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规〔2014〕600号附件1(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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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青建工[2014]330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青建工〔2014〕330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房管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安排部署,5月至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2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省6个市、州(除果洛、玉树州外)开展了在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重点对各地和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情况;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

本次检查选取了各市、州府所在地城市以及所辖县的在建工程项目,共随机抽查项目46项,另对2起群众投诉举报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其中公共建筑15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商品住宅17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6项,总建筑面积78.4万平方米。

检查组对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问题的11个项目下发了执法建议书,提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109条,涉及工程勘察问题6条、设计问题8条、施工质量问题31条、施工安全问题49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问题15条。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14]32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14]32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14〕326号2014年7月)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发挥绿色建筑设计的先导作用工程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决定着工艺技术的应用、工程技术的优化以及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是将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及措施应用在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转化环节,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对绿色建筑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高度重视绿色建筑设计,从源头抓起,是绿色建筑实现性能优化的关键环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在设计阶段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一)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

(二)各市、州集中兴建的保障性住房。

新建保障性住房至少要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定的一星级标准。

(三)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4〕572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已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要继续执行申报推荐数额进行比例控制的政策,紧密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按照“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和“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合理确定申报推荐人员数额,并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推荐。

二、评审要求(一)今年继续执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现行政策规定。

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含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上适当放宽。

(二)外来专业技术人员来我省工作,且已在外省、市(自治区)、中央单位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我省逐级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申报程序上,申报人员档案由我省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的,报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

无主管部门的人员须报经其单位(公司)相应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个体私协)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

在资格审验上,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进行审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青政办[2014]17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1.05【实施日期】2014.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城镇管理工作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镇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城镇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

但总体而言,城镇管理水平仍比较低,还存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法规制度体系不配套,执法和服务水平不高,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城市病”日益突出等问题,与广大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

为有效提升我省城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综合竞争力,推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现就加强城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城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管理效能和水平,推动城镇管理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城镇管理体制机制顺畅,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城管执法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设市城市和县城(行委)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建成并运行,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原则责权统一,分级管理。

确立城镇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分级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根据城镇功能发展定位,结合不同地域、不同发展特点,科学确定城镇管理职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市场机制,取得管理实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青政办[2013]135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13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3日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75号)精神,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物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求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的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房品质和住宅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住宅产业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健康标准、卫生标准,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青建法[2006]256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青建法〔2006〕256号)厅机关各处室、站、办:《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厅办公室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及行政行为的公示、公告、信息发布、更新和网络维护等工作,各职能处室应积极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行政许可公示审批备案事项及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省建设厅职责、机构设置、工作规程、领导分工、处室职责等基本情况;(二)青海省建设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建设信息网址和电子信箱;(三)各项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四)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名称、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承办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六)重点工程招标公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等项公示,专题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监管企业不良行为等项通报;(七)有关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八)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九)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十)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及省建设厅重要会议情况;(十一)对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政府行为、政务活动和重要文件、重要工作规划、安排、计划等;(十二)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十三)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十四)住房公积金、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十五)建设厅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十六)行政许可监督举报电话。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规划
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12
•【字号】青建规〔2014〕600号
•【施行日期】2014.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
干技术规定》的通知
青建规〔2014〕600号西宁市城乡规划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委托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制定了《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现下发各地执行。

请各地严格按照《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孙强王斌
联系电话:0971 *******
附件: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青建规〔2014〕600号附件1(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正文).doc】
附件【青建规〔2014〕600号附件2(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说明)
.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青建法[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2〕139号)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2年第1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下发各地执行。

请各地严格按照《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实施中的定位、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需实施定位、放线、验线和竣工核实,办理规划定位、放线、验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定位、放线手续,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申请验线,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验线确认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办理程序:(一)报送资料:1、申请办理定位、放线、验线确认书,填写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申报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以及复印件1份;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正本以及复印件1份;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5、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1份。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2014]5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2014]5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2014]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各地方及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及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予以及时备案。

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三、简化核准审查内容。

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术语、条文说明)

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术语、条文说明)

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12.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1)第三章建设用地 (5)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19)第七章城市绿地和景观 (25)第八章环境卫生设施 (31)第九章防灾设施 (32)第十章地下空间利用 (34)第十一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十二章建筑节能及新能源利用 (36)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以上的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凡在市、县城以上的城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术语2.1低层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

2.2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

2.3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2.4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5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6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

2.7 平面扫略角有效日照时段内,太阳入射光线与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夹角。

最小扫略角主要取决于窗宽及墙厚,计算公式:扫略角=arctan(墙厚/窗宽)。

2.8老年人居住建筑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2.9日照阴影范围在日照标准日(冬至日),建筑物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段(9:00—15:00)内投射在地面的阴影范围。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青建科〔2023〕289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科〔2023〕289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7日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省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各市、州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西宁市、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给予保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青建工〔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24〕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11日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23版)》《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考评主体、对象及依据(一)考评主体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推荐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法[2014]18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
点的通知
(青建法〔2014〕183号)
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认真做好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做好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2014年4月22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点
为做好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提出如下要点。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中心任务,针对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青政办[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州(地、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法调整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青政办[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办[2011]9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二0一一年四月)为规范我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维护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做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镇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市政府《关于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市政府《关于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青政办[2014]10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3【实施日期】2014.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是青海省省会城市,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抓好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这个龙头,使城市形象显著提升,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对于提高东部城市群乃至全省城镇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对于推进我省的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西宁市政府要牢固树立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强化规划的法定效力和执行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规划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带头服从西宁城市规划和管理,共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努力塑造省会城市良好形象,为全省发展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2014年6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市政府2014年6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省党代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提升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西宁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等重大发展机遇,经济社会与城市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青建规〔2014〕600号附件1(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正文)

青建规〔2014〕600号附件1(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正文)

青建规〔2014〕600号附件1(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正文)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1)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 (8)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13)第五章城市绿地和广场 (16)第六章城市街景及河岸景观 (18)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 (20)第八章防灾设施 (20)第九章市政管线 (21)第十章建筑节能及新能源利用 (22)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利用 (24)第十二章术语 (24)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3 本规定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覆盖地区且已批准的,其建筑容量指标应严格按照已批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条件。

2.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图;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

混合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应满足该建设用地主要使用性质的指标要求。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3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500㎡的不得独立建设,应与周边地块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2.4 居住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得超过表2.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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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1)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 (7)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12)第五章城市绿地和广场 (14)第六章城市街景及河岸景观 (16)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 (18)第八章防灾设施 (19)第九章市政管线 (20)第十章建筑节能及新能源利用 (21)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利用 (22)第十二章术语 (22)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3 本规定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2.1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覆盖地区且已批准的,其建筑容量指标应严格按照已批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条件。

2.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图;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

混合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应满足该建设用地主要使用性质的指标要求。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3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500㎡的不得独立建设,应与周边地块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2.4 居住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得超过表2.4规定。

居住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2.42.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控规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2.6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规范规定配套建设幼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等相关设施。

2.7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表2.7规定。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2.72.8 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表2.8规定。

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2.82.9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项目建筑系数30%——60%,绿地率≤20%。

各类工业项目容积率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进行控制。

2.10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表2.10控制: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2.102.11 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表2.11规定。

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防护距离控制表表2.11注:●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〇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4 -注:●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〇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5 -注:●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〇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6 -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1.2 刚察、天峻、兴海、同德、贵南、泽库、河南、玛沁、甘德、久治、班玛、达日、玛多、玉树、称多、囊谦、杂多、治多、曲麻莱县的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连续日照2小时的标准,全省其他地区的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连续日照1小时的标准。

有效日照时段满足9:00——15:00。

3.1.3除西宁市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由西宁市另行规定外,全省其余地区的旧区改造项目住宅的日照标准执行3.1.2规定。

3.1.4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的日照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小学和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遮挡建筑冬至日3小时日照阴影线之外。

3.1.5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公式L=i×(H-h)×R(式中:L=建筑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遮挡建筑高度,h=被遮挡建筑居住窗台距室外地面高度, R=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计算,同时应进行日照采光分析,满足3.1.2、3.1.3、3.1.4规定。

日照间距系数按表3.1.5执行。

日照间距系数表表3.1.5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需进行日照采光分析,满足冬至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

3.1.7 日照采光分析应单独出具报告,且日照分析软件采用国家认证的软件,参数设置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的规定。

3.1.8建筑之间有采光要求的,按照日照间距控制,无采光要求的,按消防间距、防火间距控制。

3.1.9 居住区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3.2建筑退让3.2.1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附图一),按建筑物日照间距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表3.2.1规定的最小距离。

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表表3.2.1(二)相邻地块居住建筑已建或者已批准定位的,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退让距离。

(三)带住宅的综合楼退界:应根据临近地面居住楼层的日照要求退界,同时应满足该综合楼日照、消防、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四)当临街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毗邻建设时(仅限于次要朝向),可不按表3.2.1控制退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制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3.2.2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以及建筑突出物,包括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活动遮阳、雨篷、挑檐等,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3.2.3地下建筑物距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0.7倍,且不得小于5m。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3.2.4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3.2.5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含高层建筑裙房)、多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表3.2.5所示。

低、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表表3.2.53.2.6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表3.2.6所示: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表表3.2.63.2.7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小于15m、10m、8m,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3.2.8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6—3.2.8条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2.9沿规划高架路(桥)、匝道、轻轨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边线的距离如表3.2.9所示。

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最小距离控制表表3.2.9注: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高架、匝道和轻轨之间的间距控制。

3.2.10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按表3.2.10控制。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表3.2.103.2.11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蓝线的最小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m。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4.1 城市主干道的红线宽度(含绿化带),小城市不得超过40m,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m,大城市不得超过70m。

4.2城市道路间距宜符合表4.2规定。

城市道路间距控制表表4.24.3基地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二)距相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从道路红线交叉点起算,距主干道路不宜小于80m,距次干道路不宜小于70m,距支路不宜小于50m;与平面扩大路口展宽段起点的距离,应当大于10m;地块沿道路长度不能满足出入口控制要求的,出入口应设置在长边段。

(三)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边缘不小于30m。

(四)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m。

(五)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4.4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宜设置不小于200㎡的交通集散场地。

4.5公交首末站应独立设置,一般每条线路安排4—5个停车位,一条线路使用的末站占地面积约1000㎡左右,三条线路共同使用的首末站占地约3000㎡。

同时,首末站内应按照工勤人员的30%设置私家车停车位,每个停车位面积不宜小于25㎡。

4.6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活动场所、人行地下通道及过街天桥必须设置无障碍设施,在人行步道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7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7的规定。

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第五章城市绿地和广场5.1因青海地域广阔,气候条件特殊,适宜乔、灌木生长的地区按以下标准执行,不适宜乔、灌木生长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5.2公园绿地5.2.1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hm²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5%;(二)县城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hm²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四)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5.2.2社区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社区公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二)社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不宜小于1hm²;(三)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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