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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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

从近来的大量报道看,由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举办的“全国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于2009年8月25日~26日在上海召开,会议讨论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宣布启动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的试点,确定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江西、厦门、南京、武汉等10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为期一年。

面临试点,本人认为,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捐献组织工作”层面的试点,同时,也应从伦理层面探索我国器官捐献工作未来的基本规则体系。

笔者以为,我国人体器官捐献领域未来的基本规则体系的核心内容,应该是以下5个准则:

1、一切遭受刑事处分状态中的人就器官捐献所作出的知情同意表示一律推定为非真实意图的表示原则;

2、针对特定社会群体实行人体器官捐献推定同意原则;

3、近亲属受体排序适度优先原则;

4、禁止强迫和无形的变相强迫原则;

5、适度补偿原则。

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原则一,即,不得从死囚获取器官原则,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2009年9月3日更多文章,请链接康网胡晓翔的空间:/h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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