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载入了几乎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二)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和论证了“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和“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权力合理分配受到孟德斯鸠格外的重视,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立法权归议会行使,行政权归君主掌握,司法权归法院执行,分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而互不干涉,彼此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是许多国家政权组织的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的分权学说,一定程度克服了以往分权学说的弊端,更便于实际操作,对许多国家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三权分立思想在1787年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都有所体现,可以说它不仅深深影响了美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发展,还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产生了广泛影响。另外,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启蒙思想家西周,中国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和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也都受到了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原则的深刻影响。时至今日,三权分立思想仍是许多国家政权组织的普遍原则。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局限性

正如恩格斯所说:“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给予他们的限制”。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即使像孟德斯鸠这样伟大

的学者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忽视公民权利对权力的约束作用。孟德斯鸠试图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但是,他却忽视了“以权利制约权力”这另一种至关重要的途径。三权分立学说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但是,在对权力进行制约时,孟德斯鸠却没有给公民权利留有足够的空间,反而认为“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对人民群众抱有极大的偏见。对人民群众的这种偏见使孟德斯鸠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国家权力来说,人民群众(或说公民)的权利根本无法对其形成制约作用,这也是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根本缺陷。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这与他生活的时代及阶级利益分不开,毕竟当时的社会是资本主义建立初期,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这一根本目的决定了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根本不可能给予人民群众以真正的权利。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以反对封建专制和确立资产阶级统治秩序为目的。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刚刚发展起来,封建专制势力和封建统治阶级对这一新兴经济形式横征暴敛,大肆摧残,破坏了资产阶级在经济上的利益,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满和反抗。同时,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统治时期,是法国封建专制的顶峰时代,国家拒绝和排斥资产阶级贵族进入管理层,这又破坏了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利益。孟德斯鸠出身贵族,代表了资产阶级化贵族的利益,理所当然地成为资产阶级化贵族代言人,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政治纲领,充分表达了正在成长的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和要求参与政治的强烈愿望,是对封建统治秩序的公开挑战。此后,资产阶级掌握了政权,为了实践先前的诺言,更重要的是巩固政权的需要,资产阶级将三权分立制度正式纳入宪法,从此,三权分立学说成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

尽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本身存在着些许弊端,但不能因此否认这个学说的巨大进步性,更不能因此拒绝借鉴三权分立学说。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看问题,通过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存在的局限性来审视我们现今的制度,是否存在同样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贺冬. 试析三权分立制度嬗变的原因[J]. 宜春学院学报,2012,(05)

[2]吴少华.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解读[J]. 学习月刊,2012,(06)

[3]王东杰. 孟德斯鸠政治自由思想评析[J].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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