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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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赣市府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9日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赣市府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赣市府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积极推进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编制了《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经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批转,请你们根据该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纵深推进“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加快赣州中心城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中心城区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加快赣州中心城区建设步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达10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100万,成为文化内涵丰富、生态环境优美、城市功能完善、交通运输便捷、产业经济繁荣、辐射带动力强,最适合人们居住和创业发展的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

为全面落实《决定》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赣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一小时城市经济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制定本项目规划。

本规划的范围涵盖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赣县和南康市的部分区域,实施期限为2008-2011年。

本规划总体思路是,以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达10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100万为目标,通过政府监管、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提前布局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下大力气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存在的体制不顺、投资不足、各种设施不配套、综合效益不明显等突出问题,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带动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展开。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60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规范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报建收费运行机制,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建筑报建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十项: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元/㎡;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8、工程定额测定费:0.7元/㎡;9、白蚁防治费:2元/㎡;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

上述10项综合收费标准:101.1元/㎡。

综合收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供水、燃气等。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三项: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2、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直接费的6‰;3、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赣市府办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夜色景观建设与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赣州市中心城区(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赣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夜景照明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赣州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的规划编制工作,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夜景照明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设计和建设,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光污染,使夜景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协调。

第七条中心城区内的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一)城市河道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二)主要商业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三)城区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四)城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公交站(点)、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五)城区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场所。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2]5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2]5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2〕52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加快赣州城市化进程,着力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形象和品质,全力推动赣州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

其组成人员如下:指挥长:周光华市政府副市长副总指挥:赖启华市政府副巡视员、市国土局局长、市城投集团董事长邱世禄市政府副秘书长廖乐春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成员:蔡智市财政局调研员邓海鹰市国土局副局长吴晓明市规划建设局总工程师杨中茂市城管局局长邓丰市水利局局长许锐市房管局局长郭训东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杨玉强赣州供电公司总经理李聪市水务集团总经理欧阳天平中国电信赣州分公司总经理章步云中国移动赣州分公司总经理罗坚中国联通赣州分公司总经理付杰中国铁通赣州分公司总经理温永波省广电网络赣州分公司总经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原章江新区建设指挥部,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邱世禄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廖乐春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部、项目计划部、项目督查部。

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项目推进、重点工程及征地拆迁调度。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结束——。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21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2.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3.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二)划出的职责1.房屋权属登记职责;2.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三)取消的职责1.城市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3.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审批;4.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5.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四)下放的职责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中心城区除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住宅和房地产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房地产信息网络化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城镇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发展宏观调控体系。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和推进工作;负责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负责建设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
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30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
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
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九项: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老城区30元/㎡,新城区20元/㎡;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
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
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
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的分工通知如下: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刘建明: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负责信访、应急管理、发展研究、机关事务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协助处理审计、监察方面的工作;负责市政府公文和重要文稿的审核、重要活动和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工作;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薛有长:全面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应急办全面工作;兼管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保育院。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邝先元: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生工程、外事、侨务、台办、旅游、老龄、残联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郭知明: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农村工作、农业和粮食、国土资源管理、水利(水土保持)、林业、农机、果业、扶贫和移民开发、革命老根据地建设、供销、气象、水文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谢卫东: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工业和信息化(民营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公路)、工业交通方面的招商引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矿、质量技术监督、烟草、电力、通信、邮政、无线电管理、地质调查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赣市府办字[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4月1日赣州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全省“城市管理年”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管理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定“以人为本、服务市民和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理念,坚持以“治脏治乱治堵”为工作主线,通过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巩固和扩大“三治”成果,进一步解决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的市容卫生差、道路反复开挖、工地运输车辆遗撒、交通秩序乱、摊点乱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挂等“脏乱堵”突出问题,同时建立运转高效、管理精细、责权统一、市区联动、全民参与的城管运行体制,努力实现“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市容美观、畅通有序”城市环境的总体目标,提升中心城区和全市城市品位,为全面加快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赣州和成功举办第十四届省运会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组织领导成立赣州市城市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周光华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邱世禄市政府副秘书长魏国寿市城管局局长李小平市“三治”办副主任成员:宋怡萍章贡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刘建国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国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蔡智市财政局调研员刘新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赖德华市房管局副局长郭远昌市交通局副局长罗志欣市国土局党组成员、土地监察支队支队长戴艳春市爱卫会副主任刘昌明市教育局副局长雷继红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管运标市城投集团高管刘小平南昌铁路局赣州车务段副段长廖振龙市城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市政管理处处长朱俊峰市城管局副局长吴家平市环卫处处长朱丽琴市园林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朱俊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安排落实、协调调度和督导检查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三章运营维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作用和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应入尽入、有偿使用”的原则。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养护、确保安全、合理收费、高效运行”的原则,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推进综合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统筹协调综合管廊区域内的新、改扩建管线的入廊工作及综合管廊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30
•【字号】赣市府办字[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1.3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
业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1〕22号)
章贡区、赣县、上犹县、南康市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蓝捷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谢赣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
许志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坤市委610办副主任
宁群市法制办副主任
李小群市信访局督查专员
危跃俊市国安局副局长
金家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崔高翔市编委办副主任
邹军市监察局副局长
曾得钰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启勇市物价局调研员
王存彬市城管局副调研员
邓育成市公安局副调研员
雷继红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郭远昌市运管处处长
陈晓春市质监局副局长
邓龙炳市地税局副局长
涂光江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恳赣州铁路公安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郭远昌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6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6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62号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因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在实行系统化、规范化管护方面尚处在不断摸索改进的过程中,加之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涉及多部门职能,一定程度上会出现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的情况,导致侵害政府储备土地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也给政府储备土地带来安全隐患。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精神,现就做好中心城区(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进一步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管护工作内容不系统、分工不明确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彻底消除政府储备土地上的安全隐患,切实提高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水平。

二、明确管护任务,把握工作重点政府储备土地要按以下要求进行管护:一要设置储备土地标识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进行围挡、绿化、覆盖密目网;二要开展集中巡查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围挡、损毁绿化、倾倒垃圾、乱搭乱建(搭建废品堆放收购站、建材堆放场、农用棚等)、乱挖乱堆土方、种菜(养殖)等行为;三要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牌,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四要有效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赣市府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任务(一)总体要求。

围绕丰富中心城区“菜篮子”产品品种、保障市场供应、保持价格稳定、保证质量安全的目标,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快管理方式转变,创新调控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菜篮子”工作,更好地满足市区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对“菜篮子”品质、卫生、安全和购买便捷的多样化需求。

(二)目标任务。

将章贡、赣县、南康、信丰、兴国、于都、上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保障中心城区“菜篮子”基地建设重点县(区),重点抓好蔬菜、肉类、蛋奶、鱼等主要“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通过四年左右的努力,构建形成完善的“1+3”(生产基地+三级市场网络)“菜篮子”保障体系,实现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品种更加丰富、季节供应均衡、调控保障有力的目标,解决生产主体“卖菜难”和城区居民“买菜难”、“买菜贵”的问题。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的公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的公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的公告市地名委员会制订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已经2008年9月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告。

请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在使用和发布相关地名信息时,以《方案》中公布的地名为准。

特此公告二○○八年十月十七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根据市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市地名委员会对中心城区的目前在建道路和部分规划拟建道路、桥梁、公园提出了初步命名意见。

经媒体公示后,对征集意见进行了研讨,形成如下方案。

一、桥梁1、飞龙大桥:跨章江至飞龙岛在建大桥。

因飞龙岛命名。

2、章江大桥:地处市疾控中心附近,连接新区兴国路的在建大桥二、河套内老城区以文明大道北段、西郊路以西与章江合围的杉木树下、二康庙、三康庙地带片区,以及北起贡江南岸、南止赣州火车站、西起八一四大道和五洲大道、东止京九铁路的“站北新区”,作为老城区。

以“能够彰显赣州厚重历史文化底蕴”的古代名人、名建筑及人文景观名称,或者以“能够反映赣州市客家文化民风民俗特色”的名称,命名这两个片区的道路。

具体如下:(一)杉木树下片区1、木客街:东西走向。

东起青年路与西郊路交叉口,向西偏北延伸,止于章江北大道。

赣人自古有“木客”之称。

2、木栏井街:东西走向。

东起西郊路,向西偏北延伸,止于章江北大道。

因该路所在地建国初期属“木栏井”村而取名。

3、虔州路:东西走向。

东起西郊路(红旗大道西段转盘附近),向西偏北延伸,止于章江北大道。

以赣州原名“虔州”命名。

4、廉泉路:南北弓状走向。

北起木客街(青年路西端转盘附近),向南过木栏井街、虔州路、西桥路、红旗大道,再折向东,过高琰路、贵和路、杨公路,止于东坡路与忠诚府街交汇处。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赣市府办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140号)章贡区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有关单位落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一○年七月二日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0〕24号批复文的精神,为全面落实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组建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任务为全面加强中心城区的城市管理工作,理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有效地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和创业投资环境,实现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具体工作安排(一)编制三定方案。

市城市管理局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0〕24号批复文的精神草拟好三定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市编委办审定,市编委办于7月15日前报市编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在7月20日前下发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

(二)制定《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市城市管理局要结合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力量对草拟的《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再次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力量对《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协调考察论证,提高《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操作性,于8月10日前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下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5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5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7日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府字〔2017〕95号)精神,依托全市丰富的森林资源,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脱贫攻坚,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重点发展油茶、竹、森林药材(含药用野生动物养殖)与香精香料、森林食品、苗木花卉、森林景观利用六大林下经济产业。

到2020年,全市新增林下经济面积300万亩、林下经济总面积累计达到1300万亩以上;新增林下经济产值达到280亿元,年总产值达到560亿元以上,力争实现三年翻番;参与林下经济林农达到80万户以上,努力实现山区林农“不砍树,能致富”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一)发展油茶产业1.目标任务。

到2020年,新造高产油茶林30万亩,改造低产油茶林15万亩,使全市新造高产油茶林面积达到135万亩,实现年产茶油10万吨,茶油精深加工率达到80%,茶粕、茶壳等利用率达到80%,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油茶精深加工系列产品,打响“赣南茶油”品牌,油茶产业综合产值达到120亿元以上,把油茶产业培育成赣南林业支柱产业和精准扶贫特色产业,辐射带动林农15万户以上。

2.发展路径(1)新造高产油茶林。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赣市府办字[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骆炳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幸跃凌市政府秘书长廖志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周逸洪市政府副秘书长饶卫平市人防办主任成员:黄鹏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李振华市人防办副主任李芝云市工信委副主任邓广飞市医疗急救中心主任谢京华市财政局总会计师郭光阳市消防支队参谋长黎德周市安监局副局长章广麟市交通局副调研员王林市林业局副局长、森林公安局长黄作芸市农业和粮食局副局长钟永浩市水利局副局长、防汛办主任刘旗福市水文局副调研员曾谷林市地震局副局长谢银水市气象局副局长曾跃华市环保局副调研员吴小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书记曾海林市矿管局副局长黄宗清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杨泰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谢朝阳市海事局副局长舒君亮赣州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刘长忠赣州移动分公司副总经理梁喜赣州联通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新亮赣州供电公司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办,黄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芝云、李振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赣市府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8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四统、四分、普费制、阶梯式”,即,统一出台时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组织听证,统一宣传口径;分散决策,分散征收,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实行排污者付费;根据用水数量确定不同征收标准的原则,结合中心城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在赣州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一)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吨(含原征收的0.15元/吨,这次实调0.65元/吨);月用水量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00元/吨(含原征收的0.15元/吨,这次实调0.85元/吨);(二)行政事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80元/吨(含原征收的0.15元/吨,这次实调0.65元/吨);(三)工业用水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为0.80元/吨(含原征收的0.30元/吨,这次实调0.50元/吨);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收取0.12元/吨管网运行维护费;3.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9•【字号】赣市府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06]8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九日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时有效的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驻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包括:(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四)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或用地界限的;(五)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七)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八)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的;(九)擅自在屋顶加层的。

第三条市行政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和监察程序,负责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人员和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信访(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对经调查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2007年赣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2007年赣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58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
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7]58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安排意见
2007年是我市全面贯彻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第二年,是新一届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城市建设的开局之年。

为实施好新一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做大做强中心城区,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2011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发展到7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到70万,基本形成文化内涵丰富、生态环境优美、城市功能完善、交通运输便捷、经济集聚和辐射能力较强的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的目标,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中心城区发展和建设的基础,合理安排建设资金。

现对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推进小组和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筹调度,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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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
作指挥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12]5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2
【实施日期】2012.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2〕52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快赣州城市化进程,着力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形象和品质,全力推动赣州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

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
周光华市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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