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人肉搜索中的多重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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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人肉搜索中的多重博弈
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本文对各方权利在其中的多重博弈也进行探讨:人肉搜索究竟是舆论监督的工具,还是网络暴力的形式;是个人隐私权的侵害,还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途径?
标签:人肉搜索;博弈;网络
时至今日,诞生于网络中的“人肉搜索”早已经不是什么新事物了,然而它带来的影响和产生的问题却一直在不断产生着,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笔者认为,在人肉搜索中,数量庞大的网民作为人肉搜索的行为实施者,与被搜索者在你来我往的过程中,使各种法律权利在无形的层面上交织,并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和问题。一场多重博弈在网络媒体上上演:个人隐私、言论自由、公共道德、舆论监督、网络暴力,众说纷纭。
舆论监督VS网络暴力
可以看到,人肉搜索的确在众多的舆论监督案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监督的实施过程中,甚至不需要传统媒体的介入就可以将案件推入到司法程序上去。人肉搜索的监督对象大多是由网民自身发现并予以公布的,众多网民随后积极参与到监督的行动中去,形成群体优势,最终在网民的推动下是事件得到解决或处理。人肉搜索是一种网民主导的监督方式。
2008年年末,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落马。周久耕因为声称“低于成本价卖房将被查”激怒网民,被搜索出抽千元一条的天价烟,戴十万元一只的名表,结果被上级免職。尽管这仅是众多落马官员中的一个,但由于从头到尾网民的参与,使这次的反腐案件吸引了众多的关注。网民们备受鼓舞,深感网络反腐时代的来临。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就保证了公民利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那么,以人肉搜索为手段进行网络舆论监督又有多大的可行性呢?
在网络媒介传播过程中,舆论主体大多数是普通网民,他们可以自由地在网上表明自己的立场观点、交流思想等,这种交流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及时性和更强的针对性。网络媒介的特性使它与传统媒介的舆论监督相比,有着特殊的优势。从“周久耕事件”、“林嘉祥事件”再到后来的“温州考察团”,人肉搜索从早先的倾向暴力变成了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工具。人肉搜索以舆论监督的方式进入公共事务,也以其自己的方式弥补着现有法律对政府监督的缺陷。当人肉搜索用于公共事务,毫无疑问,它进一步拓展了民主与言论自由的领域。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党鲜明地指出了公民“四权”即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表达权。权利只有在充分使用的情况下,才能体现其自身的真正意义。而在现今的社会,可供人人参与发表意见,
除了网络,还没有其它的媒介载体可以胜任。我们看到,网络的舆论监督职能以引起各方重视。徐州在颁布《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行为后明确指出,对于举报官员腐败问题不在此保护条例的规定范围之内;云南晋宁看守所在押人员离奇死亡后,云南政府主动邀请网民组成调查团,也体现了对于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视。
然而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存在着大量的以语言暴力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毒攻击的行为。这是一种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对他人进行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的偏执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的特点是,第一,明显的暴力和攻击倾向。参与网络暴力的网民,往往以一种高昂的斗志,饱满的情绪及热情对一件事或人进行驳斥,怒骂。第二,以一种“道德判官”的形象出现。他们一般并不试图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他们关注的问题,而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进而把个人的处罚意愿强加在当事人身上。第三,对当事人造成非法不良伤害。非执法机构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在人肉搜索中,道德权利往往掌握在大多数的网民手中,这样他们就形成了一个强势群体,而被搜索者则处在十分弱势的地位,因此,在网民对被搜索者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时,一般会得到群体中其他网民的响应,这就为其继续实施这种攻击的暴力行为提供了动力,而暴力的范围和程度也进一步加深。当然,在利用社会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谴责时,难以避免的会掺杂自己的道德观和个人的价值观。而同时,网络上的暴力行为往往会延伸到现实社会中,在当事人不道德的行为受到社会舆论谴责时,他的隐私、名誉以及人身自由都未能幸免。当事人在现实社会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周围群体的排挤、被工作单位开除等等各种附加惩罚。
这种暴力行为对整个社会和个人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人肉搜索由最初的道德审判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而网络暴力也表现出了网络在舆论监督时的缺陷:首先,信息的准确性无法核实。网络的开放性也就带来了它的一个负面结果,即虚假信息的泛滥。网络信息传播是一种交互式传播方式,即由用户控制信息的交换而不是中介人,因此用户有可能对自己接受的信息进行选择,它使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被打破,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网络也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部分网民出于不良目的,在网上对政府或政府工作人员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而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其次,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攻击性言论较为突出。如果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无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就会受到影响,被偏激的观点所感染,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原本的舆论监督就会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
如何使人肉搜索更好的行使舆论监督职能,而不会转变为网络暴力呢?我们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首先,不能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不能损害当事人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要遵循个人的道德准则,不能为了获取网民的支持,虚构故事、或者对事件本身添油加醋,丧失自身的道德底线。我们对人肉搜索要有全面而客观的看法,既要看到它的缺陷,用法律形式加以约束,也要看到与传统媒体相同的舆论监督作用。只有政府给予合理的疏导、管理和加强法制建设,广大网民自身社会责
任感的加强,才能使人肉搜索更好地进行舆论监督。
个人隐私VS公共道德
2008年12月18日,因“姜岩自杀事件”引发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侵犯原告王菲名誉权及隐私权,判网站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隐私权顿时又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是1890年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弗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的。后来逐渐被美国有关法律确认,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采用。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①而在网络时代的大环境下,人们又有了网络隐私权这一衍生权利。网络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公民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隐私权。
公民隐私权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多样化和扩大的趋势,而隐私的具体分类也有不同的说法。但当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有:
1.公民的私人信息
私人信息是个人的重要隐私,它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私人电话,财产状况等等,这些私人信息非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非法公布。
2.公民的通讯自由
公民的通讯自由不受侵犯,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都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拆阅、翻看或者删除的,都会构成对公民通讯自由的侵害。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公民通讯自由的保护范围也会随之扩大。
3.公民的空间隐私
公民的空间隐私指当事人的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隐私权。传统的空间隐私主要是指物理空间的隐私,如个人居所或是包裹口袋等。在网络时代,虚拟空间的广泛使用使空间隐私扩大了其保护范围,个人的电脑系统、邮箱、博客等都属于个人的空间隐私范围。
4.公民的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