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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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吉人字[2006]15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适应我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起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真考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开发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廉,主要考核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标准应具体明确,能量化的量化。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善于研究,勇于创新,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基本合格:能够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基本职业道德,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业务、技术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工作上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安全无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有严重过失;忽视安全规定,违反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各类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相互占用。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及人数,由主管部门核定并下达。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日常工作完成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平时考核可以通过周、月、季度、半年总结和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应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聘用合同确定的聘用期满时进行。聘期考核应突出聘用制的特点,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对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效果做出较为科学、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评议。

(三)单位主管领导人在民主测评、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单位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单位考核组织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考核参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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