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演变的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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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演变的几个阶段

2014-06-25 16:22:00 来源:《时事报告》[打印][关闭]

六十年来,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演变经历的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8年为传统社会管理体制形成巩固阶段。1949年建国以后到1978年的30年中,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我国建立了"国家——单位——个人"的一元主体社会管理格局。执政党和政府成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当时的社会管理体系包括作为国家的社会控制和福利供给职能的延伸的单位体制,“议行合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作为单位体制补充管理单位体制以外的城市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体制(街居制),依靠政治-身份来划分的阶级分类体制并辅之以运动式、批斗式的政治管理方式,作为党和政府的传送带的群团组织,城乡分割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等。

③传统社会管理体制依靠严密的社会控制维持了社会秩序,实现了平均主义的分配,但却窒息了社会的创造活力,牺牲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到1992年为传统社会管理体制趋于解体阶段。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个工作重心转移的过程,"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个放权让利调动各方积极性的过程,向地方放权、向企业放权的过程使各级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赢得了自主权和积极性,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逐步为适度行政性分权的政治和行政体制所取代,政治和经济逐步分开,私人经济部门在公共部门旁边成长起来。农民向城市和工业服务业的转移步伐逐步加快,但这一时期农民工还被称为"盲流".政府作为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的地位受到严重冲击,人民公社体制、政治-身份性阶级分类体制先后解体,运动式、批斗式的管理方式被新的法制化管理方式所取代,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日益松动,作为社会控制细胞和福利供给者的单位逐渐变为比较单纯的工作场所。

第三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到2002年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奠定基础阶段。邓小平南巡讲话,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后,我国正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到十六大前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开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个

体和私营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私人经济部门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组织管理从定期清理走向依法登记管理,90年代以来获得很大发展。城市社区建设提上了党和政府的议程,农村村民自治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所有这些都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也需要指出,这一时期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发展中过于强调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资源动员机制,④过于强调职工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所应担负的责任,政府有意无意地淡化自身在提供社会性公共服务或公共服务中所应担负的责任,由此导致社会性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差别的扩大。社会组织发展受到的限制和控制较多,仍然属于社会管理的对象,在社会服务方面仅发挥有限的拾遗补阙的作用。

第四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后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自觉构建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中期阶段。在国家和社会日益分离的基础上,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和企业的社会生活领域逐步形成,利益分化和多样化导致的社会矛盾冲突凸显出来,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己任的社会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2004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并正式提出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从而明确了社会管理的领导体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相关制度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七大正式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社会体制改革正式提上党和政府的工作日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将社会秩序与社会发展贯通起来,实现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并举,这标志着我国的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自觉构建的阶段。

——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

中国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农村的社区治理主体经历了由“有社会、无国家”到“有国家、无社会”再到“有国家、有社会”的三个发展

阶段。

在传统社会,中国农村社会保持着相当程度的自治,“有社会、无国家”是这个时期农村治理主体构成的重要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农村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和全面的规划,传统的村落共同体逐步瓦解,乡村治理开始由“有社会、无国家”的模式向“有国家、无社会”的治理模式转变,乡村中的治理主体结构也随之迅速转变。

20世纪80 年代始,中国的乡村治理开始迈入第三个阶段,即“有国家、有社会”的治理阶段。1983 年,中国政府正式废除人民公社制度,重建乡镇政权作为中国的基层地方政权,与此同时,将原来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分别改组为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实行“政社分开”。根据规定,在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问题主任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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