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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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我见

【内容摘要】本文先对老师的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进行评述,得出老师观点的结论即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的,法律来自于道德。本文认为道德和法律是存在一定联系,但法律与道德联系没有它们之间的区别大。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关键字】法律道德区别联系

在课堂上讨论法律与道德关系之前,老师举出“租女友回家过年”这个案例。他让我们指出这个案例所涉及的关系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还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如果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是属于那种法律关系?最后,同学之间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些同学认为“租女友回家过年”是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法律不能干涉。而另一些同学则认为,“租女友回家过年”是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劳务合同关系。通过这个讨论,老师进一步提出:法律和道德到底是什么关系?

老师提出两个观点:一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二是,法律是类型化的道德。对于第一个观点老师认为,既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么法律在本质上也是属于道德范畴。对于第二个观点老师认为,法律来自于道德,是对道德的再整理。通过分析老师的观点,可以看出老师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的,法律来自于道德。对于这个观点,我认为尽管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它们之间的区别远大于它们之间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并没有老师描述的那么紧密。

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一定联系

前一段时间我看过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我认为富勒对法律与道德之间联系的见解有一定道理,但是他过于强调它们之间的联系而忽视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本质的区别。他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必然的联系,为论证其基本立场即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富勒引入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区分,并借助这一区分提出了另外一组相对应的观念,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主要是指为传统的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法律的各种实体目的,如公平、正义等;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即程序的法律性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法律不仅仅是恶法,而且根本就不是法。富勒认为法律之为法律,其本身应当具备八种“内在道德”: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法律必须颁布(公开性);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法律必须清晰;法律不可前后矛盾;法律不能要求不可能之事(可实施性);法律必须有连续性;官方行动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强制性)1。

我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共同点。但是按照富勒的观点只有具有道德价值观念,维护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反映社会公平正义和人道要求的国家规定才是法律,那么中国很多法律就不能成为法律。富勒是站在自然法学的立场上来论述他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看法,但是这种看法不符合社会的现实。当然不可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首先,两者有着共同的起源。法律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经过了“习惯”———“习惯法”———“国家法”的过程,而习惯中所蕴含的道德精神一直贯穿于这一过程中。法律形式外壳下的习惯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原始道德习惯的精选,因此作为特定的社会共同体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起源。其次,两者包含相同的价值观。公平、正义、人权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而它们又属于道德范畴。道德之本在于公平,法律之本也在于公平,道德之盛在于法治之行,道德与法律在根本目的上是有共通之处的。正义这一道德价值同样在法律中得到了深刻反映。再次,法律与道德是具有互补的,从其概念就可看出,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

1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0--45页。

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因而道德在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中影响广泛而深远。但道德也有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而法律则不然,它明文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有引导作用又有防范作用。但法律并非万能,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比如见死不救的行为违背道德但并不一定就犯法。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作用与道德的自律作用只有相互补充才能达到建设文明社会的良好效果。法律之强硬在于它以强制力制约人的行为,道德之魅力在于它深入人的灵魂。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法律产生的初始阶段还是法律发展的成熟阶段法律与道德始终存在着难以割裂的关系。

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根本区别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结构由其功能决定,并随着功能的变化不断构建,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是功能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调控对象的差别。其一,从调控人的行为上说,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强控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心理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的特殊功能。其二,从调控社会关系上看,法律的着眼点首先是解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其次才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而且其标准是唯一的;道德则主要是调节阶级内部和集团内部的关系,其标准是多元的,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具有不同的道德规范。2调控方式的差别。法律以国家权力机构的力量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定的正式程序和方式进行。它不但由国家政权明文规定,而且其实施得到国家政权和强制力保障。所以,法律规范表现出外在的客观强制性特征,,。道德则主要是依靠个人的良心、道德认知等主体因素,以及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等客观力量来维持,与法律规范的强制他律相比,道德规范更明显地表现出一种内在的主体自律的性质2。3调控角度和范围的差别。法律着重从权利及其义务的角度去调节人们的各种关系和活动。相对而言,它只调控对特定社会生活秩序具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到触犯或严重破坏时,法律规范才去干涉,它并不追究缺德但不违法的行为。道德则是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现实生活中个人对待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态度的角度,去调节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它干预涉及人际关系的一切行为。凡是触犯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行为,道德都要求承担责任,并以积极的方式进行干预和调整。因此,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调节,范围远甚于法律规范。法律与道德的上述差别,导致了二者各具的优缺点:一方面,法律具有调控的强制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有保障性及调控速度快、效力高等优点,但调控范围有一定限度,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低,且必须花费较高成本。而另一方面,道德具有调控的广泛性、灵活性、涵盖性、适应性上的优势,且成本较低,但调控的非刚性导致效力有限,规范的伸缩性和模糊性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实践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运用

近代以来西方的立法实践也贯彻了道德的法律化取向,如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19世纪后期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或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3条规定:“凡本法范围内之任何合同或义务均要求(当事人)必须以诚信履行或执行之”3。可见,在西方民法典或商法典中,作为道德原则的诚实信用被转化为最高的法律原则,故学者称其为“帝王条款”。然而,道德的法律化是有限度的、也是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进行的。道德的法律化不仅仅是指把道德规范纳入法律部门,它应该是以一定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平为基础,把在一定阶段和范围内,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

2李齐全:《论道德对法律的重要意义》,《浙江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3期,第61页。

3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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