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议个人网上下载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复习课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个人网上下载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来源:作者:日期:09-09-27

随着宽带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从网上下载视听产品在技术上已没有难度,个人完全可以在网上下载享有著作权的MP3歌曲和影视作品等。而这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实现。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赋予著作权人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凡是未经许可将作品置于

网络服务器上或将其置于硬盘的“共享区”供其他用户下载,均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但是,个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从网站、FTP站或其他计算机“共享区”下载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影视等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呢?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设立宗旨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作品,并不必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著作权制度上的一项主要的权利限制制度,实质上是著作权人对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容忍,由此来平衡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多方的利益。

一般而言,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了的作品;(2)合理使用需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使用作品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3)使用作品的目的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是为了教学、科研、公益事业等的需要。即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目的;(4)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合理使用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目的是避免因著作权人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并进而阻碍文化的传播。但在数字技术和网络产业高速发展的情形下,合理使用问题较之以往有了不少变化,其在网络环境中已不完全适用。

个人网上下载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个人”界定的明确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个人”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晰

,仅是指纯粹的个人使用,还是可以推及“家庭”或是“几个亲朋好友”,甚至将范围扩大到某一组织?事实上,许多个人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文章书籍后,往往是供家庭或几个朋友“分享”的,虽然不具有营利性,但在“共享”的背后,常常是一定的传播行为。尤其是网络传输的高效和快捷,只要某个人付出相应的报酬获取作品的使用权,那么其他互联网用户

即可以不用付出任何报酬而使用该作品。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人们肆意的交换使用和共享。这些“个人”——最终用户以最小的利益获取了最大的利益。而著作权人的权利却因此而一次耗尽。因此,对“个人”的定义给出一个较明确的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缺少“合理使用”的量化标准

我国的《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合理使用应是适量摘用、有限复制的非实质性使用。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个人网上下载作品的数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经常下载或是大量下载(如大量下载某一作曲者的音乐作品)是否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值得推敲。实际上,个人过度下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会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由于大量用户在网上下载MP3歌曲,曾导致正版唱片销量在美国、加拿大、德国出现了20%—30%的大幅下滑,丹麦的主要唱片公司甚至被迫裁员10%。鉴于此,目前发达国家一般不承认个人网上大量下载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或专有权利的例外。

(三)不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该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为个人欣赏、学习目的的下载应当是“合理使用”。但其却不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伯尔尼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和《版权条约》均规定成员国只有在满足“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例外。这即是“三步检验法”。根据“三步检验法”,各成员国除了只能针对特定情形规定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外,同时对相关条款的制定和解释也应适当、合理,不能导致影响作品正常利用和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因此,不能认为只要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下载或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无需考虑这些作品的来源、复制或下载的数量等,都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最终的判断标准还是“三步检验法”。

由于以数字格式在网上传播的音乐和影视作品等在质量上同原版相当接近,甚至完全可以替代正版作品,所以当大量用户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下载自己需要的音乐和电影后,往往就不再去购买著作权人和相关邻接权人授权发行的正版作品了,导致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所以,尽管是以“个人欣赏或学习”为目的下载和复制,但却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此而言,它是有违“三步检验法”的。

(四)缺乏对著作权人的合理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允许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却没有相应地规定对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的机制。在补偿金制度设立方面还是一个空白。这不但与《伯尔尼公约》第9条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大量网络用户利用个人电脑、MP3播放器、刻录机、活动硬盘等这些通用设备的超强复制与存储能力,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享有著作权的影视、音乐、软件和文字作品,也给版权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补偿金制度作为实现作者经济利益和保障作品最终使用者利益的一种折中解决办法,既满足

了消费者及公众获得更多版权作品的要求,又维护了版权人对其版权作品所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同时还体现了法律对私人复制权及生活空间的尊重和适应新技术发展,适时维护著作权的灵活性。因此在我国适时引入补偿金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并且补偿金制度的设立必须依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合理使用原则,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就其各自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是著作权人部分经济权利的让与,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但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著作权作品的行为中的“合理使用”问题凸显出来。只有对现有法律作出适当的调整,弥补已有的缺陷才能使之更好地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从而真正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点胶工艺略谈

要想把点胶工艺做好,首先要明确点胶工艺工能的要求,东莞市锐智精密公司根据多年的经验,大体综合总结如下:

1.协助和保持元件的定位及装配。

2.方便所采用的点胶或涂布工艺。

3.容易固化(在低温情况下也能快速固化)。

4.适合後工序的焊接及其他工艺环境(高温温度及高温时长)

5.对产品无腐蚀,对环境无毒害。

6.适合返修工作的进行。我们把点胶环节分为点胶平台、点胶控制、点胶头、胶水几个部分来剖析:点胶平台是一个可多用的平台,使用范围比较广,以移动轴来分类,是点胶的工艺载体。据具体的配置来确定重复位移的精度及移动的位置精度,达到协助完成点胶精密度。东莞锐智精密公司的点胶平台有同步带与同步轮配以步进马达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