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钓鱼执法”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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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摘要:上海“钓鱼执法”一案,在网络和民意的监督下,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钓鱼式”行政执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引发社会热议。

“钓鱼式”行政执法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合法性法律依据;罚款处理方式不合法;执法程序不合法。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程序一、“钓鱼式”行政执法事件及过程2009年9月上旬,上海张晖“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张晖不服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

10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应一名衣着单薄的男子恳求同意其搭车,行车没几分钟他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有关部门扣留,孙中界怀疑自己被“钓鱼式”行政执法,不懂如何用法律自救的他断指示清白。

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多辆,罚没款高达5000多万元,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描述下这种“钓鱼执法”的全过程。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在社会招募“钓头”和“钓钩”,由其假扮各种处在紧急、可怜状态的普通市民,以骗取同情等方法,在行动范围内“垂钓”私家车,上车后用携带的录音设备以取证,主动表示给钱,到执法大队埋伏区即要求下车。

待车主将车停稳,则突然地拔取车钥匙。

同时,埋伏多时的执法队员汹涌围上,使用暴力将车主制服,并搜去身上所有财物和证件,开出罚单并暂扣车辆。

至此,“钓头”和“钓钩”任务完成,他们成功垂钓一次可分得几百元人民币。

车主若想取回被扣车辆,必须缴纳万元巨额罚款,“承认非法营运”,同时签署“放弃抗议申辩”文书,最后缴纳200元“代驾费”后提车。

此类事件日益引发公众的质疑,“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合法性。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述所谓“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浅谈钓鱼执法的规制

浅谈钓鱼执法的规制

浅谈钓鱼执法的规制摘要:钓鱼执法,或者说是诱惑执法,是刑事侦查领域的诱惑侦查制度在行政执法中的变相使用。

鉴于降低社会执法成本的目的与社会上行政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执法难度越来越大的现实,其存在还是具有自身的合理性的。

故通过对国外诱惑侦查制度的立法规制进行探析,为我国建立并且完善诱惑执法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诱惑侦查一、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定义目前关于钓鱼执法的概念理论界还未形成一种较为统一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2)钓鱼执法就是行政机关采取一定手段诱惑无违法意图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然后对该公民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运用。

(3)“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可以免责的理由。

(4)“钓鱼执法”一词所指代的并不是一个执法行为,而是一个指称上海在查处黑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的语汇。

以上的4种观点中,第一二种观点都是从行政执法的过程上来对钓鱼执法做的界定,但是第一种观点较为中性,第二种观点侧重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犯意诱发”。

第三四种都是从性质上对钓鱼执法来直接做的界定。

本文认为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提供一定的机会,诱使相对人来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完成调查取证,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二、诱惑侦查(一)诱惑侦查1.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或者暴露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被诱惑者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审视与法律规制姓名:张鸿勋学号:1120113380 班级23111101摘要:钓鱼执法来源于诱惑侦查,由于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违法活动,所以其运用应该非常谨慎、认真。

但是在国内的钓鱼执法案例中,出现了钓鱼执法手段滥用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对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斩断执法经济利益链条加以解决。

关键词:钓鱼执法执法经济公信力依法行政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二、上海交通“钓鱼执法”案例:2009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孙中界驾车途经某建筑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 1.5 公里外的目的地,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 1 万元。

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

而起始浦东新区政府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10月底事件发展发生转机:浦东新区政府认定交通执法大队使用不正当执法手段,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钓鱼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所称钓鱼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采取诱骗、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故意引导当事人违法或者违反规定,然后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公正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三)公开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责任原则:对钓鱼执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一般规定第四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和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提出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立项申请;(二)审批:行政执法机关将立项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三)实施:经批准的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由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四)评估:执法结束后,对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执法目标;(二)有合理的执法方案;(三)有必要的执法资源;(四)有有效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三章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具体规定第七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针对以下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二)非法经营;(三)非法集资;(四)侵犯知识产权;(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模拟执法:通过模拟真实执法场景,测试当事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二)隐蔽执法:在不干扰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暗中观察当事人是否违法;(三)举报引导:引导当事人主动举报违法行为;(四)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或“陷阱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目的,故意设置诱饵,诱使当事人主动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钓鱼执法现象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行政钓鱼执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二、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二)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交易相对人或者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垄断协议:……(二)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交易相对人或者他人实施垄断行为。

”三、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限制1.不得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包括:(1)违法设定处罚对象、种类和幅度;(2)违法采取强制措施;(3)违法实施调查取证;(4)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主要包括:(1)未依法进行立案;(2)未依法进行调查取证;(3)未依法进行听证;(4)未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

采取这些手段的行为主要包括:(1)对当事人进行人身威胁;(2)对当事人进行财产威胁;(3)对当事人进行名誉诽谤;(4)虚构事实,误导当事人。

钓鱼执法_法律规定(3篇)

钓鱼执法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钓鱼执法这一现象逐渐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执法机关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的定义、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分析以及伦理探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个人利用非法手段,如设置陷阱、诱饵等,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性:钓鱼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欺诈性:执法机关或个人故意设置陷阱,诱使当事人陷入违法行为。

3. 损害性:钓鱼执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4. 犯罪性:在特定情况下,钓鱼执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7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钓鱼执法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利用他人违法行为,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条款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此条款禁止了钓鱼执法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款规定了钓鱼执法行为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地交警部门利用摄像头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却故意遮挡部分画面,使违法行为难以判断。

在当事人质疑时,交警部门以遮挡画面为由,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钓鱼执法算不算违法?

钓鱼执法算不算违法?

钓鱼执法算不算违法?钓鱼执法违法吗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严禁钓鱼执法,所以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不仅违背了道德,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印象,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而且还损坏了国家执法部门的形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通过利诱、欺诈等手段收集证据。

办案过程中可以使用诱捕的条件:1、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2、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3、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

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

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钓鱼执 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钓鱼执 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钓鱼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钓鱼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当今社会,“钓鱼执法”这个词汇常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那么,钓鱼执法到底是否具有合法性呢?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分析的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钓鱼执法。

简单来说,钓鱼执法指的是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故意设下圈套或者诱导,使得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公民产生违法的行为,然后对其进行处罚。

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钓鱼执法存在着明显的合法性缺陷。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钓鱼执法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原则。

它不是基于公民真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是通过诱导制造出所谓的“违法事实”。

这种做法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让公民无法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从而对法律产生恐惧和不信任。

再者,钓鱼执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而钓鱼执法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干扰了公民的自由意志。

这就如同在一个人原本正常行走的道路上故意设置陷阱,然后指责其掉入陷阱是违法的,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钓鱼执法还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一旦执法部门习惯于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执法成果,就可能会忽视正常的执法程序和规范,甚至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这不仅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基础。

然而,也有人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钓鱼执法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比如在打击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贩毒、走私等,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常规的执法手段可能难以奏效,此时采用一定程度的钓鱼执法手段或许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

但这种观点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即使是在打击严重犯罪时,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并且要有严格的程序和监督机制。

否则,很容易越过法律的边界,造成冤假错案,损害无辜公民的利益。

为了避免钓鱼执法的出现,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让他们明白执法的目的和手段必须合法合规。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

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

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

上海市政府表示将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

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无利不起早。

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

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

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

倒是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从合法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钓鱼执法可以归纳为秘密侦查手段的范畴,而我国刑法对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第36条和第237条。

第3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刑法规定的罪行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而第237条规定了对刑法规定的罪行可以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其中包括使用侦查人员进行秘密侦查,但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符合法定条件。

这些法律规定为钓鱼执法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钓鱼执法在实践中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

钓鱼执法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执法部门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钓鱼的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手段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钓鱼执法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在我国,钓鱼执法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

钓鱼执法的范围和手段也必须受到限制,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程序来看,钓鱼执法是具有合法性的。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执法的合理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钓鱼执法能否达到预期的执法目的,以及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都是评价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体现在其能否有效打击犯罪。

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引诱违法犯罪分子自动上钩,使得执法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并打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还体现在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钓鱼执法可以在不侵犯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也并非绝对的。

在实践运用中,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钓鱼执法可能会面临滥用的风险。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处罚(3篇)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处罚(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至关重要。

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滥用执法权力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钓鱼执法的定义、法律规定及其处罚措施,以期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推动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利用虚假信息、诱饵等手段,诱使违法行为发生,然后以违法行为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诱导性和非法性,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钓鱼执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不得采取诱骗、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

”这一规定同样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使他人财物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对钓鱼执法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三、钓鱼执法的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对于实施钓鱼执法的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执法证件、降低执法职务等级等处罚措施。

2. 刑事责任如果钓鱼执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对实施钓鱼执法的执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 赔偿损失对于因钓鱼执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钓鱼执法案例:某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酒驾行为时,故意制造假象,诱导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钓鱼执法”的行政违法性及其规制

“钓鱼执法”的行政违法性及其规制

“钓鱼执法”的行政违法性及其规制
姚天宇;王勇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钓鱼执法”是执法机关故意向当事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创造特定环境,以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自身违法的行为。

它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并可分为“显露式”、“勾引式”、“陷害式”等三种形式,其具有多重危害性。

“钓鱼执法”与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降人权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相冲突。

防范和规制“钓鱼执法”应当从完善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打击“执法经济”、限制使用奖励举报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等若干方面入手。

【总页数】6页(P73-78)
【作者】姚天宇;王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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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来源于英美法。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

为了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

可见,“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

“诱惑侦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

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孙中界肯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掌握,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

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情况下,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处罚。

可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行政部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分析“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现阶段,我国没有任何一部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设立“诱惑侦查”去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犯罪,然后将其抓获。

并且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者滥用职权,设置各种圈套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并且不给对方申诉抗辩的权利,甚至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让对方“认罪伏法”。

“钓鱼执法”的性质界定与规制要件

“钓鱼执法”的性质界定与规制要件

“钓鱼执法”的性质界定与规制要件[摘要]: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即行政执法应遵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符合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

“钓鱼式”行政执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我国的行政法治,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关键词]:“钓鱼执法”法律属性法律程序规制要件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9月8日,张晖上班途中遇到自称胃病需要搭载的路人,后路人强行拔掉张晖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其拖出车外,张晖的电话及驾驶证件被抢走。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张晖属于“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该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行政处罚。

1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鉴于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交通执法大队属违法行政。

据报道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仍屡有发生,有人采取各种欺骗手段,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要生孩子的孕妇或病人,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族或私人老板,过程与张晖同出一辙。

“钓鱼执法”遂成为网络和现实生活流行的名词,受到民众与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

二、性质界定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又称“诱惑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引诱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道德问题。

如上述材料中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明显背离行政目的。

张晖并没有非法营运之先例,无合法根据认为其搭载路人是实施非法营运,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有非法营运意图,其只是执法人员合谋预设陷阱中的猎物。

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

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姓名王龙专业法学班级0703班学号0790020306指导教师韩斌成绩答辩日期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二○一一年六月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内容摘要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作为执法者的人民政府的行为受到了公民的关注与监督,于是公平执法就成了我们口中所热议的话题了。

那在2009年的钓鱼执法事件中,它不仅使得公众对执法机关公正、严明的执法产生了怀疑,对社会道德更加是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更让公民开始怀疑我们的法治背后是代表着到底是善还是恶的利益,我们坚信的法律还能否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钓鱼执法的不合理之处入手,深刻揭示了钓鱼执法的违法性。

从行政法原则出发全面的分析钓鱼执法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再从法治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钓鱼执法的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法制建设Concerning the Legal Issues Behind Fishing LawEnforcement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as law enforcer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citizens'activities are the atten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fair enforcement became our mouth the topic of hot debate.That in2009,the fishing law enforcement event not only make it public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justice,strict law enforcement doubt on social morality",more is the removing burning wood from under the boiler hit.More let citizens began to doubt our rule is representing exactly is behind the interests of good or evil,we firmly believe that laws also can protect ou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his article from fishing enforcement of the shortcomings of profoundly revealed the fishing law enforcement, the illegality.Starting from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unreasonable fishing social phenomenon,and again from Angle of law enforcement proposal put forward to solve fishing.【Keywords】fishing law enforcement legitimac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目录一、“钓鱼执法”的概述 (1)二、钓鱼执法的出现的现象及其原因 (1)三、钓鱼执法的合法性讨论 (2)(一)钓鱼执法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 (2)(二)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3)(三)钓鱼执法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4)(四)钓鱼执法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4)四、钓鱼执法对当代社会法治建设的启示 (5)(一)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5)(二)对于违法行政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加大追究其责任的力度 (6)(三)加强法院对行政权的审查、监督 (6)(四)加强社会、媒体等公众舆论的监督,让行政机关执法变的公开公平 (7)参考文献 (7)致谢 (8)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学生姓名:王龙指导教师:韩斌说到钓鱼,大家都容易联想到的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虚拟诱饵吸引犯罪分子并获取证据的执法手段。

本文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优缺点分析以及风险和挑战等四个方面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钓鱼执法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在面对风险和挑战时,执法机关需要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综合评价来看,钓鱼执法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有其优势和不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慎重考虑和实践。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优缺点、风险、挑战、综合评价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网络诱饵,骗取犯罪嫌疑人上钩,从而获取证据和抓获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手段。

钓鱼执法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有助于评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表现在其能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

在网络时代,犯罪活动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执法手段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打击,而钓鱼执法则能够通过网络诱饵,直接接触到犯罪分子,从而获取证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钓鱼执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滥用职权等问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开展钓鱼执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

2. 正文2.1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对网络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合法依据。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和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通过伪装成网络犯罪分子,制造可疑交易或链接,以获取网络犯罪分子的信息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执法方式。

但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合理与合法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一、钓鱼执法是否合理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为了拦截和阻止网络犯罪活动。

网络犯罪活动危害巨大,可能引发财产损失、身心伤害甚至是国家安全问题。

执法机关通过钓鱼执法,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犯罪证据,以收集证据的方式打击犯罪分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预防犯罪宣传,遏制犯罪网络的扩张等。

此外,钓鱼执法对于执法机关而言是一种便捷的方式。

相对传统的调查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察觉并采取措施躲避。

而通过钓鱼执法,则可以直接钓出网络犯罪分子,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钓鱼执法是一种合理的方式,可以帮助执法机关高效地打击犯罪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是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钓鱼执法必须遵循信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机构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犯罪证据。

其次,执法机关需要在明确具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进行钓鱼执法,不得随意扫描和窃取公民的网络信息。

另一方面,钓鱼执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到公民的隐私问题。

因此,钓鱼执法必须遵守相关的监管和审批规定,以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执法部门需要认真审查钓鱼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记录。

总之,钓鱼执法是一种合理而又有效的方式,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程序和审批要求,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3篇)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这一现象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以非法手段诱导、诱骗当事人违法,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的定义、成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诱捕执法,是指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故意设置诱饵,诱导当事人违法,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故意性: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违法,却故意设置诱饵,诱导当事人违法。

2. 诱骗性: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通过设置诱饵,使当事人陷入违法的陷阱。

3. 非法性:钓鱼执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存在漏洞,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可乘之机。

2. 执法部门权力过大:部分执法部门权力过大,执法手段单一,容易导致滥用职权。

3.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4. 社会风气不正:一些地方存在官官相护、权钱交易等不良风气,为钓鱼执法提供了土壤。

四、钓鱼执法的危害1.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使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违法的陷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损害法律权威:钓鱼执法使法律成为滥用职权的工具,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钓鱼执法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严重破坏,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4. 影响政府形象:钓鱼执法使政府形象受损,降低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威信。

五、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

2. 限制执法部门权力:对执法部门的权力进行合理限制,防止滥用职权。

3.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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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钓鱼执法”事件已经成为公共话题,它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蚕食社会信任,执法手段不合法,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因此,必须抓紧对“钓鱼执法”等执法取证行为进行立法及规制,使其走向法制化、明确化、合法化。

关键词:钓鱼执法;不正当性;规制建议
行政法活动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常规的行政执法手段已无法灵活应对,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方式更加多样化,其中诱惑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青睐。

一、概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行政机关隐瞒身份,通过设计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的情景或者为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得以收集证据或者查获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

理论上,由于现有立法关于行政调查的规定不仅数量少、零散不成体系,且内容上大多是对行政主体调查权的授予,对行政主体调查时的义务则鲜有提及,被调查人的权利也多被忽略。

实践中,“钓鱼执法”手段获得的陷阱证据被大量运用,它作为一种有效的执法证据手段,具有举足轻重的使用价值。

然而由于这种取证方式的特殊性质,也为其带来种种弊端。

二、“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分析
1.“钓鱼执法”蚕食社会信任
某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为谋取部门利益,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是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它不仅动摇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而且降低了道德标准,撕裂了社会成员之间基本的和谐与信任。

2.“钓鱼执法”违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调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要求在法律优先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钓鱼执法”是利用国家公权来侵犯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这种可能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是在常规取证方式无法取证或者取证极为困难的情形下实施,是行政取证中的最后手段,对其适用范围应加以严格控制。

3.“钓鱼执法”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
依法行政须实体合法,亦须程序合法,程序违反即为违法。

“钓鱼执法”的程序违法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违反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权利等。

其次,违反情报公开制度。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的行政情报资料,
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

第三,违反陈述和申辩制度。

行政主体实施一定行政行为,在告知相对人后,相对人可能对该行政行为持有异议,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违反表明身份制度。

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最后,处罚主体不合法。

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代为行使。

4.“钓鱼执法”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是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它的意义不仅在于牺牲案件的真实换取司法的正义,还在于规范取证行为,保障基本人权。

“钓鱼执法”属于采取引诱、欺骗的方式诱使公民违法,其取证方式违反了公民的真实意志,其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理应被排除在法律效力之外。

三、对我国“钓鱼执法”等执法取证行为的规制建议
“钓鱼执法”固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和风险,但在实践中确实不失为一种很有效的取证方法并被广泛采用。

与其完全排除这种陷阱证据,不如尽快对“钓鱼执法”等执法取证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明确其可采性标准。

(1)严格限定实施执法取证行为的主体。

由于行政执法时,经
常会不可避免地对违法者实施强制措施,加之扮演“钓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应当将取证主体严格限制在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范围内。

(2)严格限制行政诱惑调查的适用范围。

由于这种行政诱惑调查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不得滥用,只能用于具有相当隐蔽性难以收集证据且极难侦破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3)必须经有关机关的批准。

以德国为例,就必须分别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书面批准,若延误就有危险且不能及时得到检察院或法院的决定,侦查机关也可先派遣侦查人员,再提请检察院或法院批准。

若检察院或法院在3日内未予批准,侦查机关必须取消派遣。

笔者建议,在我国进行获取陷阱证据的执法行为时,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陈述理由、实施条件和目的等,再经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的审查和书面批准。

(4)嫌疑对象必须是已经存在违法意图的人,执法人员所设的陷阱也不应超出一定限度。

也就是说,行政诱惑调查所设的陷阱不能使一个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也去实施违法行为。

至于判断此种诱惑性的标准,应以一个普通公民所能承受的条件为限。

参考文献:
[1]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85.
[2]汤德宗.行政程序法[a].翁岳生,编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张少琳.刑事证据的运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25.
作者简介:
孙远(1987年11月12日),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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