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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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控制]根据《进出口许可法》, 加拿大进出口控制局负责按照 进口控制清单对进口产品实行监控。进口控制清单通常包括产品清单,其 中仅对特定国家和地区一些产品实行控制,进口控制清单中的所有产品都 需要获得进口许可。 目前实行进口控制的产品主要是各种农产品(家禽、 蛋以及奶制品)、纺织品及服装类、特定的钢铁产品以及武器及军需品。
3.1.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加拿大作为一个工业化国家,其市场管理的特征之一就是从产品制造 到销售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保障及监督制度。 该制度 适用于整个市场, 无论本地或进口产品。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与药物 法》、《危险品法》、《肉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法》、《动物卫生法》 和《野生动植物贸易规定》等。以下仅涉及与进口产品有关的商品检验制 度:
3.1.2贸易法规体系
加拿大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海关关税法》、 《出口法》、 《出口发展法》、 《进出口许可法》、《特别进口措施法》、 《特别进口措施规则》、《进口许可证规定》、《国际贸易法庭法》、《进 口货物标识法》、 《消费者包装与标记法》、 《贵重金属标识法》、 《加 拿大农产品法》、 《纺织品标签法》和 《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法》等。
(2)纺织品与服装:自2005年4月 1 日起, 只有来自美国、墨西哥、 智利和哥斯达黎加的享受优惠关税的服装及纺织品需要进口许可证。非优 惠关税的进口服装与纺织品不再需要进口许可证。
(3)钢铁产品:加拿大对钢铁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计划,碳钢产品 和特种钢产品被列人进口控制清单。
(4)禁止进口品:加拿大禁止进口淫秽、叛国、妨碍治安的宣传资 料或儿童色情读物;旧车或二手车(自美国进口的除外);二手航空器;
(3)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指可能有化学、机械和电子危险及易燃 易爆的产品,如玩具、儿童家具、含有毒油漆制品、打火机等。进口商 在 市场销售此类产品之前需向 加拿大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符合产品安全标准 的证明文件,由加拿大卫生部产品安全局依据 《危险产品法》负责实施。
3.1.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法律构成]加拿大海关法律由《海关法》和《关税税则》构成。 《海关法》规定了有关课税、征收、关税税则的执行,还包括确定商 品应纳关税计价的条款;《关税税则》 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并且规定进 口税减免项目,包括关税的收缴与豁免。 加拿大边境服务总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负责实施 《海关法》 和 《关税税则》 。有关条 款请登录加拿大边境服务总署网站www.cbsa.gc.ca [税则分类和关税待遇]加拿大对进口商品所征关税的税率取决于关 税待遇与税则分类。关税待遇由商品的原产地决定,税则分类则依据其用 途、功能及内容按协调分类系统实施。NAFTA允许原产地为美国的产品以 及大多数原产地为墨西哥的产品免税进入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本国产 品必须配备NAFTA协定国产地的证明,方能享受免税待遇。最惠国(MFN) 关税税则适用于WTO成员国的产品。普遍优惠税则(低于前者)适用于 WTO成员国中的原产地为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英联邦优惠制 (BPT) 适用于所有英联邦的成员国。加拿大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还规定了其他一 些关税优惠的税率(简称BPT)。此外,英国的优惠关税税则适用于从某 些英联邦成员国进口的货品(但英国因参加了欧共体而被排除在外)。在 许多情况下,它比最惠国关税的税则更为优惠。 商品在未进口前可向CBSA申请获得预先审定于续,这样可确定其原 产地的产品是否可以享受某种关税等级规定的特许关税待遇,或是否有资 格按某一 加拿大国际贸易协定获得优惠税率。至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 征收何种关税,则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 [关税的计算] 加拿大对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征收实行从价税率,
3加拿大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贸易主管部门
外交贸 易 发 展 部(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 Trade and Development)是加拿大主管国际贸易 的政府部门。该部职责是帮助国内 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占据商业先机,积极促进国内 商业活动,以及负 责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监督。其宗旨是为国内外企业服务, 提供加拿大经 济贸易政策信息。
第一类:两用物项及技术; 第二类:军需品 (军火) 及技术; 第三类: 核不扩散类产品及技术; 第四类:与 核相关的两用品及技术; 第五类:多种产品和技术(包括医用产品、林木产品、农产品及食品、 外国原产产品及技术、激光致盲武器、核聚变反应堆、战略物品及技术等); 第六类:导弹技术控制产品及技术; 第七类:不可扩散的化学和生物武器。
(1)家用电器:进口商必须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北美主要质量标准机 构 , 如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 , C.S.A. 和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of Canada, U.L.C.的认证。
(2)农渔产品、食品、动植物等:须符合 《食品和药物法》 。进口 商负责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检验标准。加拿大食品检验 检疫署在网站上提供一站式进出口检验检疫要求查询服务系统, 网址: inspection.gc.ca/plants/impo时s/airs/eng/1300127512994/13001276274 09,进出口商可通过输人产品海关协调码等直接查询具体商品的进出口检 验检疫要求。
( 1)农产品:加拿大自1995年起对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制度。 除人造黄油、大麦、小麦、大麦及小麦制品外, 所有关税配额限制的农产 品的进口都需要事先获得配额。对于人造黄油的进口, 可以由加拿大国际 贸易部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签发许可证, 直到配额用完为止;对于大麦、小 麦、大麦及小麦制品的进口,可签发一般进口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为止。
[出口管理制度]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的规定, 加拿大政府 对部分产品和地区实行出口控制,出口受控的产品或向受控地区出口产品 均需获得出口许可证。 目前, 出口控制清单分为出口产品控制清单、出口 地区控制清单和控制武器出口国家清单。
根据加拿大外交贸易发展部公布的出口产品控制清单,有七类物项需 要出口许可:
假币;某些品种的鸟;自鸳、自莺羽毛以及其他某些羽毛;旧床垫或二手 床垫; 监狱囚犯生产的产品;再版受著作权保护的加拿大书籍;பைடு நூலகம்磷制成 的火柴等。
[原产地规则]加拿大的原产地证明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为自由贸 易协定国的原产地证明; 第二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A或者出口商关于原产 地的声明,适用于普遍优惠关税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关税涉及的除纺织品和 服装外的产品;第三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8255,适用于从最不发达国家进 口的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证明。如果海关官员要求,进口商应出示进口 产品的原产地证明。
[商业用产品] 多属于制造商从国外进口所需设备和零部件,用于生 产下游商品,不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此类产品均按有关行业的国际标准 生产,并经过认证。加拿大政府不介入此类产品的质量检验。但如进口危 险原料产品, 则需要政府检验部门批准。
[消费类产品]此类产品进口后直接进人加拿大国内市场,加拿大对 此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标准和程序,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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