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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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外交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规范 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行为准则。
二、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 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合法权益的代表。
(二)领事关系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互相设立常驻 领事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领事以及领事在执行 职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关系。
2.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3. 作证义务的免除。 4. 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四)免纳捐税、关税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 1.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 2. 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若非接受国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二)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三)管辖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没有例外,但接受国
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 措施,包括要求其派遣国放弃他的豁免权,以便 对他进行审判,或者宣布他为不受欢迎的人。
(三)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规范国家从事 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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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一、外交机关的种类
外交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 从事具体外交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总称。国家外 交机关可以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国外外交机关两 类。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以下三类:
(六)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和终止 1. 外交代表(即使馆馆长)根据接受国统一适用的
惯例,在递交国书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门或另经商 定的其他部门通知到达并递交国书正式副本以后, 即可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2. 外交代表的职务通常可因以下情形而终止: (1)任期届满或派遣国政府召回; (2)接受国政府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 (3)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 (4)派遣国或接受国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所 享有的各项优惠权利和免受接受国管辖的权利。 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国际法学界有三种 不同的学说:
(一)治外法权说 (二)代表性说 (三)职务需要说
(二)外交团的作用主要在礼仪和生活方面,如 在各国使节参加接受国的宴会或庆典时,外交团 团长代表各国使节致辞,或者向新任使馆馆长介 绍接受国的情况。
(三)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能在接受 国内从事任何政治性运动,不得采取联合行动向 接受国政府施加压力,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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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二)使馆档案文件不得侵犯 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
均属不得侵犯。 (三)使馆通讯自由 (四)使馆免纳捐税、关税 (五)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 (六)使用国旗、国徽 使馆和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馆长寓所和交通
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
政府。
三、特别使团
(一)特别使团的派遣和职务 (二)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 2. 特别使团中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四、外交团
(一)狭义的外交团是指由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国 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是指由驻 在一国首都的各国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组成的团体。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则是指国家在外交活动中与其他 国际法主体形成的国际关系。不过,由于国家之 间在对方领土内相互设立常驻使团是国家进行外 交活动的基础和主要方面,所以狭义的外交关系 仅指国家之间相互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其活动所 形成的国际关系。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 派遣国在正式向接受国派遣使馆馆长和陆、海、
空三军武官之前,须将拟委派的上述人选通知接 受国,俟其表示同意后再正式派遣。 2. 除使馆馆长和三军武官以外的使馆职员,原则 上派遣国得自由委派。但如果派遣国委派具有接 受国国籍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的外交职员, 仍需得到接受国同意后方可派遣。 3. 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 的人或者宣布使馆其他人员为不可接受,并且不 需要说明原因。这种程序既可以适用于在任的使 馆人员,也可以适用于已经任命但尚未就任的人 员。
(三)使馆的职务 1.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 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
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 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
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5.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四)使馆人员的组成 1. 使馆馆长。 使馆馆长是派遣国委派负责领导使馆工作的人。 2. 使馆职员。 (1)外交职员。 (2)行政和技术职员。 (3)事务职员。
(一)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首领,在对外关系中是国
家的最高代表。 (二)政府 政府是国家外交事务的领导机关。 (三)外 中国接受外国的常驻使馆是在19世纪中叶。馆
长郭嵩涛作为第一任中国驻英国公使,成为中国 历史上第一位常驻外交使节。 (二)使馆的建立 1. 一国是否或者何时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使馆, 属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该国可以根据自己 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利益作出决定。 2. 国家有权决定与别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的条件,而且在建交以后,也有权根据一定的理 由单方面决定暂时或长期关闭驻另一国的使馆, 中止或断绝同该国的外交关系。
二、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 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合法权益的代表。
(二)领事关系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互相设立常驻 领事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领事以及领事在执行 职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关系。
2.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3. 作证义务的免除。 4. 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四)免纳捐税、关税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 1.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 2. 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若非接受国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二)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三)管辖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没有例外,但接受国
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 措施,包括要求其派遣国放弃他的豁免权,以便 对他进行审判,或者宣布他为不受欢迎的人。
(三)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规范国家从事 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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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一、外交机关的种类
外交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 从事具体外交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总称。国家外 交机关可以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国外外交机关两 类。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以下三类:
(六)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和终止 1. 外交代表(即使馆馆长)根据接受国统一适用的
惯例,在递交国书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门或另经商 定的其他部门通知到达并递交国书正式副本以后, 即可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2. 外交代表的职务通常可因以下情形而终止: (1)任期届满或派遣国政府召回; (2)接受国政府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 (3)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 (4)派遣国或接受国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所 享有的各项优惠权利和免受接受国管辖的权利。 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国际法学界有三种 不同的学说:
(一)治外法权说 (二)代表性说 (三)职务需要说
(二)外交团的作用主要在礼仪和生活方面,如 在各国使节参加接受国的宴会或庆典时,外交团 团长代表各国使节致辞,或者向新任使馆馆长介 绍接受国的情况。
(三)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能在接受 国内从事任何政治性运动,不得采取联合行动向 接受国政府施加压力,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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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二)使馆档案文件不得侵犯 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
均属不得侵犯。 (三)使馆通讯自由 (四)使馆免纳捐税、关税 (五)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 (六)使用国旗、国徽 使馆和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馆长寓所和交通
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
政府。
三、特别使团
(一)特别使团的派遣和职务 (二)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 2. 特别使团中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四、外交团
(一)狭义的外交团是指由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国 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是指由驻 在一国首都的各国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组成的团体。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则是指国家在外交活动中与其他 国际法主体形成的国际关系。不过,由于国家之 间在对方领土内相互设立常驻使团是国家进行外 交活动的基础和主要方面,所以狭义的外交关系 仅指国家之间相互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其活动所 形成的国际关系。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 派遣国在正式向接受国派遣使馆馆长和陆、海、
空三军武官之前,须将拟委派的上述人选通知接 受国,俟其表示同意后再正式派遣。 2. 除使馆馆长和三军武官以外的使馆职员,原则 上派遣国得自由委派。但如果派遣国委派具有接 受国国籍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的外交职员, 仍需得到接受国同意后方可派遣。 3. 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 的人或者宣布使馆其他人员为不可接受,并且不 需要说明原因。这种程序既可以适用于在任的使 馆人员,也可以适用于已经任命但尚未就任的人 员。
(三)使馆的职务 1.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 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
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 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
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5.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四)使馆人员的组成 1. 使馆馆长。 使馆馆长是派遣国委派负责领导使馆工作的人。 2. 使馆职员。 (1)外交职员。 (2)行政和技术职员。 (3)事务职员。
(一)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首领,在对外关系中是国
家的最高代表。 (二)政府 政府是国家外交事务的领导机关。 (三)外 中国接受外国的常驻使馆是在19世纪中叶。馆
长郭嵩涛作为第一任中国驻英国公使,成为中国 历史上第一位常驻外交使节。 (二)使馆的建立 1. 一国是否或者何时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使馆, 属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该国可以根据自己 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利益作出决定。 2. 国家有权决定与别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的条件,而且在建交以后,也有权根据一定的理 由单方面决定暂时或长期关闭驻另一国的使馆, 中止或断绝同该国的外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