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相关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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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列陈述
某甲遗失手提包一只,在当地媒体刊登寻物启
事称:如有谁捡到手提包归还失主,给予5000 元报酬,如有谁给失主提供手提包下落的有效 线索而帮助失主找到手提包得到,给予2000元 报酬。该手提包被某乙捡到,某乙与某甲取得 电话联系,双方到约定地点商谈归还失物并支 付报酬事宜。某乙称:其首先于某甲电话联系, 提供失物下落的有效线索,其次又愿意将失物 归还某甲,因此某甲应向其支付7000元报酬。

案例分析



本案中,某甲在媒体刊登寻物启示,允诺向归还失物或提供失物下落有效 线索的人支付报酬,这种行为理论上称为悬赏广告。 某甲在其悬赏广告中允诺支付的5000元和2000元报酬,从常理和文字解 释来看,显然是针对不同的人,即正如某甲事后向某乙所作的解释,捡到 失物的人自然要向失主联系,联系行为不能看成是提供失物下落的有效线 索,提供线索的行为之可能由他人实施。 某乙岁表示愿意向甲归还失物,但要求某甲支付7000元报酬,尤其是在 某甲已作上述解释的情况下,某乙仍坚持要求某甲支付7000元报酬,且 某乙也未当场履行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将失物归还给某甲,依据《合 同法》第20条和第30条的规定,某乙的行为对某甲在悬赏广告中要约的 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某甲的要约便失去效力, 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因此,虽然某乙在警方干预下最终将失物归还了某甲,但是此时合同已无 法成立,某甲已不再接受其在悬赏广告中对自己确定义务的约束。所以某 甲可以不再向某乙支付任何报酬。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案列分析

本案涉及悬赏广告的性质问题。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主 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 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向 不特定的人发出,但其内容明确,具体,肯定,且有 悬赏人接受悬赏广告约束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 第14条的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21条,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若 他人履行了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则是承诺;一经 承诺,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如有人按悬赏广告中的要 求履行了相应的行为,则悬赏人必须支付悬赏广告中 确定的报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列陈述

某甲解释,其允诺支付的5000元和2000元报酬 是针对不同的人的,捡到手提包的人子让要向失 主联系,不能看成是提供手提包下落的有效线索, 因此只能支付5000元。某乙不允,坚持应付 7000元。某甲不从,双方不欢而散。某甲向警方 报案,在警方干预下,某乙将手提包归还了某甲, 但某甲未支付报酬。后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某 甲支付其在寻物启事中允诺的报酬5000元。法院 经审理判决驳回某乙的起诉。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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