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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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第壹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市政公用运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是指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和公园等可进行生产、运营的行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州、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生产、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单位应当于保证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运行效率。
第五条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方案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且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能够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限为1年。
试运营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工程所于地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单位的水质、气质、管网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制定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计划;定期对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规定的年限。
第十条城市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市政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城市供水、供气等工程因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停气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同意,且于24小时之前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于抢修的同时公告通知,且尽快恢复。
城市公共交通、公园等因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场所开放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0天于原址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告。
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服务电话,且公布电话号码和通讯联系方式。第十壹条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处理厂的生产、储存、输配设施等,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防护监视等设备,作好安全管理和维护检查工作;公共交通场站、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设置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且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保持完好。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作好各工种的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且严格遵守操作规定。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和要求,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获得特许运营权的企业,于特许运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壹的,主管部门能够实施临时接管,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第十六条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设施防护方案,经管理单位同意后,向工程所于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且实施:
(壹)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等;
(三)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活动。
之上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安全的作业,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防护方案仍应当经有关专家审查论证。
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单位需进行扩建、改建工程的,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防护方案,且报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且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市政公用运营企业应当制定火灾、水灾、地震、停电、防爆、反恐等分专题的应急救援预案,且建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应急预案,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类。市政运营企业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履行安全应急职责。
第十九条城市市政公用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后处理的原则,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方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壹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十五日开始实施。
关于制定《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