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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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按赠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 税。比如母公司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到其全资子公 司名下;比如一人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土地、房屋划转到
投资者名下等。
观点二认为: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 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 围。
2、目前有关无偿划转营业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 批,没有统一政策。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60号)规定:为妥善处理 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 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 资的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建银投资将其拥有的固 定资产出租给建行股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自2005年1月1日
为公司。”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目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主要限于国有独资 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
二、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一)营业税
1、对于采用无偿划转方式进行重组时不动产转移是否征收营业 税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虽然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单位 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
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国资委成
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 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2005年8月29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 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 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 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
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 《关于国
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
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管字[1999]30号)。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 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 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原
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 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
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 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又发布 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起,3年内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
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
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
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 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 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对企
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
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
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在八十年
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 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 ຫໍສະໝຸດ Baidu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 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
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
税收政策及分析
作者:
sunyanmin
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臵经济资
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因其非市场
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 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
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
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 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税字(1995 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

》第四条进一步对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细 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 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 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 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 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 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 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 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 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 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
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 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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