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航空保险__第一节航空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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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之任何責任。 (7)違反航空法規所致之任何責任。
4.保險金額:保額 (即賠償責任限額)採用 「合併單一總限額」 (Combined Single Limit;CSL) ,即同一保險金額適用於同 一保單所承保之各種責任保 險。
5.費 率:以乘客飛行哩數收費 (Revenue Passenger Miles
3.損失補償:分全損及分損,有一定之自負額 ,約為保險價額之2.5%至10% 惟自負額規定,不適用於火災或 竊盜所致之損失。
4.保險費率:無共同之費率表可適用,大多取 於核保人員之判斷。
二、飛機責任保險:指承保飛機因所有、 維護或使用所致他人身體或財物之損 害賠償責任,並包括緊急救護費用、 調查費用及訴訟費用。
四、機員人身意外保險 (Crew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航空保險一般除外不保事項主要為:
一、違反航空法規所致之損失。 二、保單所載以外之任何用途所致。 三、為任何政府之篡奪權力、捕獲、劫奪、
拘押、禁制、拘留、或任何奪取所致之 損失。 四、因磨損、機件故障或結構失靈(除非為被 保之危險事故所引起)、戰爭、入侵、類 似戰爭行為、暴動、民眾騷擾、以及因 飛機負責人員侵佔所致之任何損失。
(3)貨物及郵件責任保險 (Cargo and Mail Liability)
(4)一般第三人責任保險 (General Third Party Legal Liability)
3.除外事項之主要者如下:
(1)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當責任。 (2)為非法目的之使用。 (3)在保單規定地區以外使用。 (4)未經保險人同意而不依保單規定用途使用。 (5)為保單未記載駕駛員之任何操作。 (6)有關製造、修理、販賣、租賃或導航活動引
的公共責任保險單。
(1)貨物責任保險單 (2)非自有飛機責任保險單 (3)飛機庫責任保險單
四、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之主要影響
(一)調整附加保費 (二)兵險責任縮減保額 (三)承保風險增加依飛安成績單進行保費議價 (四)使美國保險公司和再保公司面臨倒閉,可
說是保險世紀大災難
第二節 我國航空保險保單基本條款簡析 一、飛機機體保險條款:(見附錄)
(1)飛機駕駛員傷亡責任。 (2)飛機場人員傷亡責任。 (3)飛機庫管理人員傷亡責任。 3.第三人財損責任: (1)飛機內載運行李或貨物毀損責任。 (2)飛機外所致財損責任。
三、意外傷害保險:由空勤人員、學 習人員或飛機乘 客所購買,以補 償自己所受之傷 害。
四、其他各種保險:如勞保、僱主責 任保險及產品責 任保險等,因非 航空事業所特有, 故不重覆敍述。
航空保險承保範圍一般包括四種保險如下:
一、飛機機體保險 (Aircraft Hull Insurance)。
二、飛機責任保險 (Aircraft Liability Insurance)。
三、飛機場責任保險 (Aircraft Owner and Operator Liability Insurance)。
(2)國內航線運送→依民航法規88年3月17 日修正發布之「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賠償標準如下:
A.死亡或重傷,賠償பைடு நூலகம்額重傷新台幣150萬元, 死亡新台幣300萬元。(第三條規定)
B.非死亡或非重傷,按實際損害計算,以新 台幣150萬元為限。(第三條規定)(重傷依刑 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C.貨物及登記行李每公斤新台幣一千元。(第 四條規定)
1.被保險人:不僅為保單記載或指名之個 人或公司,亦包括任何乘客、任何經指名被保 人允許駕機之駕駛人(但不包括學習人員及租用 飛機之駕駛員),以及對操作飛機負有法律責任
之任何人。
2.承保範圍:
(1)飛機第三人責任保險 (Aircraft Third Party Legal Liability)
(2)乘客責任保險 (Passenger Legal Liability)
第三章 航空保險
第一節 航空保險概述
航空保險(Aviation Insurance)之 意義→
簡言之,「航空保險」即承保 與航空有關之各種空中與地面 之損失。
一般飛機發生事故之原因有那些:
(1) 天候不佳 (2) 設計或製造瑕疵,維護保養不良引
起之機械故障。 (3) 惡意破壞。 (4) 駕駛員疏忽。 (5) 機場缺陷。 (6) 塔台指揮錯誤(人為或機械因素)。 (7) 其他因素
D.隨身行李每一乘客為新台幣二萬元。(第四 條規定)
飛機運送人之責任可歸納以下三點:
(1)對地面人員之身體傷害。 (2)對旅客之傷害。 (3)對所載貨物及行李之損失。
三、飛機場責任保險:乃承保飛機場的業 主或經營者因所有、維護或控制所致他人 身體傷害或財產損毀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 任。在本質上,是一種業主、地主及租戶
一、飛機機體保險
1.保險事故:承保範圍有一切危險事故及特定 危險事故兩種。
2. 主要不保事項: (1)使用目的及飛行地區超出約定範圍所致損失。 (2)違反航空法規所致損失。 (3)非保單指名駕駛員所致損失。
(4)因自然損秏、機件故障或結構失靈、戰爭或 類似戰爭行為、SRCC等所致損失。 (5)由於政治或軍事上的理由、捕獲、劫奪、拘 押、禁制、扣留等所致損失。
航空保險承保方式→歐美各國有少數規 模巨大之保險公司單獨承保,大多數皆 由若干保險公司組成之辛迭卡 (Syndicate)共同承保,
航空保險之特性: 一、保險金額高 二、危險集中 三、具國際性
航空運輸需要那些保險:
一、財產保險:即飛機機體保險。 二、責任保險:因對象不同列示如下:
1.乘客傷亡、財損責任。 2.非乘客傷亡責任:
;RPM)計算。
6.乘客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
(1)國際航線運送: A.華沙公約(1929): B.海牙議定書(1955): C.蒙特利爾協定(1966): (1).每位乘客之賠償限額,若包括訴訟費 用為US$75,000,若未包括訴訟費用 為US$58,000。 (2).不論航空公司是否有過失,均負賠償 之責。 D.瓜地馬拉議定書(1971):
4.保險金額:保額 (即賠償責任限額)採用 「合併單一總限額」 (Combined Single Limit;CSL) ,即同一保險金額適用於同 一保單所承保之各種責任保 險。
5.費 率:以乘客飛行哩數收費 (Revenue Passenger Miles
3.損失補償:分全損及分損,有一定之自負額 ,約為保險價額之2.5%至10% 惟自負額規定,不適用於火災或 竊盜所致之損失。
4.保險費率:無共同之費率表可適用,大多取 於核保人員之判斷。
二、飛機責任保險:指承保飛機因所有、 維護或使用所致他人身體或財物之損 害賠償責任,並包括緊急救護費用、 調查費用及訴訟費用。
四、機員人身意外保險 (Crew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航空保險一般除外不保事項主要為:
一、違反航空法規所致之損失。 二、保單所載以外之任何用途所致。 三、為任何政府之篡奪權力、捕獲、劫奪、
拘押、禁制、拘留、或任何奪取所致之 損失。 四、因磨損、機件故障或結構失靈(除非為被 保之危險事故所引起)、戰爭、入侵、類 似戰爭行為、暴動、民眾騷擾、以及因 飛機負責人員侵佔所致之任何損失。
(3)貨物及郵件責任保險 (Cargo and Mail Liability)
(4)一般第三人責任保險 (General Third Party Legal Liability)
3.除外事項之主要者如下:
(1)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當責任。 (2)為非法目的之使用。 (3)在保單規定地區以外使用。 (4)未經保險人同意而不依保單規定用途使用。 (5)為保單未記載駕駛員之任何操作。 (6)有關製造、修理、販賣、租賃或導航活動引
的公共責任保險單。
(1)貨物責任保險單 (2)非自有飛機責任保險單 (3)飛機庫責任保險單
四、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之主要影響
(一)調整附加保費 (二)兵險責任縮減保額 (三)承保風險增加依飛安成績單進行保費議價 (四)使美國保險公司和再保公司面臨倒閉,可
說是保險世紀大災難
第二節 我國航空保險保單基本條款簡析 一、飛機機體保險條款:(見附錄)
(1)飛機駕駛員傷亡責任。 (2)飛機場人員傷亡責任。 (3)飛機庫管理人員傷亡責任。 3.第三人財損責任: (1)飛機內載運行李或貨物毀損責任。 (2)飛機外所致財損責任。
三、意外傷害保險:由空勤人員、學 習人員或飛機乘 客所購買,以補 償自己所受之傷 害。
四、其他各種保險:如勞保、僱主責 任保險及產品責 任保險等,因非 航空事業所特有, 故不重覆敍述。
航空保險承保範圍一般包括四種保險如下:
一、飛機機體保險 (Aircraft Hull Insurance)。
二、飛機責任保險 (Aircraft Liability Insurance)。
三、飛機場責任保險 (Aircraft Owner and Operator Liability Insurance)。
(2)國內航線運送→依民航法規88年3月17 日修正發布之「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賠償標準如下:
A.死亡或重傷,賠償பைடு நூலகம்額重傷新台幣150萬元, 死亡新台幣300萬元。(第三條規定)
B.非死亡或非重傷,按實際損害計算,以新 台幣150萬元為限。(第三條規定)(重傷依刑 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C.貨物及登記行李每公斤新台幣一千元。(第 四條規定)
1.被保險人:不僅為保單記載或指名之個 人或公司,亦包括任何乘客、任何經指名被保 人允許駕機之駕駛人(但不包括學習人員及租用 飛機之駕駛員),以及對操作飛機負有法律責任
之任何人。
2.承保範圍:
(1)飛機第三人責任保險 (Aircraft Third Party Legal Liability)
(2)乘客責任保險 (Passenger Legal Liability)
第三章 航空保險
第一節 航空保險概述
航空保險(Aviation Insurance)之 意義→
簡言之,「航空保險」即承保 與航空有關之各種空中與地面 之損失。
一般飛機發生事故之原因有那些:
(1) 天候不佳 (2) 設計或製造瑕疵,維護保養不良引
起之機械故障。 (3) 惡意破壞。 (4) 駕駛員疏忽。 (5) 機場缺陷。 (6) 塔台指揮錯誤(人為或機械因素)。 (7) 其他因素
D.隨身行李每一乘客為新台幣二萬元。(第四 條規定)
飛機運送人之責任可歸納以下三點:
(1)對地面人員之身體傷害。 (2)對旅客之傷害。 (3)對所載貨物及行李之損失。
三、飛機場責任保險:乃承保飛機場的業 主或經營者因所有、維護或控制所致他人 身體傷害或財產損毀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 任。在本質上,是一種業主、地主及租戶
一、飛機機體保險
1.保險事故:承保範圍有一切危險事故及特定 危險事故兩種。
2. 主要不保事項: (1)使用目的及飛行地區超出約定範圍所致損失。 (2)違反航空法規所致損失。 (3)非保單指名駕駛員所致損失。
(4)因自然損秏、機件故障或結構失靈、戰爭或 類似戰爭行為、SRCC等所致損失。 (5)由於政治或軍事上的理由、捕獲、劫奪、拘 押、禁制、扣留等所致損失。
航空保險承保方式→歐美各國有少數規 模巨大之保險公司單獨承保,大多數皆 由若干保險公司組成之辛迭卡 (Syndicate)共同承保,
航空保險之特性: 一、保險金額高 二、危險集中 三、具國際性
航空運輸需要那些保險:
一、財產保險:即飛機機體保險。 二、責任保險:因對象不同列示如下:
1.乘客傷亡、財損責任。 2.非乘客傷亡責任:
;RPM)計算。
6.乘客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
(1)國際航線運送: A.華沙公約(1929): B.海牙議定書(1955): C.蒙特利爾協定(1966): (1).每位乘客之賠償限額,若包括訴訟費 用為US$75,000,若未包括訴訟費用 為US$58,000。 (2).不論航空公司是否有過失,均負賠償 之責。 D.瓜地馬拉議定書(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