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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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辆分类承保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辆分类承保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辆分类承保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7.25•【字号】湘保监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辆分类承保相关问题的通知(湘保监发〔2007〕38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自交强险实施以来,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实现了较快增长,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目前市场上通过改变车型承保或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违规降费的现象依然存在并较为突出,造成了保费资源的流失,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保险市场,促进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合理有序竞争,现对目前机动车辆分类承保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统一规范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辆分类承保应以机动车行驶证为依据,严格按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核定载客及核定载质量等信息进行承保工作,机动车行驶证应作为承保档案内的必备资料,加以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二、机动车辆分类承保应严格遵循“按标准、从高不从低”的原则。

机动车行驶证所载信息是机动车辆承保时判断、选择费率档次的直接依据,所确定的费率档次为标准费率档次,有确切证据表明所保车辆可以适用高于标准费率档次的,应该从高适用。

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应按相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选择相应的费率档次。

三、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按个人车辆费率承保;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单位的,应根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承保,属于企业的,按企业用车承保,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团体的,按机关用车承保。

组织机构代码证应作为单位车辆承保档案的必备资料,加以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四、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登记为营运、公交客运、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租赁、货运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按照营运车进行承保。

保险车辆管理规定(3篇)

保险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车辆的管理,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车辆管理制度,加强保险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车辆的登记与备案第五条保险车辆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号牌。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投保人提供的保险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保险车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将登记的保险车辆信息及时报送保险监管部门。

第九条保险车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车辆电子档案,对保险车辆的基本信息、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进行记录。

第三章保险车辆的投保与理赔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车辆的相关情况,包括车辆型号、使用性质、行驶区域、驾驶员信息等。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告知,结合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报案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理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制度,提高理赔效率,缩短理赔周期。

第四章保险车辆的保险费收缴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人保财险车险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务承保管理规定

(1)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2015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规定 (4)第三部分险种责任限额及其承保管控规定 (10)第四部分见费出单及应收保费管理规定 (15)第五部分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17)第六部分团险业务承保规范 (20)第七部分专管专营业务管理 (22)第八部分2015年车险业务核保范围 (24)第九部分承保要素及实务规定 (25)第十部分黑/灰名单业务管控 (31)第十一部分附则 (33)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车险业务发展要紧紧围绕“发展重要,盈利更重要”、“发展对标市场重要,盈利对标市场更重要”的核心导向不改变。

以“对标市场图发展、确保增量市场份额第一”为工作重点,持续深化省市联动,差异化承保授权管理方式。

省分公司将重点对高风险业务实施核保管控,非高风险业务由各州市分公司根据本公司近几年来的车险发展、盈利、综合成本率、赔付率R等维度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市场竞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异化承保及销售费用政策,提高对标市场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盈利、标准业务的自动核保率,努力实现业务发展与市场同步,盈利能力优于行业的总体目标。

二、承保政策制定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和云南省保监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内控规范要求,促进车险依法合规经营。

(二)效益第一,统筹兼顾坚持效益第一不动摇,牢固树立有效益发展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发展能力与发展质量的协调关系,加快发展优质业务,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促进车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分类指导,差异化授权省公司将对各州市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管控实行授权管理,持续推进车险业务的分类指导和差异化转授权工作,推动各州市分公司车险定价及风险选择能力,提高车险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实时监控,动态调整省公司将通过“PICC差异化费用配置平台”及《业务质量分类表》,对各分公司车险业务质量及销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结合各州市分公司车险综合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等指标,对业务质量、盈利能力持续提升的分公司,将扩大承保授权范围;对连续3个月业务质量下滑或经营亏损的分公司,将上收部分承保管理权限。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投保受理规定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1. 前言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保证承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险公司制定了本规定。

2. 保险承保流程保险承保工作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车主向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申请。

2.核实资料:保险公司负责核实车主提供的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3.评估风险:保险公司评估车辆的风险情况,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4.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承保。

5.缴纳保费:车主根据承保决定,按时缴纳保费。

6.发放保单:保险公司在车主缴纳保费后,向其发放机动车辆保险保单。

3. 保险责任与范围根据车主购买的不同保险类型,机动车辆保险的责任和范围也不同。

常见的保险类型包括第三方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应向车主明确保险责任和范围,并在保单中详细列出。

4. 审查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需要审查车辆的风险情况。

具体的审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车辆品牌和型号•使用性质和行驶范围•车龄和里程数•车辆维修记录和事故记录根据审查结果,保险公司将评估车辆的风险程度,并据此制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5.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风险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险费率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

•风险精算原则:保险费率应根据车辆的风险程度进行精确计算。

•市场调研原则:保险费率应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6. 保费计算方法保费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略有不同,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第三方责任险: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行驶范围,以及不同座位数的车辆,确定不同的保费标准。

•车辆损失险:根据车辆的品牌和型号、车龄和里程数等因素,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保费金额。

•全车盗抢险:根据车辆的品牌和型号、车辆购置价值、车龄和里程数等因素,确定保费金额。

7. 续保与解除合同车主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保险公司也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承保。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车辆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车辆保险是指针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制定的一项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车主及第三方利益,车辆保险管理制度应当合理规范和严格执行,确保车辆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车辆保险管理的重要性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保障车主利益、保障社会治安、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的车辆保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三、车辆保险管理制度内容1. 购买车辆保险的义务所有车主在购买车辆的同时,应当具备购买相应车险的义务。

未经购买车险的车主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保障其自身及他人的权益。

2. 车险种类及保额要求车辆保险种类主要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不同车辆类型应选择相应的车险种类,并确保保额符合规定标准,以确保在意外事故中能够获得合理赔偿。

3. 理赔流程及要求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车主应尽快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理赔流程提出申请,同时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及资料,以加快理赔过程,确保及时获得赔偿。

4. 保险公司服务责任保险公司应履行好服务承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保证理赔过程公正、透明,保障车主权益。

四、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强化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车主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2. 增加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车主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保障意识,培养良好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

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车辆保险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车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车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结论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车主、第三方及整个社会利益的重要制度,应当得到重视。

加强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可以有效提升交通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车辆保险的管理,保障公司车辆的安全及保险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三、保险分类公司的车辆保险分为以下几种:1. 车辆交强险车辆交强险是指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必须购买的一种车险,由交强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2. 商业险商业险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经营者可根据自身需要,依法自愿选购的商业保险。

包括下列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四、保险责任1. 车辆交强险车辆交强险是由交强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强制保险。

对于车辆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赔偿。

在车辆交强险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因交通事故被赔偿对象索赔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商业险商业险是可选的商业保险,具有更全面的车辆保险保障。

车辆所有人或经营者在购买商业险时可以自行选择需要的险种及其保额。

•车辆损失险:对于车辆自然灾害、人为损失等顺带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车辆行驶中因其他车辆、行人、建筑物等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盗抢险:对于车辆遭受盗抢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于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申请及理赔1. 保险申请公司车辆的保险采取年缴保费的方式。

保险费用由车主或经营者垫付,后与公司进行报销。

车主或经营者在车辆保险到期前向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续保申请。

经财务审批后,由负责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完成保险续保手续。

2. 理赔流程•第一步: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步:申请资料准备完毕后,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填写赔偿申请书,附加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步:保险公司在接到赔偿申请后,进行审核后认定事故责任方并完成理赔。

•第四步:公司财务部门收到理赔款后,会及时通知车主或经营者进行领取。

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车辆安全运行,降低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三条:车辆保险种类及责任1. 车辆保险种类: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分为交强险、商业险、附加险等。

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损失、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第四条:车辆保险投保与续保1. 投保:公司车辆保险由行政部负责统一投保,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 续保: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行政部应与保险公司沟通,办理续保手续。

第五条:车辆保险费用管理1. 保险费用由行政部负责,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2. 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手续费、税费等。

第六条:车辆保险理赔1. 理赔流程: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事故认定、理赔处理等工作。

2. 理赔资料:驾驶员应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等;(3)维修发票、修理清单等。

3. 理赔期限: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第七条:车辆保险档案管理1. 行政部负责建立车辆保险档案,包括保险单、理赔资料等。

2. 车辆保险档案应保存至保险期满后5年。

第八条:违规处理1. 驾驶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辆保险,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保险制度,要求所有机动车辆拥有此保险。

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需遵守相应的实务规程,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和提高保险行业规范化水平。

以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一、承保要点1. 保险公司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辆的资格和信息,确保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车辆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承保错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发保险标志,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被保险车辆具有有效的保险保障。

4.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保和承保信息进行精确保存和管理。

二、理赔要点1.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交警事故认定书等。

2. 保险公司应及时派遣定损员或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定损工作,确保事故车辆损失评估的准确性。

3. 保险公司应在案件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4. 保险公司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和投保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5. 被保险人在接受理赔后,应按要求提供和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金的支付和处理。

6.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予以赔偿。

三、其他要点1.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促进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承保、理赔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提供全面、及时的服务,解答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疑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加强对保险承保和理赔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能提高保险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为社会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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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车辆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保险理赔工作,提高理赔效率,保障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境内开展的各类车辆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

第三条车辆保险理赔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理赔范围第四条本公司承保的车辆保险业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二)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公司的理赔范围:(一)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失;(五)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理赔流程第六条报案(一)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七条立案(一)保险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报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报案,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调查(一)保险公司对立案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调查。

(二)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驾驶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定损(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调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二)定损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条赔付(一)保险公司应在定损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二)赔偿款项的支付方式,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责任认定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理赔案件的责任认定,应依据保险合同、法律法规及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失;(四)其他依法不予赔偿的情况。

车险业务承保政策

车险业务承保政策

车险业务承保政策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日益增长,车险业务承保政策成为了保险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车险承保政策的制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既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商业利益,也要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投保范围、责任限额、理赔流程等方面探讨车险业务承保政策。

一、投保范围车险的投保范围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车险的投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等几个方面。

1.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保险。

它主要承保保险车辆在车辆本身遭受意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投保部分损失险或全车损失险。

2.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主要承保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照一定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

3. 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一种对保险车辆全车范围内的盗抢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

保险公司将在被保险车辆遭受盗抢事件时负责赔偿车辆的损失,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

4. 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一种可选的保险附加险种,它为投保人在保险理赔时承担部分免赔额的费用,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计免赔险会扩大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二、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最高赔偿限额。

责任限额的合理设定不仅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还能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于车险业务来说,责任限额一般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设定的。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责任险的最低责任限额是30万元。

对于不同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来设定不同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的设定要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以及被保险人的真实需求。

过高的责任限额不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也会提高保费水平,进而加大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车辆的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的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保险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行驶,降低车辆事故损失,维护保险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车辆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保险、非机动车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等。

第三条车辆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合规;(二)公平公正,保障双方权益;(三)预防为主,减少损失;(四)强化服务,提高满意度。

二、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第四条车辆保险业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保险承保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对投保车辆进行审核,确保投保车辆符合保险条件。

(二)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按照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保险理赔事项。

(三)车辆保险合同管理: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核、签订、变更、解除等管理工作。

(四)车辆保险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大车辆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车辆保险的认识和投保意识。

第五条车辆保险承保管理:(一)审核投保车辆信息,确保投保车辆符合保险条件;(二)对投保人进行告知,明确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保险条款;(三)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四)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车辆保险理赔管理:(一)接到理赔报案后,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情况;(二)根据保险条款和事故责任,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三)按照理赔流程,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四)对理赔案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车辆保险合同管理:(一)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二)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解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车辆保险宣传推广:(一)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车辆保险宣传力度;(二)开展车辆保险知识讲座、咨询等活动,提高公众对车辆保险的认识;(三)加强与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人等合作,扩大车辆保险市场份额。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随着机动车辆的普及,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机动车辆保险不仅能够为车辆所有者提供保险保障,还能够保护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因此,对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保障车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对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即《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范围《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同时,规定了车辆保险承保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安全稳健、诚信守信等。

二、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管理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的管理是对保险公司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

《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组织架构和保险鉴定机构,制定明确的人员配备、业务流程和制度标准。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定期对承保人进行合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承保工作所需的能力和技能。

三、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申请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责任,及时、妥善处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确保车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理赔处理机制,保障理赔工作的公正、公平。

四、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监管为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靠性,《管理规定》还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监管的相关制度。

监管部门应当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保险业务,其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众权益。

因此,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管至关重要。

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为广大车主提供安全、稳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障。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1. 背景车辆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保护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免受意外事故的损失。

为了确保车辆保险的有效管理,制定一套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本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 确保车辆所有者及驾驶员明确车辆保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 提供指导,以便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正确选择和购买适当的车辆保险。

- 确保车辆保险的及时更新和有效管理。

3. 适用范围本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

4. 责任与义务4.1 车辆所有者的责任与义务- 车辆所有者应及时购买适当的车辆保险,符合法律和公司规定的最低保险要求。

- 车辆所有者应定期审核车辆保险的有效性,并及时更新保险条款和信息。

- 车辆所有者应保证车辆保险费用的及时支付,并在需要时协助保险理赔程序的进行。

4.2 驾驶员的责任与义务- 驾驶员应在驾驶公司车辆之前验证车辆保险的有效性。

- 驾驶员应始终按照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要求采取安全驾驶措施,遵守交通规则,以减少事故风险。

- 驾驶员应在发生事故时,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立即采取必要的报案和理赔行动。

5. 管理措施5.1 保险选择指导本公司将为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提供车辆保险选择指导,以帮助他们了解不同类型的车辆保险,选择适合的方案。

相关指导将包括保险类型、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等。

5.2 保险费用管理本公司将建立有效的保险费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保险的费用按时支付,并定期核查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5.3 保险更新和续保管理车辆所有者应定期审核车辆保险的有效性,并在保险到期前主动进行续保,以确保车辆持续受保险保护。

本公司将提供相应的保险更新和续保管理的支持。

5.4 保险理赔流程本公司将制定详细的保险理赔流程,并向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提供指导,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保险理赔。

6. 监督与评估本公司将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车辆保险的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车辆承保管理制度

车辆承保管理制度

车辆承保管理制度一、概述车辆承保管理制度是指车辆保险公司为保障车主及第三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旨在规范车辆保险业务的开展,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不法分子对车辆保险的滥用。

有效的车辆承保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车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车辆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二、车辆承保管理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车辆承保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对车主及第三方进行公平公正的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3. 诚实信用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车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4. 预防为主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提前预防车辆保险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安全。

5. 效率高效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三、车辆承保管理的具体内容1. 车主信息登记车辆承保管理要求车主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保险责任及保费测算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不同车型的保险责任和保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确定保险责任和保费,并告知车主相关信息。

3. 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限车辆承保管理明确了车辆保险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包括车辆基本险种、附加险种、保险金额、免赔额等,让车主清楚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

4. 索赔流程及赔付标准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车主在发生事故后的索赔流程及相关赔付标准,包括理赔材料、理赔流程、赔偿金额、赔付时限等,让车主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5. 保险合同及续保规定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续保规定,包括合同约定、保单送达、保险期限、保费支付等,确保车主及第三方在合同期间享受保险服务。

6. 理赔服务及纠纷处理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车主在理赔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报案时限、理赔时限、鉴定机构、仲裁规定等,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简述汽车保险承保工作的具体流程和内容

简述汽车保险承保工作的具体流程和内容

简述汽车保险承保工作的具体流程和内容汽车保险承保工作是指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保险承保的一系列流程和内容。

下面将从准备工作、承保流程、承保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一、准备工作在进行汽车保险承保工作之前,保险公司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是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车主信息、行驶证信息等。

其次是确定保险产品,根据车辆的用途、价值、年限等因素,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最后是确定保险费率,通过对车辆的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二、承保流程1. 报价和投保:车主根据自己的需求,向保险公司咨询并报价,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后,填写投保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核保: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工作。

核保是指对投保人的资料和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承保,并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和条款。

3. 承保:核保通过后,保险公司会向车主发出保险合同,并收取保险费。

车主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并签署保险合同。

4. 承保确认: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和签署的保险合同后,确认承保生效,并将保险单寄送给车主。

三、承保内容汽车保险承保的内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多个方面。

1. 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对车辆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赔付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用、车辆被盗抢的损失等。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赔付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3.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车辆上的乘客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进行赔付。

赔付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4. 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对车辆被盗抢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

赔付范围包括车辆价值、车辆零部件损失等。

除了上述的承保内容外,还可以根据车主的需求选择其他附加险,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划痕险等。

这些附加险可以根据车主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总结起来,汽车保险承保工作是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保险承保的流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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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车险标准化管理,强化承保业务质量,提高车险盈利能力,特制定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分为三部分:承保流程、承保实务、承保政策。

第一部分承保流程所有承保业务均需按如上“流程图”规范操作,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上报资料:1、车队业务需提前5天向市公司上报《车队风险评估报告》,《车队评估审批表》和《车队车辆明细》(格式详见附表),通过审核后方可提交车队,同一车队只能建立一个团单号。

2、信息不符,影响费率变化的如吨座位、重置价与平台不符等,必须在提交核保同时上传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到省公司,如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3、异地车辆投保人为自然人的,须上传本地身份证明到省公司;投保人为单位的,如在名称上无法判断归属本地须向省公司上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对于非续保异地牌照货车必须提供由当地营运部门出具的道路营运证明。

4、批改发生退费情况,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核对申请人的有效证件,确认身份,并留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由支公司主管车险经理确认,同时上传批改申请书等相关手续(转卖协议、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退车证明等)到省公司,待审核后方可退费。

退保的相关款项须正确退还给投保人。

单笔批单退费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上报特殊业务审批表申请批退;同一客户一次性申请退保超过10辆,必须提前上报省公司审批。

5、高价车车价超过100万元的车辆投保商业险,需提前上报高风险车辆承保审批表,审批通过方能承保。

格式详见附表:高风险车辆承保审批表(V2.0)6、特殊业务对一些不符合省公司承保管控规定,但对业务发展有较大影响、需要承保的业务。

投保前,上报特殊业务审批表,审批通过方能承保。

格式详见附表:车险特殊业务承保上报审批表(V2.0)填写说明:1)特殊业务审批表的内容包括:签单公司名称、投保单号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名称、车辆号牌号码、签单公司联系人等。

2)签单公司必须详细填写特殊业务的主要情况及承保原因,并结合该特殊业务的历史赔付率等投保车辆的其他因素,提出初步的承保意见。

7、客户信息增加客户信息或修改客户代码时,需在系统上传客户信息申请表及个人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至省公司审批。

格式详见附表:客户信息申请表8、超年限车辆超年限车辆(交管部门准予延期使用的)必须上传市公司年检合格的行驶证原件、机动车检验记录表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投保单。

第二部分承保实务一、履行如实说明义务1、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4、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5、提醒投保人及时批增新车号牌。

二、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对新保或转入业务,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投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验明原件;对于未注册登记的没有《机动车行驶证》的新购车辆,投保人需要提供车辆合格证与购车发票,并在获得行驶证后向保险人提供复印件。

对续保业务,投保人、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信息均未发生变更,且车辆信息与精友数据一致且未发生变更的,投保人需提供投保行驶证及上年违法记录,无须提供代码证等其他材料。

三、验车验证1、验车:投保人投保时,工作人员应检验车辆号牌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等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录一致;机动车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运行条件;是否配备消防设备;机动车内外有无破损。

验车照片需四张,一张是VIN码;其余三张分别为车辆正前,左后,右后,并且验车照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验车时间必须为签单生效前;二是验车地点,必须在所属分支机构楼下,有PICC铭牌;三是验车人与被验车辆在同一张照片之中。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动车可以免验:(1)按期续保且续保时未加任何险种的;(2)银行、汽贸等代办的新车业务;(3)车队业务车辆。

以下免验范围内车辆也必须验车:(1)新车购置价超过100万元的机动车;(2)挂军牌、武警牌、外地号牌的机动车;2、验证:投保人投保时,业务人员应检验《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各种证件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核实投保机动车的合法性,并确定使用性质和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已使用年限、已行驶里程。

新保车辆均应验证后承保,对于未上牌照的机动车,可以通过购车发票、合格证、进口货物许可证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等进行检验。

对于未上牌照的摩托车、拖拉机需上传购车发票、合格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驾驶证及身份证。

约定驾驶人员的应检验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对照投保单核实驾驶人员信息。

被保险人名称必须与相关证件一致。

车队续保业务(未到报废年限车辆)在保证车辆信息准确的前提下,可以不验行驶证。

验车、验证结果与投保人提交信息不符时,应按照检验结果出具保险单或拒绝承保。

四、填写投保单所有业务投保单为一车二单,其中商业险及交强险各一张。

投保单应详细规范填写。

1、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非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应由投保人出具“投保委托书”,载明“兹授权委托×××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

投保人为“自然人”,可由被委托人提供本人及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保险员工不可作为被委托人);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办理投保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客户代码必须按照规定,录入十六位客户代码,并确保客户代码的唯一性(自然人客户代码前五位为“21001”,非自然人客户代码前五位为“21002”)。

3、“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该代码为9位数字字母码;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4、联系人姓名、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5、投保人住所、邮政编码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及邮政编码,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6、被保险人单位性质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投保人要选择填写被保险人的单位性质,分类如下:(1)党政机关、团体: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公安、司法系统。

(2)事业单位:包括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综合技术服务业等单位。

(3)个体、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4)其他企业:指除个体、私营企业以外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企业。

(5)军队(武警):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6)使领馆。

(7)其他:指其他无法归入上面6类的单位,如: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等。

7、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

8、车主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填写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9、单车业务分类:(1)新车业务:指车龄为0年的业务;(2)转入业务:指上年未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的非新车业务;(3)续保业务:除上述新车、转入业务以外的业务。

10、号牌号码、号牌底色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录入,号牌号码除字母和数字外,一律不得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

对无牌照新车,准确录入发动机号后6位。

11、厂牌型号厂牌名称和车辆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如不详细,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整车合格证填写。

除系统自动带出的情况外,对精友数据信息中存在的车型。

所有车辆均不得使用别名承保。

12、发动机号、VIN码、车架号按《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填写。

发动机号是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俗称十七位码,VIN码一般位于仪表板上,也可能固定在车辆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人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可能在整车底盘等地方;车架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无VIN码的机动车必须填写车架号。

对初登日期在2000年1月1日以后的车辆(除摩托车和拖拉机),必须录入17位VIN码;对无VIN码的车辆录入车架号,无车架号录入发动机号;对无发动机的挂车等,发动机号录入VIN码前11位,无VIN码时录入车架号。

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留存照片或拓片,附于投保单后备查。

如机动车VIN码不足17位必须验车,并留存照片或拓片,上报省公司,申请开口,录入车架号承保。

13、核定载客、核定载质量按《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填写,1吨=1000千克。

14、排量/功率排量换算公式1000ML=1L,1000CC=1L,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功率换算公式1HP=0.75KW。

15、初次登记日期、使用年限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填写“已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不计算。

16、平均行驶里程等于已行驶的总里程除以已使用年份,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

17、车辆种类共8种,只可选择其中一项。

(1)客车:包括各类客车。

(2)货车:包括各种载货汽车、自卸车等。

(3)客货两用车:指既具有载客性能又有载货性能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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