,但无分期检验基准;
-财政支持:环代项目在1995年10月核准348 000美元。
24. 缔约方不妨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A、2B、2C、2D、2E、2F和2H条中所规定的管制措施,审议阿塞拜疆、捷克共和国、白俄罗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情况。
表 1
1996年各缔约方偏离减少消耗时间表的情况
* 注。
实验室和分析用途全面豁免限制,因此只计及部分数据。
捷克共和国也申请各种必要用途,但这些必要用途未获缔约方批准,因此有未遵约情况。
25. 表2开列所提交数据显示偏离减少生产时间表的所有情况。
表2中所列各缔约方的情况业经执行工作委员会在第二十次会议上审查,但未提及执行工作委员会对每个有关缔约方的建议。
表 2
1996年各缔约方偏离减少生产时间表的情况
* 注。
因必要用途未获缔约方批准而被视为偏离时间表的情况。
26. 已上报基准年和1996年数据的缔约方生产、进口和出口各种物质情况的比较附于本报告后面,作为附件二。
1996年与基准年之间,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总量已从49 229吨增加到58 101吨,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出口总量则从438 674吨减少到73 398吨。
基准年与1996年之间,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总量从138 415吨增加到174 158吨,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进口量则从278 199吨减少到43 777吨。
27. 1996年与1986年相比,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出口氟氯化碳(附件A 第一类物质)的数量增加了665%,哈龙(附件A第二类物质)的出口量增加了853%。
大量增加的原因是七个缔约方的氟氯化碳出口量增加,一个缔约方的哈龙出口量也增加。
同一时期,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氟氯化碳出口量却减少了80%,哈龙的出口量则减少了100%。
28.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氟氯化碳进口量占进口总量的90%,但这些缔约方的出口量只占总出口量的43%。
这表明1996年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需要也因为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出口而得到满足。
在1996年,氟氯化碳的出口总量与进口总量几乎是旗鼓相当。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上报的哈龙出口总量超出进口总量53%(见下面附件三)。
还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有两个缔约方进口旧的哈龙的总量很大,有三个缔约方出口哈龙的总量却很小。
有一个缔约方报称出口大量新的哈龙,却又报称该国的企业公司大多数均未分开申报新的哈龙与再循环的哈龙的数据。
29.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四氯化碳出口量比基准年减少了90%,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出口量则减少了56%。
本报告附件二中所报四氯化碳产量减少数字反映大量使用四氯化碳作为给料:在1996年,全球使用389 125 吨消耗臭氧潜能值作为给料,而净生产量则只有323 432吨消耗臭氧潜能值。
30. 1996年,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甲基氯仿(附件B第三类物质)出口量比基准年减少了81%,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出口量则增加了92%。
31. 只有九个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上报甲基溴(附件E物质)的出口量,而1996年出口量比基准年增加了8%。
所报甲基溴的进口总量与所报出口总量几乎旗鼓相当。
32. 下列缔约方已按照第VII/9号决定第4段的规定,上报了它们在1996年出口的附件A和附件B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及目的地: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法国、匈牙利、意大利、立陶宛、荷兰、挪威、波兰、
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和美利坚合众国。
下列缔约方上报了出口附件A和B物质的种类和数量,但未上报出口目的地:阿根廷、巴西、加拿大、中国、欧洲共同体、斐济、印度、日本、拉脱维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新加坡、土耳其和委内瑞拉。
四十五个其它缔约方报称它们不出口附件A或附件B的任何物质。
33. 下列缔约方上报了1996年旧的和再循环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年进口和出口数据:加拿大、克罗地亚、欧洲共同体、冰岛、以色列、立陶宛、挪威、波兰、俄罗斯联邦、瑞士和美利坚合众国(见本报告附件四)。
这些缔约方均未提供资料说明进口品的来源或出口品的目的地。
但是,所有上报出口旧的和再循环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缔约方也都上报它们的再循环设备。
34. 上报1996年因属必要用途而全面豁免限制的实验室和分析用途数据的缔约方名单载于附件五。
美利坚合众国也按照缔约方第六次会议的报告附件二第4段的规定,提出一份详细报告,在与美利坚合众国有关的范围内,说明什么方法、具体试验标准或程序需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并公布哪些指示、标准、规格和规章需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35. 缔约方第八次会议在其第VIII/9号决定第9段中请往年曾经获准必要用途豁免限制的每个缔约方在1998年初和每年1月31日以前,采用那次会议核定的格式,提出报告。
36. 按照秘书处收到的资料及技术和经济评估组1998年报告,下列缔约方提出了它们的1996年度汇报:澳大利亚、加拿大、捷克共和国、欧洲共同体、匈牙利、以色列、日本、波兰、俄罗斯联邦、瑞士和美国。
捷克共和国申请必要用途豁免限制,未获批准。
37. 下列缔约方提出了1997年度汇报:澳大利亚、加拿大、匈牙利、日本、波兰和瑞士。
有四个缔约方未提出1997年度汇报。
38. 本报告附件六分析1996年各类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五个区域(非洲、亚洲、东欧、拉丁美洲和加勒比、西欧及其它)的生产和消耗数据与基准年比较情况。
亚洲的氟氯化碳消耗量占全球消耗量的60.3%,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消耗量占19.3,东欧的消耗量占10.4%,非洲的消耗量占5.1%,西欧及其它的消耗量占5.0%。
亚洲的氟氯化碳产量占53.8%,西欧及其它的产量占20.8%,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产量占15.9%,东欧的产量占10.5%,非洲的产量占0%。
哈龙的产地在亚洲(98.0%)和东欧 (2.0%), 消耗量在亚洲是92.3%,在东欧是3.5%, 在非洲是2.6%,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是1.5%,在西欧及其它是0%。
六. 1995年度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