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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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公司财富的创造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来通过阐述公司治理结构的起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吸收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一步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以其能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建设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双层委员会制、单层委员会制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起源
公司治理起源于两权分离,发展于所有权的分散。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家逐渐从资本家职能中分离出来,根据资源配置最优化的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企业的经营权逐渐从资本家手中转移到专职的、拥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手中。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们逐渐从企业运作的内部走到外部,他们不再直接经营企业,而是作为委托者委托职业经理人们经营企业,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正是由于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分离导致了公司管制必须回应“代理”问题。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虽然适应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但是由于所有者不实际管理公司事务,缺乏关于企业的全面信息,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与不足,目前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称之为外部控制,主要包括通过企业外部的一些控制手段,如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以及资本市场上的购收和兼并。另一种是内部控制,其控制手段主要是一些内部的制度设计,我们称之为公司控制(corporatecontrol)或公司治理结构。
需要指出公司治理,也称公司管治或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股东、董事、经理、债权人之间,在多数人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分配公司控制权的制度。“公司治理”这一概念源起于美国伯利和米恩斯教授的经典著述《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的观察:公司所有和控制分离的现象,股权分散导致了强大的公司管理层和虚弱的公司所有者,当股东单独或集体行动都不能任免董事、经理的时候,公司董事、经理取得了永久的权力----没有所有权的控制权,而法律上的所有权-----股东-----仅仅是一种虚幻的存在.[1]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下面将统一采用公司治理结构。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
任何事物的形成和发展必然受其背景和自身历史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也一样。由于法律、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及适应外部环境和企业的目标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各有特点,所有者、经营者及其监督者的角色定位也存在一定的
差异,反映不同的理念。根据公司内设机构、劳方(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参与程度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同。下面介绍英美模式、德国模式、日本模式的治理结构,通过分析其特征及优劣势,提出对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借鉴意义。
1、英美模式。独立董事制采取一元化设计,实行单层制委员会制,它是一种股东主导模式,其治理方向是股东监督、激励和约束经理人。[2]其特征在于公司的权力集中于资方,强调在资本的流动中的提高效率。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除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外,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公司通常不设专门的监事会或监察人。为协助董事会进行决策、负责决策的实施,董事会下一般设几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在运作模式上则根据各自的分工范围,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者政策主张,再交由董事会讨论表决。在实践中这些专门委员会起监督作用,类似监事会的职责。
在外部治理结构方面,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主要是通过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政策引导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英美模式的有效治理要求成熟和完善的市场制度和体制,通过经理市场、金融市场、产品市场和技术市场与独立董事一道来实现对企业的治理。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中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较少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和公司的主宰,董事会中心主义占据主导地位。
2、德国模式。德国的公司治理采取二元制设计,即双层委员会制,包括监察委员会(监事会,相当于美、日的董事会)和管理理事会(理事会,相当于美、日的高级管理部门或执行委员会)。监事会成员不能充当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由监事会推选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体现民主管理的监事会居于负责经营管理的董事会之上;雇员被认为是企业高度专用资本的提供者,在公司中利益共同体的组成部分,雇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拥有合法的地位,参与共同决策。[3]
在外部治理结构方面,公司建立在股权结构集中和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基础上,股东比较集中、稳定,股票不会轻易转让,周转率低,市场兼并与收购较少发生,银行在融资和公司监控方面一直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经营,通过监督公司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外部控制。
事实上,由于股东大会中银行的力量异常强大,使得企业更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保护不力,这也正是德国的股票市场不发达的根本原因。
3、日本模式。日本的公司治理架构与德国的二元制雷同,即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所
不同的是,在日本,董事会与监察人在组成上并无隶属关系,均是由股东大会选任。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比较普遍。这种交叉持股根据战略目的进行安排,以双方信用为基础,是双方合作关系的象征。因此,日本企业董事会中有大量的银行代表。表面上看起来,日本企业中的银行力量比较大,和德国比较相像,但由于银行和企业的关系亲密复杂,银行的债权人的身份严重弱化。
三、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及选择
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许多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都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公司中很多都是由国有企业或其他政府部门控制的实体改制而来,在改制的过程中,有些公司的运作比较规范,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尚未真正实现向公司制的机制转变。
1、股权结构不合理,超级股东控制一切。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包括股东的类型以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的比例、股票的集中或分散、股东的稳定性、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超级股东持有绝大部分股份的现象在实践中很多。
2、董事会职责不清,独立性不强。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1)董事会与管理层成员重合。(2)集团公司内部的多法人制度,集团公司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业务,甚至直接任命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违背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成员的职责与权利。
3、监控机构不健全。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责,但是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却非常有限;同时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外部监控制度,例如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经理市场对公司的控制在实践中很难发挥作用。
另外,由于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不足、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健全等原因也是我国公司治理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
面对公司存在上述问题,在吸收各国治理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应该考虑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的特定情况:除了考虑所有者的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甚至还包括部分社会目标,特别是企业的职工的利益,还特别下设了有相当比率职工的监事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呼声加强。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8月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加强对控股大股东的监督和中小股东的保护。但是独立董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经过实践证明不是那么明显,那么通过加强监事会的职责来完善保护股东利益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未尝不可,同时也可以英美法系那样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方式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