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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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庇护权案(the Asylum Case)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起未遂政变。秘鲁总统下令 取缔政变的组织者“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该联盟领导 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Victor RaulHaya de la Torre)进 行刑事审讯,同时对其发布逮捕令。 1949年1月3日,托雷到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请求政治避难 。哥伦比亚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给 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 》(简称《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允许托雷安全 离境。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无权享受庇 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 成一致,经过多次外交交涉,双方于1949年8月31日签订《利 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国际法的渊源 (二) ——国际习惯
一、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国际法院规约》第38.1.2条:“国际 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一)通例(general practice)的存在 1 、连续性(continity)——时间要 件
(C)另一种思路——对国际习惯法进行分类: 强行国际习惯法: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无论 国家是否同意,都应当适用; 普遍国际习惯法:涉及所有国际法主体的利益, 为了统一法律制度的形成,应进行沉默效力的推定; 特殊国际习惯法:应对沉默的推定作严格要求, 如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且对沉默不可能作出其他解释。
C、对“坚持反对者”的限制 (A)对象--不适用于强行性国际习 惯法 争议: 伊朗、朝鲜等国坚持反对核不扩散 英国和爱尔兰反对1977年《 1949年8月 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 突受难者的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禁止对平 民进行报复的规则 (B)时间--自始至终反对 (C)内容--反对始终如一
(2) 沉默对国际习惯形成的意义? A、沉默在国内法上的意义 (A)私法领域 ——沉默视为同意以法律明确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为前提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 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 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 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公法领域 ——沉默权的设定
restrictive immunity)与绝对豁免(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3 、一致性(generality)或一贯性 (consistency)、划一性(uniformity)——效 果要件 如果各国就某一规则的实践没有一致性,前 后矛盾,无法形成国际习惯 如1998年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 Ugarte)豁免权案中的前国家元首剩余 豁免权问题
问题: 如何证明“法律确信”(opinio juris)或“法律
的必要确信” (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
困难: 1、法律确信并非客观外在的表示。 2 2、在国家行为中,法律因素和政治因素经常复 杂地纠缠在一起,难以清楚证明通例的重复是国家 出于法律义务感还是政治考虑。 国际法院实践: 在物质因素确定后,便推定心理因素也存在。
【案例】皮诺切特引渡案 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 Ugarte)在1973年以军事政变取得智利政权, 根据1973年第1号法令就任“军政府”(Governing Junta)总统,1974年根据 第527号法令就任“国家最高领导人”,同年根据第806号法令就任共和国总 统。他是一个通过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政府的总统。英国已承认了皮诺切特政 府,并与该政府建立了外交关系。 1998年10月16日,西班牙马德里法院给伦敦市治安官伊凡发出一份“国 际逮捕令”(International Warrant of Arrest),指控正在伦敦医院治病的皮诺 切特在1973年9月11日到1983年12月31日期间在智利对西班牙国民施行杀害 、酷刑和扣留人质等违反人道的行为,请求把皮诺切特引渡去西班牙,接受 西班牙法院审讯和惩处。伊凡根据英国1989《引渡法》第8条规定,签发了“ 临时逮捕令”将皮诺切特逮捕。 皮诺切特被捕后由律师向英国法院提出,由于其为是智利前总统,具有国 家元首身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不能被逮捕和引渡。本案所涉及的退任 后国家元首的“剩余豁免权”(residual immunity)问题,在《维也纳外交关 系公约》中并无规定,也未在各国实践中形成一致惯例。2000年3月2日,英 国内务大臣斯特劳决定,鉴于健康原因释放84岁高龄的皮诺切特。
(3)国际习惯对坚持反对者的效力?
“坚持反对者学说”(doctrine of persistent objectors):“一个 国家如果在国际习惯法的一项规则产生过程之中坚持反对,就 不受该规则的拘束”。 A、国际法院态度 1950年国际法院“庇护权案” (the Asylum Case)判决: 由于秘鲁拒绝批准1933年《蒙德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该 条约对秘鲁无约束力。此外,哥伦比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 承认庇护国的“单方确定权”的、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间的区 域习惯,而即使存在这样的区域习惯,该习惯法也不适用于秘 鲁,因为秘鲁在该规则形成时就持续予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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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习惯对新国家的效力? A、提出问题的背景? (A)二战后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 (B)冷战结束以来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
B、传统观点:肯定说 理由: (A)新国家是以接受现行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拘束为代价而享 有现行国际法体系所赋予的权利 (B)国际习惯法规则依据国际社会的“协调意志”而形成, 其本身已经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新国家 没有理由不接受其拘束。 C、前苏联、东欧、亚非拉部分国家:否定说 理由: (A)利益冲突:新国家大多是脱离殖民统治或外国/外民族 奴役而获独立的国家,自身国家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必然与大 多代表殖民者或强国利益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相冲突。 (B)国家主权:新国家和原有的国家理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现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形成过程中缺少新国家的同意,要求 新国家遵守有违新国家的主权
2、国际习惯与条约的比较
(1)国际习惯的缺陷? 1)内容的不充实、不系统、不精确 2)作为争端解决依据的困扰——查找习惯 法 3 3)缺乏前瞻性 4)形成过程的“非民主性” (2)国际习惯相对于条约的优势? 1)约束力的普遍性———“坚持反对者” 除外 2)救济方式的多元性 3)不受条约保留制度影响 4)不受条约失效、撤回制度影响
问题: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多少时间? “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对国际习惯构成 理论的挑战? 如何认定国际习惯的形成时间——国际习 惯有无“生日”?
2 、普遍性(university)——数量要件 问题: (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 所有国家? 利益相关国家?
D、国际习惯对新国家效力问题的意义?
新国家曾反对哪些国际习惯?
领海规则:3海里或200海里 征收补偿标准:赫尔规则(Hull Rule)、 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与适当补偿规 则(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国家豁免标准:限制豁免(doctrine of
B 、沉默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 A)肯定说 王铁崖:“惯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参加或接受有直接 的和间接的……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行为中间 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行为和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前者是积极的 默认,而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理由: A)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应符合“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state) 的条件,国家有义务知晓法律的形成,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有提出异议 的义务 B)国际社会的需要-----为了国际社会的存在,有必要促进习惯国际 法的诞生 (B)否定说 童金(Tonkin): 一般习惯法规则只能拘束表示了明确同意的国家,而 不能拘束未表示这种意思的国家,沉默不能被推定为同意的意思。 理由: A)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并不透明,对国家做“理性人”假设并不符 合国际社会实际。 B)沉默既可以暗示默示同意,也可以只是表示对有关问题缺乏兴趣 或缺乏了解。 C)国际社会的需要只是一种功利主义考虑,并无充分理论基础。
3、国际习惯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成文化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向,条 约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习惯 法将进一步萎缩,但将 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
(1)国际社会基本构架的必然限制。 (2)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紧密化和国际社会组织化程 2 度的加深,某些领域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形成习惯法规范。 (3)在存在条约规范的领域,习惯规范仍可持续支配非 缔约国间以及非缔约国与缔约国之间的关系。
(二)通例“经接受为法律” ——国际法主体在交往中重复通 例时要有“法律确信”(opinio juris)或“法律的必要确信” (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要出于法律义务感,对特定规 则的遵循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而非道义上、礼仪上的原因 。 国际法院的态度(“荷花号案”、“北海大陆架案”、“尼 加拉瓜诉美国案”):“不仅这些有关的行为必须构成一个确立 的惯行,而且这些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或者必须是这样实 行的,从而证明存在着一个确信,认为由于有一个法律规则要求 施行这种惯行,所以这种惯行是必须实行的。这种确信的必要, 即这个主观要素的存在,正是隐含在法律的或者必要的确信这个 概念中。所以,有关的各国必须感觉到他们是在遵循一个法律上 的义务。……行为的时常发生或甚至具有习惯性,这点本身还不 够。存在着很多国际行为,例如在仪式和礼节的范围内,这些行 为几乎是一定不变地实行的,然而他们的动因只是礼仪、便利或 传统的考虑,而不是任何法律上义务的意识。”
二、查找国际习惯法 1、查找主体 2、查找标准 3、查找范围 1) 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如对外缔 结的双边条约、对外政府公告、宣言、 声明等; 2) 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主要如联 合国大会决议、国际法院判决等; 3)各国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 种有关文件以及相关政府官员讲话、新 闻报导等。
三、对国际习惯的评价 1、基本地位 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也是 传统国际法的首要渊源。但随着国际习 惯的成文化趋势,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 源体系中地位逐渐退居条约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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