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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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总工会,杨凌地方税务局、工会工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5年第43次) “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依法代收代缴工会经费,由省地税局与省总工会研究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后执行”的精神决定,全省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和标准
(一)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属于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代收范围。
经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包括中国金融工会在陕所属单位) 、陕西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局、总公司) 工会也暂不纳入代收范围。
待条件具备时,省总工会将部分自管经费的产业(局、总公司) 工会经费的收缴,按属地管理原则逐步纳入代收范围。
(二)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 对中国金融工会在陕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代收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成立后,市、县(区)总工会以本年度代收的工会筹备金,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拨付新建工会组织。
经省总工会批准,已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 和《全总财务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 规定的工会组织仍按已调整的比例实行。
(三) 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 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1.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人员、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
2.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 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企业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年薪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部分的总和。
3. 对工资总额核算难以确定的缴费单位,由地税机关按照省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4. 在年度申报缴费时,对月工资总额较少的单位,可以采取预缴清算法。
每年初可按一定数额预缴,年终核实应缴工会经费数后,多退少补。
二、代收机关和代收办法
(一) 经各级地方工会与同级地税部门签订工会经费代收委托书后,地税部门方可代收工会经费。
(二)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代收。
各缴费单位在申报期内据实填写缴费申报表,按月向当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本单位应缴工会经费。
(三)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代收票据暂时统一使用税收凭证。
(四) 各级工会组织与地税部门要积极督促各缴费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 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到位。
(五) 各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地税部门开具的代收票据和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没有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单位,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此项内容纳入税前扣除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之中。
(六)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者拒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由地税部门和同级工会联合发出《催交工会经费通知书》,同时按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仍不缴纳,由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七) 地税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工会经费的归集和上解。
各级地方税务局代收的工会经费,必须于每月末全额上解至陕西省地税局和陕西省总工会为代收工会经费设立的专用账户。
(八)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由省总工会按其缴入省级专户总额的5%向省地方税务局拨付代收工作经费,省地方税务局据实拨付各征收单位。
同时工会组织要对代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征收机关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三、几点要求
(一)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 各级地税部门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
地税机关要对每月工会经费代收情况进行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工会经费统计表报上一级地税部门和同级总工会,并做好记账、对账和档案管理工作;工会组织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本地区工会组建有关信息。
(三) 各级地税部门和地方总工会对任何单位应缴的工会经费不得擅自减免或变更缴费比例,对代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压库和混库。
各级地税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陕西省总工会
20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