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MD-TM-2012-011,2013.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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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的管理,提高气象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以下简称空管分局(站))所属的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及相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是通过对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质量体系建设、运行质量控制、质量考核、用户需求分析与反馈等方面进行规范,使其所提供的气象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地区空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五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具体实施气象工作质量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气象业务运行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施、人员、工作制度、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运行程序、质量考核及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民航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并与现有工作制度、运行程序等构成有机整体。

第九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业务岗位设置、业务技术人员和气象技术装备配备应当满足职责要求。

第十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航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运行程序。

第十一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够持续有效地监控气象情报的制作与交换等业务运行的各个环节。

第十二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质量考核标准建立质量考核程序,开展质量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三章运行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安排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气象观测、预报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人员执照、培训、业务考核、岗位工作经历等内容。

第十六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航气

象观测、预报、服务及情报交换等方面的运行程序。

第十七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气象技术装备的运行和维护维修规程,建立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技术档案,包括装备履历、维修维护记录、装备备件管理和计量检定等内容。

第十八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工作记录制度,并妥善保存岗位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对重要天气的监视和预报,必要时组织集体观测和临时天气会商。

第二十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并尽快解决。

第二十一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制作或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负责,应当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对所制作或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进行更正或修订。

第二十二条民航气象中心和地区空管局气象中心应当建立针对下一级空管气象服务机构的监控机制,对重要气象

技术装备运行状况、飞行气象情报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气象服务机构通报,并跟踪了解其解决情况,必要时给予协助或提供技术支持。

本办法中的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是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和天气雷达。

第二十三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给用户的气象情报进行检查,有条件时应当对有疑义的气象情报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发现其他空管气象服务机构的运行不正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该气象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统计每月参加交换的境内飞行气象情报种类和数量,以及飞行气象情报的迟发、漏发和错发等情况,并于次月五日前公布。

第四章质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

航空管系统机场预报质量评定办法》,对机场预报进行质量评定。

第二十七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附录十七《观测质量评定办法》,对观测业务进行质量评定。

第二十八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一《气象技术装备运行正常率统计办法》,对重要气象技术装备运行正常率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机场预报准确率年平均应当不低于78%,观测错情率年平均应当不高于万分之一,气象数据库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天气雷达(全相干多普勒天气雷达)年平均运行正常率应当分别不低于99.5%、99%和95%。

第三十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工作质量评定结果应当按照民航空管系统气象运行信息通报的有关规定纳入月信息通报。气象工作质量评定结果应当包括预报准确率、观测错情率和重要气象技术装备运行正常率。

第三十一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对业务运行中出现的工作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地区空管局气象中心和空管分局(站)气象台应当将出现的列于本办法附件二《气象业务差错标准》的一般差错或严重差错及时报告地区空管局,地区空管局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民航局空管局。

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监控到的一般差错或严重差错及时报告地区空管局并通知出现差错的气象服务机构,地区空管局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民航局空管局。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监控到的一般差错或严重差错及时通知出现差错的气象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应当对上报的气象工作质量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用户需求分析与反馈

第三十四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与用户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通过有效方式收集并分析用户对航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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