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输电线路验收技术规程

l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3—06 发布2003—10—1实施

连云港供电公司规范化委员会

关于发布国家规范《l10~500kV架空电力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90为国家规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经管,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规范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规范;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规范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规范;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规范;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规范;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修改意见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

1990年5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186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186

第三章施工测量188

第五章基础工程190

第一节一般规定190

第二节现场浇筑基础190第三节装配式预制基础192第四节岩石基础193

第六章杆塔工程193

第一节一般规定193

第二节铁塔195

第三节混凝土电杆196

第四节拉线197

第七章架线工程198

第一节放线198

(Ⅰ) 一般放线198

(Ⅱ)张力放线199

第二节连接200

(Ⅰ) 一般规定200

(Ⅱ) 钳压连接202

(Ⅲ) 液压连接202

(Ⅳ) 爆压连接203

第三节紧线203

第四节附件安装204

第九章工程验收206

第一节验收检查206

第二节竣工实验207

第三节工程移交资料208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208

附加说明208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

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外,也应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1.0.5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后方可采用。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规范。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当采用无正式规范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经实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3条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4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规范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0.5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规范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规范执行。

第2.0.6条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批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当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实验,并应按实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第2.0.7条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应使用饮用水;

二、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可采用河溪水或清洁的池塘水。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2.0.8条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用符合规范的产品。首次使用时应经实验,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2.0.9条掺入基础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的规范,尺寸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2.0.10条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钢材的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2.0.11条焊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其品种、牌号必须与所使用的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工艺性能。首次使用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工艺性能实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受潮的电焊条,必须按焊条说明书规定的温度经过烘干处理,并应再经工艺性能实验,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12条铁塔加工制造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13条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4条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5条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加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抱箍及其他钢件加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2.0.16条导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的规定,铝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铝包钢绞线以及尚未列入国家规范的其他品种导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进口导线的质量应符合各该产品国的国家规范,且不应低于IEC规范。

第2.0.17条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或拉线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镀锌钢绞线》的规定。

第2.0.18条金具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力金具》的规定。

第2.0.19条预应力钢筋混疑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并应保证构件之间,或构件与铁件、螺栓之间的安装方便。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二、普通钢筋混疑土预制构件,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得超过0.05mm;

三、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预应力和普通混凝土预制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表表2.0.19

项目底盘、拉线盘、卡盘其他装配式预制构件

长度(mm) -10 ±10

断面尺寸(mm) 宽-10 ±5

厚-5 ±5

弯曲L/750

预埋铁件(预留孔)

对设计位置的偏差

(mm) 中心线位移10 5

安装孔距±5 ±5

螺栓露出长度+10,-5 +10,-5

注:①本表不包括环形混凝土电杆;

②用肉眼不能直接看出的网状纹、龟纹与水纹不算裂缝;

③底盘、拉线盘、卡盘的中心线位移是指拉线盘的U形环,拉线盘、卡盘的安装孔及底盘圆槽的实际加工位置与图纸位置的偏差。

第2.0.20条导线绝缘子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的规定;对绝缘子产品质量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规范《高压绝缘子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鉴定。

第2.0.21条组装用的螺栓必须热浸镀锌,其加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输电铁塔用热浸镀锌紧固件》的规定。

第2.0.22条气焊用的电石及乙炔气应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质量可采用检查焊缝中硫、磷含量的方法来确定。其硫、磷含量不应高于被焊金属的含量。

气焊用的氧气纯度不应低于98.5%。

第三章施工测量

第3.0.1条施工测量使用的经纬仪其最小读数不应小于1′。

第3.0.2条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误差超过规范时应加以校正。

第3.0.3条分坑测量前必须复核设计勘测时钉立的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一、以设计勘测钉立的两个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二、当采用经纬仪视距法复测距离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杆塔位中心线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

三、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第3.0.4条施工测量时应对下列几处地形标高进行重点复核:

一、地形变化较大,导线对地距离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

二、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

三、相邻杆塔位的相对标高;

复核值与设计值比,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由设计单位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3.0.5条设计交桩后个别丢失的杆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有关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定的规定。第3.0.6条杆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钢卷尺直线量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1‰;

二、当采用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的5‰;

三、当采用方向法测量角度时,两测回测角值之差不应超过1′30″。

第3.0.7条施工测量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出必要的、作为施工及质量检查的辅助桩。施工中保留不住的杆塔位中心桩必须对其钉立的辅助桩位置作记录,以便恢复该中心桩。

第四章土石方工程

第4.0.1条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的施工基面为基准。拉线基础的坑深,设计未提出施工基面时,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第4.0.2条杆塔基础坑深的允许偏差为+100mm、-50 mm,坑底应平整。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一坑操平。

岩石基础坑深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第4.0.3条杆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铁塔现浇基础坑,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二、湿凝土电杆基础、铁塔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等,其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值在+100~+3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当不能以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其超深部分按设计要求处理,

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按铺石灌浆处理。当坑深超过规定值在+300mm以上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4.0.4条当杆塔基础坑超深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每层厚度不宜超过10Omm,夯实后的耐压力不应低于原状土。当无法达到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4.0.5条拉线基础坑,坑深不允许有负偏差。当坑深超深后对拉线基础的安装位置与方向有影响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夯实处理。

第4.0.6条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沟底面应平整。沟深不得有负偏差,并应清除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

第4.0.7条基坑的回填夯实,按其重要性不同,可将不同型式的基础分为三类:铁塔预制基础、拉线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及不带拉线的混凝土电杆基础属第一类,现场浇筑铁塔基础、现场浇筑拉线基础属第二类;重力式基础及带拉线的杆塔本体基础属第三类。

一、第一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夯实,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Omm厚度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2.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回填时可不夯,但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亦应达到原状土的80%及以上;

3.对其他不宜夯实的大孔性土、砂、淤泥、冻土等,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二次回填,但架线时其回填密实程度应符合上述规定。工期短又无法夯实达到规定者,应采取加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能使杆塔稳定的措施。

二、第二类基础的基坑回填方法应符合第一类的要求,但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70%及以上:

三、第三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可不夯实,但应分层填实;

四、回填时应先排出坑内积水。

第4.0.8条石坑回填应以石子与土按3:1掺合后回填夯实。

第4.0.9条杆塔及拉线基坑的回填,凡夯实达不到原状土密实度时,都必须在坑面上筑防沉层。防沉层的上部不得小于坑口,其高度视夯实程度确定,并宜为300~500mm。经过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在工程移交时坑口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

第4.0.10条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好土,并应夯实。在回填后的沟面应筑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100~300mm。工程移交时回填处不得低于地面。

第4.0.11条土石开方应减少破坏需要开挖以外的地面,并应注意保护自然植被。

第五章基础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铁塔和拉线基础中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本规范规定者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5.1.2条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遵照国家现行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的规定。

第5.1.3条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第5.1.4条基础钢筋焊接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5.1.5条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基础腿中混合使用。但可在同一基基础中使用;出现此类情况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

第5.1.6条当等高腿转角、终端塔设计要求采取预偏措施时,其基础的四个基腿顶面应按该预偏值,抹成斜平面,并应共在一个整斜平面内。第5.1.7条位于山坡或河边的杆塔基础,当有被冲刷可能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节现场浇筑基础

第5.2.1条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扳,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拆除后应立即将表面残留的水泥、砂浆等清除干净。

当不用模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应采取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的措施。

第5.2.2条浇筑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安装牢固。安装前应除去浮锈,并应将螺纹部分加以保护。

第5.2.3条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塔最下段结构组装

找正,并应加以临时固定,在浇筑中应随时检查其位置。

第5.2.4条基础施工中,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及现场施工条件,按国家现行规范《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并应有适当的强度储备。储备强度值应按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强度规范差的历史水平确定。

第5.2.5条现场浇筑混疑土应采用机械捣固,并宜采用机械搅拌。

第5.2.6条混凝土浇筑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坍落度每班日或每个基础腿应检查两次及以上。其数值不得大于配合比设计的规定值,并严格控制水灰比。

二、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其偏差应控制在施工措施规定的范围内。

三、混凝土的强度检查,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块应在浇筑现场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相同。

2.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角、耐张、终端及悬垂转角塔的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2) 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班组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

(3)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其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但当基础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

(4)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5)当需要做其他强度鉴定时,外加试块的组数应由各工程自定。

第5.2.7条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筑后应在12小时内开始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干燥有风时,应在3小时内进行浇水养护,养护时应在基础模扳外加遮盖物,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表面始终湿润;

二、混凝土浇水养护日期,对普通硅酸盐和矿碴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5昼夜,当使用其他品种水泥或大跨越塔基础,其养护日期

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或经实验决定;

三、基础拆摸经表面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土,并应对基础外露部分加遮盖物,按规定期限继续浇水养护,养护时应使遮盖物及基础周围的土始终保持湿润;

四、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应在拆模并经表面检查合格后立即涂刷,涂刷后不再浇水;

五、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

第5.2.8条基础拆模时,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棱角不损坏,且强度不应低于2.5MPa。

第5.2.9条浇筑铁塔基础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层厚度:-5mm;

二、立柱及各底座断面尺寸:-l%;

三、同组地脚螺栓中心对立柱中心偏移:10mm。

第5.2.10条浇筑拉线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尺寸偏差:

1.断面尺寸:-1%;

2.拉环中心与设计位置的位移:20mm。

二、基础位置偏差:拉环中心在拉线方向前、后、左、右与设计位置的偏差:1%L。

注:①L为拉环中心至杆塔拉线固定点的水平距离。

②X型拉线基础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3.7条的规定。

第5.2.11条整基铁塔基础在回填夯实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

整基基础尺寸施工允许偏差表5.2.11

项目地脚螺栓式主角钢插入式高塔

基础

直线转角直线转角

整基基础中心与中心

桩间的位移(mm) 横线路方向30 30 30 30 30

顺线路方向30 30

基础根开及对角线尺寸±2‰ ±1‰ ±0.7‰

基础顶面或主角钢操平印记间相对高差(mm) 5 5 5

整基基础扭转(′) 10 10 5

注:①转角塔基础的横线路方向是指内角平分线方向;顺线路方向是指转角平分线方向。

②基础根开及对角线是指同组地脚步螺栓中心之间或塔腿主角钢准线间的水平距离。

③相对高差是指抹面后相对高差。转角塔及终端塔有预偏时,基础顶面相对高差不受5mm的限制。

④高低腿基础顶面标高是指与设计标高之比。

⑤高塔是指按大跨越设计,塔高在80m以上的铁塔。

第5.2.12条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最终强度应以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强度为依据。试块强度的验收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钢筋混凝土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当试块的强度不足以代表混凝土本身强度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补充鉴定:

一、从基础混凝土本体上钻取试块进行鉴定;

二、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回弹法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规定;采用回弹仪进行鉴定。

第5.2.13条对混凝土表面缺陷的修整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5.2.14条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冬季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三节装配式预制基础

第5.3.1条装配式预制基础的底座与立柱连接的螺栓、铁件及找平用的垫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当采用浇筑水泥砂浆时应与现场浇筑基础同样养护,回填土前应将接缝处以热沥青或其他有效的防水涂料涂刷。

第5.3.2条立柱顶部与塔脚板连接部分需用砂浆抹面垫平时,其砂浆或细骨料混凝士强度不应低于立柱混凝土强度,厚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按规定进行养护。

注:现场浇筑基础的二次抹面厚度,并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第5.3.3条钢筋混凝土枕条、框架底座、薄壳基础及底盘底座等与柱式框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座、枕条应安装平正,四周应填土或砂、石夯实;

二、钢筋混凝土底座、枕条、立柱等在组装时不得敲打和强行组装;

三、立柱倾斜时宜用热浸镀锌垫铁垫平,每处不得超过两块,总厚度不应超过5mm。调平后立柱倾斜不应超过立柱高的1%。

注:设计本身有倾斜的立柱,其立柱倾斜允许偏差是指与原倾斜值相比。第5.3.4条整基基础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在填土夯实后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第5.3.5条混凝土电杆底盘安装,圆槽面应与电杆轴线垂直,找正后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其安装允许偏差应保证电杆组立后符合本规范第6.1.8条的规定。

第5.3.6条混凝土土电杆的卡盘安装前应先将其下部回填土夯实,安装位置与方向应符合图纸规定,其深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50mm。

第5.3.7条拉线盘的埋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拉线方向,其左、右偏差值不应超过拉线盘中心至相对应电杆中心水平距离的l%;

二、沿拉线安装方向,其前、后允许位移值:当拉线安装后其对地夹角值与设计值之比不应超过1°。个别特殊地形需超过1°时应由设计提出具体规定。

注:对于X型拉线拉线盘的安装应有前后方向的位移,拉线安装后交叉点不得相互磨碰,第一款允许偏差不包括此位移值。

第四节岩石基础

第5.4.1条岩石基础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资料逐基核查覆土层厚度及岩石质量,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第5.4.2条岩石基础的开挖或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保证岩石构造的整体性不受破坏;

二、孔洞中的石粉、浮土及孔壁松散的活石应清除干净:

三、软质岩成孔后应立即安装锚筋或地脚螺栓,并浇筑混凝土,以防孔壁风化。

第5.4.3条岩石基础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安装及混疑土或砂浆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值,安装后应有临时固定措施;

二、浇筑混凝土或砂浆时,应分层浇捣密实,并应按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规定进行养护;

三、孔洞中浇筑混凝土或砂浆的数量不得少于施工设计的规定值;

四、对浇筑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检验应以同条件养护的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每基取一组;

五、对浇筑钻孔式岩石基础,应采取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量。

第5.4.4条岩石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成孔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二、成孔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嵌固式应大于设计值,且应保证设计锥度;

2.钻孔式的孔径允许偏差:+200mm。

三、整基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第六章杆塔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杆塔组立必须有完整的施工设计,杆塔组立过程中,应采取不导致部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施工设计应对杆塔本体及构件在组立过程中的受力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入动荷影响后,钢筋混凝土构件承受最大弯矩时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低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最大设计安全系数;

二、计入动荷影响后,钢结构构件承受的最大应力应低于钢结构构件的设计允许应力。

第6.1.2条杆塔各构件的组装应牢固,交叉处有空隙者,应装设相应厚度的垫圈或垫板。

第6.1.3条当采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栓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空隙;

二、螺母拧紧后,螺杆露出螺母的长度:对单螺母不应小于两个螺距,对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

三、必须加垫者,每端不宜超过两个垫片。

第6.1.4条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立体结构:

1.水平方向由内向外;

2.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二、对平面结构:

1. 顺线路方向,由送电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DLT-741-2010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并对线路巡视、检测、维修、技术管理及线路保护区的维护和线路环境保护等。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110(66)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35kV架空线路及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后,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用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51 电工术语架空线路(GB/T 2900.51-1998,IEC 60050(466):1990,IDT) GB/T 4365 电工术语电磁兼容(GB/T4365-2003,IEC 60050(161):1990,IDT) GB/T16434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DL/T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T626 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DL/T887 杆塔工频接地电阻测量 DL/T966 送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DL/T5092 110~5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130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电力法》1995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51和GB/T 436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民区 residenetial area 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属于公众环境。 3.2非居民区 nonresidenetial area 上述居民区以外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遇到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于非居民区。 3.3民房 residences 有人长时间居住的建筑物,包括其中的房间或平台。也包括经地方规划批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办公楼等有人长时间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 3.4输电线路保护区 transmission line protected region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面内的区域。 3.5微气象区 area of minute meteorological phenomena 是指某一大区域的局部地段。由于地形、位置、坡向及温度、湿度等出现特殊变化,造成局部区域形成有别于大区域的更为特殊且对线路运行产生影响的气象区域。 3.6微地形区 area of micro-topography 为大地形区域中的一个局部狭小的范围。微地形按分类主要有垭口型微地形、高山分水岭微地形、水汽增大微地形、地形抬升微地形、峡谷风道微地形等。 3.7采动影响区 mining area 地下开采引起或有可能引起地表移动的区域。 3.8线路的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bironment of line 输电线路运行时线路电压、电流所产生的电磁场效应、磁场效应以及电晕效应所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电视干扰和可听噪声对人和动物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坑能产生的影响,包括静电感应、地面电场强度、地面磁感应强度、无线电干扰水平、可听噪声水平、风噪声水平等参数对人和动物的生活基本不产生影响的环境限值。 3.9线路巡视 line inspection 为掌握线路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线路本体、附属设施以及线路保护区出现的缺陷或隐患,并为线路检修、

(完整版)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Word版)

2基本规定 2.0.1本标准将一条或一个施工标段的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定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工程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分为若干 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分为若干相同单元工程;每个单元工程中有若干检查(检验)项目。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类别划分见表2.0.1。

2.0.2 检查(检验)项目应按下列原则分类: 1检查(检验)项目分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2主控项目:指影响工程性能、强度、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且不易修复和处理的项目。 3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 2.0.3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单元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依次进行,均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具体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单元工程: 合格级: —主控项目检查结果,应100%合格。 —一般项目检查结果,可有一项不合格,但不影响使用。 不合格级:主控项目检查中有一项或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中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 2分项工程: 合格级:分项工程中单元工程100%合格。 不合格级:分项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单元工程不合格。 3分部工程: 合格级: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100%合格。

不合格级:分部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分项工程不合格。 4单位工程: 合格级: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100%合格 不合格级:单位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分部工程不合格。 2.0.4不合格项目及处理后的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合格项目,经设计同意且业主认可,处理后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者仍可评定为合格。 2经业主组织决定,确定为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若经修改设计或更换不合格设备、材料后,仍可参加质量评定。 3质量检验及评定范围 3.0.1工程施工及验收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应由下列人员参加: 1业主代表,包括业主委托的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代表。 2设计单位代表。 3监理单位代表。 4施工单位代表。 3.0.2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方式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应采用三级检查及评定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队(班)应按单元工程进行检查及自评; 工程项目部应按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及自评; 施工单位应按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组织检查或抽查并进行自评。 2监理单位应参加单元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自评结果进行审查。3业主代表、设计单位代表参加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检查,并应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或抽样检验,对分部工程和单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引用标准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5.电站施工 5.1电气安装 5.1.1 低压电气柜安装 本规范的低压电气柜指的是发电机控制屏、变压器低压进线柜、站用电配电柜、电瓶柜、启动柜、泵房控制柜等电站内的低压电气柜。 5.1.1.1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设备应齐全。 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5.1.1.2 与低压电气柜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5.1.1.3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气柜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5.1.1.4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3)内部仪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气柜,应无裂纹或伤痕。

GB 50545-2010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GB 50545-2010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1.第5.0.4条: 5.0.4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且离地2m高且频率为0.5MHz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无线电干扰限值 标称电压(kV) 110 220~330 500 750 限值dB(μv/m) 46 53 55 58 2.第5.0.5条: 5.0.5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湿导线条件下的可听噪声值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表5.0.5 可听噪声限值 标称电压(kV) 110~750 限值dB(A) 55 3. 第5.0.7条: 5.0.7 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4. 第6.0.3条: 6.0.3 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使用荷载情况不应小于2.5。 2 断线、断联、验算情况不应小于1.5。 5. 第7.0.2条: 7.0.2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的悬垂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最少片数,应符合表7.0.2的规定。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片数应在表7.0.2的基础上增加,对110~330kV输电线路应增加1片,对500kV输电线路应增加2片,对750kV输电线路不需增加片数。 表7.0.2 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悬垂绝缘子串的最少绝缘子片数 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750 单片绝缘子的高度(mm) 146 146 146 155 170

100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100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一:标准和规范 1.1标准和规范 生产制造中除按施工图指定的规范执行之外,成交供应商还应执行下列标准 (但不限于下列标准)的有效版本。在履行合同责任期间,如遇标准修订,则应执行新的标准。 篇二: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qgdw179-20xx) 公司各单位: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10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等五项技术标准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并予以发布,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q/gdw178-20xx10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设 计暂行技术规定及条文说明 2.q/gdw179-20xx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 规定及条文说明

3.q/gdw180-20xx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及条文说明 4.q/gdw181-20xx±5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及条文说明 5.q/gdw182-20xx架空输电线路中重冰区设计技术规 定及条文说明 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电网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高压交流输电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我国电网的最高运行电压等级从500kV发展到750kV。电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在加强现有电网技术改造和升级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许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正在得到广泛运用和大力推广,成为电网设计和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设计,统一标准,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造价合理,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编制的指导思想是:贯彻电力建设基本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认真落实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环境友好的原则,体现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 本规定编制的技术原则:遵照dl/t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参照 q/gdw102-20xx《7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暂行技术规定》中的原则,并充分吸收规程颁发以来电力行业标准化、信息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

最新版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标[2002] 6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 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二、前言 要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GBJ 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招待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code_ibs_cabr@https://www.360docs.net/doc/cf10789137.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

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标准

附件1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 二○○五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引用标准 (1) 第三章岗位职责 (2) 第四章安全管理 (5) 第五章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9) 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10) 第七章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13) 第八章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13) 第九章运行维护重点工作 (15) 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 (23) 第十一章事故预想及处理 (24) 第十二章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26) 第十三章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 (29) 第十四章带电作业管理 (29) 第十五章人员培训 (31) 附录A(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3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 (38) 附录C(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42) 附录D(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 (47) 附录E(资料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 (54) 编制说明 (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近年来全国电力系统输电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设计、验收、运行、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处理、技术管理、设备评级、带电作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行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或指导性意见。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110(66)kV 5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500kV直流线路、35kV交流线路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来所有的修改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对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推荐使用这些文件的新内容或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GB 50061-19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T 2900.51-1998 架空线路术语 GBJ 233-19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4286-2002 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 DL 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5009.2-199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输电线路基础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输电线路基础规范 篇一:输电线路验收技术规程 输电线路验收技术规程 l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 施工及验收规范 20xx—06发布20xx—10—1实施 连云港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l10~500kV架空电力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

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 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机械、设备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1998)1号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劳发部 (1993)441号锅炉压力容器无损伤检测人员资格考 试规则 安全监察暂 行条例 SH3065-1995 石油化工管 式炉急弯弯管技术标准 SH3085-1997 石油化工管 式炉碳钢和铬钼钢炉管焊接技术条件 SH3086-1998 石油化工管 式炉钢结构工程及部件安装技术条件 SH3087-1997 石油化工管 式炉耐热钢铸件技术标准 SH3504-2000 催化裂化装 置反应器再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06-2000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1-2000 乙烯装置裂 解炉施工技术规范 SH3512-2002 球形储罐工 程施工工艺标准 SH3513-2000 石油化工铝 制料仓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5-2003 大型设备吊 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T3516-2001 催化裂化装置 -烟气轮机组施工技术规范 SH/T3519-2002 乙烯装置离 心压缩机组施工技术规范 SH3524-1999 石油化工钢 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工艺规范 SH/T3526-2004 石油化工异 种钢焊接规程 SH/T3527-99 石油化工不锈钢复合钢焊接规程 SH3530-95 石油化工换 热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34-2001 石油化工筑 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36-2002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SH/T3537-2002 立式圆筒形 低温储罐施工技术规范 SH/T3113-2002 石油化工管 式炉燃烧器工程技术条件 SH/T3115-20052 石油化工管 式炉轻质浇注料衬里工程技术条件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 器(加2000年第1号、2004年第2号修改单)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 器(加2002年第1号修改单) GB15386-1994 空冷式换热 器 GB16409-1996 板式换热器 GB3531-1996 低温压力容

66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附件1 66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 二○○五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引用标准 (1) 第三章岗位职责 (2) 第四章安全管理 (5) 第五章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9) 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10) 第七章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13) 第八章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13) 第九章运行维护重点工作 (15) 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 (23) 第十一章事故预想及处理 (24) 第十二章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26) 第十三章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 (29) 第十四章带电作业管理 (29) 第十五章人员培训 (31) 附录A(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3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 (38) 附录C(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42) 附录D(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 (47) 附录E(资料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 (54) 编制说明 (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工程专用供电系统输电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设计、验收、运行、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处理、技术管理、设备评级、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行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工程专用供电系统66kV输电线路。 第二章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GB 50061-19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J 233-19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 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措施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检修导则》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节送电(线路)工区专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输电线路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单位确定的维护范围和工作目标,检查、汇总线路巡视、检测的结果,按设备的巡检周期和“预防事故措施”,制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精选.pdf

验收规范 常用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1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1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2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22、《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 2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6、《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2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28、《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9-2007

输电线路验收规定

35~110kV输电线路验收规定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输电线路的检修、技改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管辖的35~110kV输电线路的检修、技改等工程验收管理。供输电线路设备检修、验收人员贯彻执行。 2 引用标准 GBJ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总则 3.1为了保证输电设备的检修、技改工程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提高,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3.2 输电设备检修、技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自我检查、班组检查、部门检查)和“三级验收”制度(班组、部、局组成的验收小组)。 3.3 输电设备检修、技改工程应根据施工、检修项目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控制标准,按《输、变、 配电检修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4 输电检修、技改工程验收程序 4.1 检修单位(部门或班组)向运行部门或验收小组申请验收,提出验收项目和时间,同时交付检修、技改必备资料(包括技术、组织、安全措施;开工、竣工、验收、检修)报告、竣工图纸

资料、产品说明书、设备铭牌数据)。 4.2 运行部门或验收小组组织审查验收必备条件。 4.3 运行部门或验收小组组织到现场验收。 4.4 验收合格后由运行部门或验收小组签字后通知有关部门可以投入运行。 5 输电设备检修、技改验收质量标准 5.1 输电线路检修规程; 5.2 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5.3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实施细则; 5.4 输电设备评级标准; 6 输电设备检修、技改验收内容 6.1 大修、技改实施项目是否按有关规程进行; 6.2大修的技术、组织、安全措施的完成情况; 6.3设备缺陷的消除情况; 6.4 设备安装、大修中设备更新改造情况; 6.5 尚存在的问题; 6.6各种测试数据是否完整、合格; 6.7 必备的开、竣工、验收、(检修)报告一式四份,设备异动单及图纸资料是否齐全,移交完整; 6.8 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安装(检修)报告上签字,验收小组组长汇总验收小组意见后,对技改、大修工程运行质量进行评价;

110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笔记

110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笔记 (一)基础工程 1原材料: 混凝土中掺入大石块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鹅卵石。 2测量: 测量仪器经纬仪最小角度读数不应大于1” 3土石方工程: 回填应分层夯实,每回填300mm夯实一次,坑口的地面应筑建防沉层且防沉层上部边宽不得 小于坑口边宽。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 石坑回填应以石子与土按3:1掺和夯实。 接地沟问题,,,,,,,/ 试块问题,,,, 4基础浇注: 拆模后单腿尺寸允许偏差: 保护层厚度:—5mm 立柱几个底座断面尺寸:-1% 同组地脚螺栓中心对立柱中心偏移:10mm 地脚螺栓漏出混凝土面高度:+10mm,-5mm (二)杆塔工程 1螺栓的穿入方式: 对立体结构: 水平方向由内向外

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斜向者宜由斜下向斜上穿 对平面结构: 顺线路方向,按线路方向穿入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按线路方向) 垂直地面方向者由下向上 2工程移交时,杆塔上应有下列固定标志: 线路名称或代号及杆塔号 耐张型,换位型杆塔及换位杆塔前后相邻的各一基杆塔的相位标志 高塔按设计规定装设的航空障碍标志 多回路杆塔上的每回路位置及线路名称 3组塔 离地面2m以上的工作均属高处作业。 分解组立铁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 绞磨应安置在地势平坦的位置,所在地面应平整,距离铁塔基础应在1~2倍塔高之外。 整体立塔时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垫铁片,并浇注水泥砂浆,经检查合 格后随即浇注混凝土保护帽。 钢管电杆架线后直线电杆的倾斜应不超过杆高的0.5% (三)架线工程 1张力放线 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

GB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 accept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 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3.I.1、 3.1.5、3.,、3.4、33.5、4.1.12、5.、6.l.IZ、8.2.4、8、3.4、9.9.1.13。 9.l.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 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DLT_741-2010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完整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1.围 本标准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并对线路巡视、检测、维修、技术管理及线路保护区的维护和线路环境保护等。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110(66)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35kV架空线路及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后,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用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51 电工术语架空线路(GB/T 2900.51-1998,IEC 60050(466):1990,IDT) GB/T 4365 电工术语电磁兼容(GB/T4365-2003,IEC 60050(161):1990,IDT) GB/T16434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DL/T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T626 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DL/T887 杆塔工频接地电阻测量 DL/T966 送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DL/T5092 110~5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130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电力法》1995年12月 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 中华人民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国公安部第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51和GB/T 436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民区 residenetial area 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属于公众环境。 3.2非居民区 nonresidenetial area 上述居民区以外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遇到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于非居民区。 3.3民房 residences 有人长时间居住的建筑物,包括其中的房间或平台。也包括经地方规划批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办公楼等有人长时间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 3.4输电线路保护区 transmission line protected region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面的区域。 3.5微气象区 area of minute meteorological phenomena 是指某一大区域的局部地段。由于地形、位置、坡向及温度、湿度等出现特殊变化,造成局部区域形成有别于大区域的更为特殊且对线路运行产生影响的气象区域。 3.6微地形区 area of micro-topography 为形区域中的一个局部狭小的围。微地形按分类主要有垭口型微地形、高山分水岭微地形、水汽增大微地形、地形抬升微地形、峡谷风道微地形等。 3.7采动影响区 mining area 地下开采引起或有可能引起地表移动的区域。 3.8线路的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bironment of line 输电线路运行时线路电压、电流所产生的电磁场效应、磁场效应以及电晕效应所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电视干扰和可听噪声对人和动物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坑能产生的影响,包括静电感应、地面电场强度、地面磁感应强度、无线电干扰水平、可听噪声水平、风噪声水平等参数对人和动物的生活基本不产生影响的环境限值。 3.9线路巡视 line inspection 为掌握线路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线路本体、附属设施以及线路保护区出现的缺陷或隐患,并为线路检修、维护及状态评价(评估)等提供依据,近距离对线路进行观测、检查、记录的工作。根据不同的需要,(或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婊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祛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O.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