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中央及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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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财办综〔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的优化建议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的优化建议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的优化建议作者:阮琪智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17期阮琪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途径。

近期,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结合职能转型要求,不断提高站位,把握“两个关键”,坚持“两个导向”,发挥“两个优势”,优化审核方式,扎实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把握“两个关键”,做足做细准备工作一是把握时间节点,加快审核进度。

结合《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统筹各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案头审核与非现场重点抽查方式,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按时保质上报审核报告。

二是把握政策要点,夯实审核基础。

2019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的内容、方式、范围均有较大变化,特别是新增加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内容,政策多、内容细,吃透政策才能准确应对基层的各类情形。

云南监管局多渠道收集相关管理办法、技术导则等政策文件,组织集中学习,力求政策理解无偏差;结合以前年度审核积累经验,修订《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核工作表》,细致拆分绩效评价审核的各个指标,进一步梳理细化审核标准,确保尺度一致、标准明晰;按照《云南监管局内部控制操作规程》要求,科学严谨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要点、实施计划等内容,为后期现场审核工作打牢基础。

二、坚持“两个导向”,扎实开展审核工作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核效率。

牢牢抓住审核要点,创新工作方法,根据审核工作不同阶段,分两批次编制《审核问题清单》,集中反映发现的各类问题,为后期情况收集汇总、撰写报告提供了“弹药”,把“问题清单”转化为审核工作的“聚焦清单”。

二是坚持靶向思维,精准发力,积极稳妥开展重点抽查。

财综[2015]6号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5]6号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 绩效自评报告。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 1-2 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县)上年 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 2 月 28 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 门印章),分别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 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 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完善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统一组织 实施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加强绩效评 价结果运用,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 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 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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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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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中央对 省、省对市(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中 央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15
•【字号】湘财综〔2017〕40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7〕40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住房保障)局: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5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引言: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给城市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生活
便利,但也带来了城市住房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财政设立
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旨在改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推进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中央财政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规定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
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申请
本章主要规定资金的来源、发放条件以及申请资金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本章主要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以及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监督
本章主要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规定违规使用资金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
本章主要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其他事项。

结语: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的制定,为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资金的来源、申请、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有效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对违规行为予以严惩,有助于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发展,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

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资金申请5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得2分;每延期5天扣1分,最多扣2分;报送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的,得3分;基础数据不准确的,按照认定数据每核减1%,扣1分,最多扣3分。

资金下达5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及时下达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的,得5分;没有及时下达资金的,每延迟5天扣1分,最多扣5分。

市级安排5市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得5分;没有安排的,得0分;市级(含计划单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按规定将增值收益上缴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扣2分。

合法合规性5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得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

规划计划编制5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得5分;没有编制规划和计划的,不得分。

政策和规划公开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相关政策、资金管理(分配)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等信息及时对外公开的,得5分;每少公开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

评价报告报送及时、完整性5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5分;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报送逾期每5天扣1分,最多扣3分。

开工目标完成率15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责任目标的,得15分;未达到目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5分。

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15实际发放补贴户数大于或等于计划发放数量的,得15分;未完成目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5分。

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发放补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

当年符合分配条件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分配率10按照事先明确的资格条件,分配率达到60%以上的,得10分;以60%为基数,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家庭违规违纪分配住房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模板】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模板】

附件3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格式)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概况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情况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 前期准备
2. 组织实施
3. 分析评价
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一)资金管理情况分析(包括对资金申请、资金拨付、市县安排及合法合规性的分析)
(二)项目管理情况分析(包括对规划计划编制、政策法规公开及评价报告报送及时性、完整性的分析)
(三)项目效益情况分析(包括对开工目标完成率、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分配率、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及工程质量情况的分析)
(四)居民满意度情况分析(包括对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的分析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的分析)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评价结果公开等)
七、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一、项目资金情况20xx年度绩效评价经费参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计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预算安排50万元,实际支出76.8万元,执行率154%。

超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重点评价项目同比增加了5个项目;评价项目总金额达11.07亿元,同比增加9.88亿元。

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严格执行预算资金管理有关制度,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实施工作规程(试行)》(粤财绩[20xx]4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县区府[20xx]29号)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和定点采购,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和拨款程序,做到专款专用。

三、项目绩效情况(一)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评价项目9个,通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在完善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内容、完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程序、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提出了32项相关政策建议。

(二)具体绩效情况1.产出数量:年初设定目标 10宗,全年实际完成9宗。

2.产出质量:主要从项目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绩效方面,按工作要求完成绩效评价,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合同,验收合格率达100%。

3.产出时效:已组织开展的9宗绩效评价均在20xx年内按时完成。

4.产出成本:实际支出76.8万元。

5、经济效益:对评价等次为中的2个项目,建议参照粤财预[20xx]153号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四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规定,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扣减对应项目预算额度。

对专项绩效评价发现的存在问题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改,促进预算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总体评价综上所述,绩效评价经费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总体良好。

存在短板主要是组织实施重点项目评价工作时间安排需进一步优化,绩效结果的应用还需进一步提升。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20xx年中央抗疫特别国债下达张贵庄街中心城区海绵城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240万元。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粤财绩函〔2017〕13号)要求,我厅2017年纳入绩效自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染防治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方向)10376万元、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染防治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方向)5000万元、省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环保方向)15124万元、省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农村环保建设方向)30000万元、省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水质保护类)17579万元、省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小东江流域综合整治)5000万元、省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练江流域综合整治)16000万元、省级排污费和排污权交易出让金721.2万元、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以奖促减”资金5377万元、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第二批)1000万元,共涉及金额106177.2万元。

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结合,主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年度考核目标,改善人居环境。

二、自评情况(一)自评等级和分数1为做好2017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组织有关市(县)环保局及有关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按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

我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7〕92号),组织召开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布置会,明确绩效自评工作任务,讲解2017年绩效自评工作具体要求,要求各市(县)环保部门对项目(用款)单位提交的评价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要认真核实、分析,确保各项数据全面、真实和有效,符合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和项目(用款)的实际情况。

此外,我厅专门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地报送的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实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调整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等内容。

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概述本次绩效评价的财政资金项目为项目名称,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旨在阐述项目的主要目标和预期效果。

项目于项目开始时间启动,预计于项目结束时间完成,总投资为具体金额。

二、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一)资金来源该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共计拨款金额。

此外,还包括其他资金来源及金额。

(二)资金使用情况截至评价时点,项目已累计支出已支出金额,具体支出明细如下:1、支出明细 1,金额为具体金额 1,用于说明用途。

2、支出明细 2,金额为具体金额 2,用于说明用途。

3、……三、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目标设定情况项目设定了以下主要绩效目标:1、产出目标完成具体产出数量 1。

达到具体产出质量标准 1。

按时交付具体产出交付时间 1。

2、效果目标实现具体效果 1,提升相关指标 1。

对受益群体 1产生具体影响 1。

(二)目标完成情况1、产出目标完成情况实际完成实际产出数量 1,与设定目标相比完成情况说明。

实际产出质量达到实际产出质量标准 1,符合/不符合设定的质量标准,原因是分析原因。

实际交付时间为实际产出交付时间1,提前/按时/滞后于设定时间,影响因素是说明影响因素。

2、效果目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相关指标 1实际提升了具体数值 1,与设定目标相比完成情况说明。

受益群体受益群体 1实际感受到了具体影响 1,与设定目标相比完成情况说明。

四、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一)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管理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制定了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财务管理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财务报销流程规范,资金审批严格,确保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三)项目监控建立了项目监控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项目效益分析(一)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产生了以下经济效益:1、直接经济效益,如增加了具体收入金额 1,降低了具体成本金额 1。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10.31•【文号】财综〔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计划任务)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确定区域绩效目标时,应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存量和增量,支持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

四、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背景财政资金项目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投资和支出项目。

这些项目涵盖了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财政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我们对具体项目名称进行了绩效评价。

二、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二)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名称(三)项目起止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四)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总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五)项目主要内容和目标:1、项目主要内容详细描述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活动列举项目的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预期产出目标:包括完成的工程量、提供的服务数量等。

预期效果目标:如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社会满意度的提升等。

三、绩效评价的目的和依据(一)评价目的通过对财政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全面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和不足,为今后类似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提供参考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评价依据1、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项目的申报材料、实施方案、预算安排等相关文件。

3、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

4、实地调研、问卷调查、访谈等获取的相关信息。

四、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方法(一)指标体系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评价目的,构建了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和项目效果四个方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如下:项目立项的合理性项目目标的明确性项目预算的科学性2、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项目组织实施的有效性项目资金管理的合规性3、项目产出项目产出的数量项目产出的质量项目产出的时效4、项目效果项目经济效益项目社会效益项目环境效益项目可持续性服务对象满意度(二)评价方法本次绩效评价采用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1、数据收集与核实。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财综〔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4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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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立项背景及实施目的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2015至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2017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下达棚户区开工指标76万套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使城镇居民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项目内容和预算支出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简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引导资金(简称:省级奖补引导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用于支持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发展。

专项资金2017年度资金预算总额为135534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为1235344万元,省级奖补引导资金预算总额为120000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三)项目实施情况本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区域涉及除青岛市的全省16市。

2017年3月,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预计需求制定了资金分配方案。

二、项目绩效目标(一)总体绩效目标通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城镇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配租、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为主要形式,持续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兑现党和政府的承诺,提高政府公信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场运作、注重精准、保持常态”的多元立体化的工作模式,形成一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发展、覆盖全体市民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改善民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年度绩效目标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级奖补引导资金作用,完成当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建设任务。

三、评价基本情况(一)评价的范围和目的从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四个维度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目标任务分解及完成、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分配运行和各项配套支持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及时发现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提供重要依据,以利于改进预算管理、推进今后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

(二)评价依据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3.《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7.《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8.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9.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鲁建住字〔2017〕5号;10.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7〕13号);1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鲁财综〔2017〕14号;1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17〕62号。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四个维度设计指标体系绩效评价共设置项目投入(20分)、项目过程管理(30分)、项目产出(20分)和项目效果(30分)等12个一级指标,下设项目申请立项、资金落实、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18个二级指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细分为48个三级指标,103个四级指标,指标分值满分为100分。

(四)评价方法及实施过程主要采用书面评价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案卷研究、专家座谈、实地调查、数据核查、现场问询等方法收集数据,采用目标比较、贡献分析等分析方法进行评价。

2017年度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量大、涉及除青岛市外的16个市、项目数量多,在证据收集方面,对所有项目的书面和电子资料实施全部覆盖。

将资料汇集整理后,进行了资料研究,通过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召开绩效评价小组会议、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以补充并核实相关信息、综合评价等几个阶段,完成了本次绩效评价工作。

四、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一)综合评价结论总体来看,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市均能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项目责任书的要求,推进各项计划任务的实施,完成了阶段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良好,项目合格率达100%,总体绩效评价为良好,绩效评价得分86.53分。

(二)绩效分析1.投入方面。

分值20分,得分19.33分。

以持续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立项目标和内容设计,项目立项规范,实施单位的项目立项条件符合要求,立项文件形式、内容合理,符合相关政策。

实施单位的单位职能、规模与绩效目标基本相符,各市资金申请和下达较为及时,申请和下达流程较为规范,使用方案符合实际情况,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无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建设支出,未发现截留、挪用、挤占、虚报等现象,部分市房屋租赁补贴项目发放不及时、棚户区改造项目年末资金存在较大结余。

2.过程方面。

分值30分,得分27.04分。

从业务管理方面看,项目实施单位制定了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项目目标定位、总体布局、实施进度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

在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分解完成、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及公共租赁、房屋租赁补贴的分配运行、对象审核及退出等各项配套支持政策执行各阶段均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中对工程质量和监理制度执行基本规范,执行有效。

拆迁安置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资金拨付的制度规定,拨付程序完备,支付依据齐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了全过程监督。

部分档案管理未能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同时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手续不全,公共租赁用房、房屋租赁补贴尚未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3.产出方面。

分值20分,得分15.19分。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实施了成本控制,棚户区改造开工完成率、完成及时率基本达到或超过了计划要求,2017年省下达的需投入使用公租房项目基本达到可使用状态,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民按当地标准发放了租赁补贴并进行了信息公示。

但是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因征收拆迁困难、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部分项目进展缓慢,未能按计划启动,达不到开工条件,进行了项目调整和替换。

4.效果方面。

分值30分,得分24.97分。

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和提高,土地资源、城市布局、城市功能得到优化配置,提升了城市整体形象,兑现了党和政府的承诺,提高了政府公信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项目建设带动了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建筑材料、社区服务等一系列相关行业的发展,扩大了就业岗位,促进了产业升级和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市政配套设施、商业、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配套、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尚需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和经费保障机制尚需完善,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尚需提高。

五、存在问题(一)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手续不到位,存在边开工建设边办理各项手续问题。

建设单位为了确保完成当年任务指标,在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未完全取得的情况下,边建设边办理开工手续,赶工程进度。

目前棚户区改造审批事项整合为立项、规划、土地、施工许可4个环节实行并联审批,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牵头统一受理,正着手解决该问题。

(二)个别棚户区改造项目年末中央专项资金结余,影响资金使用效率,个别市棚户区改造土地用地指标不足,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新增用地审批等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难度,造成项目储备不足。

部分棚改造项目由于拆迁难度大,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项目调整,特别是受今年中央环保督察影响,导致项目建筑垃圾外运不畅、土方开挖、房屋拆除等工作无法推进,建设进度未达预期目标,达不到合同付款节点,造成财政资金不能按时拨付,中央专项资金年末出现结余。

(三)在棚户区项目集中开工的情形下,政府财政压力明显增大,单靠政府投入,难以形成良性可循环发展模式,需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提升融资能力、缓解资金压力。

当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以政府主导进行拆迁安置,政策性银行融资和商业银行贷款是其主要资金资金来源,但随着银行信贷规模收紧,银行内部合规性审批严格,贷款授信额度和实际到位金额增速减缓,加之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控力度增大,导致部分棚改项目存在融资困难,无法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影响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速度。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的运营和经费保障机制尚需完善,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尚需提高。

公共租赁住房和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项目尚未实现民政、住房、车管、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部门数据共享的审查机制。

动态管理工作难以及时有效跟进,准入及退出工作执行存在技术瓶颈。

住房租赁补贴按规定应该按月或按季度发放,个别县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于申请不及时、审核批准流程过长等原因仍采用半年或一年发放形式,造成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不及时。

(五)个别市没有编制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申请表,绩效自评经验不足,制定的绩效自评考核办法及措施偏重于形式,不根据自身项目情况设置相关绩效评价指标,而是照搬文件中的共性指标,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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