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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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以来,经过立法确立和司法实践,取得越来越多进步的同时也凸显了该制度设计时的缺陷以及实践中的问题,随着社会法治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这些缺陷和问题也不断放大,亟待改善和解决。因而应当完善立法,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和实践提供科学系统的法律后盾,还要坚持实践中的司法建设,切实贯彻相关政策,完善司法程序;此外亦当注重发挥非刑罚处罚方式的功能,扩大其适用。当然,在惩治、教育的同时,也要重视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特殊程序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主要指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特殊刑事司法制度。未成年人是指依照法律不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此处的法定成年年龄则因居各国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但无论何国,未成年人都拥有较于成年人明显特殊的生理与心理特点:正值青春发育期,生理变化显著,心理发育从幼稚趋于成熟却落后于生理成熟的速度。所以,未成年人更容易冲动失控甚至实施非其所愿的危害行为乃至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飙升可以说是各国长期困扰的社会顽疾,我国亦难免此列。因此,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不仅是刑事制度发展的结果,更是维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和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概述和现状
在我国刑法中,法定的成年标准为满18周岁(以18岁生日的第二日为准,以下计算年龄皆同此法,从公历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又依据国际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和我国法律规定,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按照年龄分为三类:未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只对过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项重罪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概况
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点亮了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星星之火”。最高人民法院也从1988年开始向全国推广设立少年法庭的方式,展开了“燎原之势”。1991年初,我国第一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较为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得以颁布。随后各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继问世,逐步补充完善着我国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再次重申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确立了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办人员的要求、对未成年人隐私等刑事司法权利的保护等。不得不说,《决定》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登上了新的台阶。
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首先要遵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对那些涉世未深而偶然失足的被追诉对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在事实面前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促使其知法悔罪,悬崖勒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1)其次是分案处理原则,即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使未成年犯能在一个适合其生理发育和心理特征所需要的良好环境里接受法律的矫正;再次,坚持保障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的原则,不仅要维护未成年人作为普通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还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如询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等;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发育状态,还应当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最后还有全面调查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仅要调查、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还应当全面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从而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并予以根除,从而真正实现彻底、完全的矫正。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
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上述规定,依
(1)马进宝、李明、蒋石平,《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12页。
据刑事责任的有无及承担范围,我们对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为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阶段。而依据犯罪人应承担刑事的轻重,可以将其分成两个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从宽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阶段。可见,在我国,刑事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2.我国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实践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实践与立法发展已逾二十年,有关定罪处罚的方针政策、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处罚方法以及具体的程序等都得到了全面的推行和补充,但随着国家经济的进步,处于转型阶段的社会折射出了更多的道德缺失和教育失调,使得由于生理和心理特点而缺乏一定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面临更多的诱惑或不公平待遇,且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和纠正,从而使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概率上升、犯罪类型增加、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使得本来就存在缺陷的制度暴露了更多的问题。
首先,在立法上,缺乏具有独立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分散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之中。尽管各门法律有一定的联系和承接,但是由于制定主体的法益出发点有所不同,没有形成一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系统,更是难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稳定、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关于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全国性的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却并没有强调必要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将面对的最严厉的处理措施一一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中得不到法律的明确保护,致使办案人员沿袭以前的做法,对未成年人过多地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甚至严重超期羁押,这难免不出现损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次,在司法中,有关程序和刑罚的执行也不尽合理。非刑罚处罚方法和刑罚处罚措施是并列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刑法第17条中也做出了对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所处刑罚最多的却是有期徒刑这种主要针对成年人罪犯的处罚方法,而相应的对未成年犯有着更好的矫正作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却应为刑事司法与执法的断层,导致使用率持续低迷,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