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超级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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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级基金法在美国的实施情 况
(一)超级基金法的成功实践
(二)超级基金法的不足之处
1.资金严重缺乏而且资金投入使用的回收情 况差 2.对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 3.严格责任阻碍了污染土地的开发利用 4.EPA的权力过大,缺乏效率
三、超级基金法对建立我国环境 污染治理基金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在基金的资金来源方面 (二)关于资金回收情况差的问题 (三)关于基金的监督管理
2.宣告关闭责任基金 .
又称为“关闭后基金”,这个基金来源于向合格的有 害废弃物处理设施接纳到的所有有害废弃物的征税。 从1983年9月30日开始,的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接受 到的任何废弃物都要征税,以便建立宣告关闭的法律 责任的信托基金。这个税收是强加给设施的所有者和 操作者的,适用于设施关闭后,那些有害废弃物仍堆 放在处理设施场,在基金达到不需要平衡部分超过2 亿美元时,这种税收即被废除。它可用于支付因根据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的要求合理关闭的设施所需要 清除有害物质的费用。
(二)超级基金法的目的及其法 律内容
1.超级基金法的目的 2. 基本法律内容 3.超级基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超级基金法的目的 .
超级基金法的关键性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反应机 制——即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泄漏危险物质和倾倒 危险废物的场所泄漏污染。 (1)要求处理有害废弃物的船舶或者设施的所有 者和操作者出示财务责任证件。 (2)排放责任承担者有支付环境的清扫和恢复所 需要的费用的责任。
2方 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险废物设施或船舶的所有 者和营运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 治理的行动,一是清除,二是救助; 治理费用应由发生危险物质泄漏设施的所有者或 营运人或该设施所处土地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承担。 该法规定了危险物质泄漏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国家 应急计划制度;
3.超级基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超级基金法第107 (a)条规定了治理费用的 承担主体 责任主体对治理费用承担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 并且责任具有追溯力。 免责事由
该法还规定了治理费用承担者费用承担的范围 和限度以及财政担保,并对揭发、检举非法泄 漏危险物质的违法者的人规定可给予最高达1 万美元的奖金,对违法者可处以每次2.5万美 元以下的罚款或每违法持续日2.5万美元以下 罚款,对累犯者,每违法持续日的罚款额可高 达7.5万美元。
美国超级基金法
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是美国 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 定的法律。由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1日通 过。
一、美国超级基金法概述
(一)超级基金法的产生和发展
《综合环境反映、赔偿和责任法》(缩写 CERCLA),于1980年12月11号通过并签署成为法 律 1986年年10月17日通过了对超级基金法的修正 案——《超级基金修订和补充法案》(SARA)。 “扩展了环境法中知情权的内容” 1996年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超级基金法的修订案, 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例外规定”
(三)超级基金组成及其内容
1.有害物质反应基金
2.宣告关闭责任基金
1.有害物质反应基金 .
a.政府反应费用; b.任何其他人要求必须的反应费用; c.任何自然资源破坏或者损失所产生的要求以及评价那 些损失的费用; d.联邦或州对任何损失的自然资源的修复、恢复恢复到 d. 原样所做的努力的费用; e.方式类似事故再发生的规划费用; f.暴露于有害物质的人们的登记和研究; g.反应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h.保护反应行动必须包括的雇员健康和安全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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