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烟草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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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税是按地方和国家税收分类,属于地方税的一种;按直接和间接税的分类,属于间接税的一种。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为了限制和减少烟草及其制品生产与消费、增加吸烟有害健康政府财政收入,世界各国普遍对烟草及其制品都征收体现政府“寓禁于征”调控意图的“烟草消费税”或类似性质的烟草特别税。

美国的卷烟消费税在最近几年中有了大幅增长。在历史上,各州每年的消费吸烟有害健康税增加幅度在 0.02 到 0.05 美元 / 包之间。然而, 2002 年的平均消费税增长幅度为 0.22 美元 / 包,2003 年的数据大体与此相同。最近,在禁烟呼声的压力下,又有十几个州,包括一些一贯实行低烟税的烟草生产州在内,也打算提高烟税。

提高烟税增加了各州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促使一部分烟民放弃了吸烟习惯。但是,随着美国各州将卷烟价格提高,一些消费者也采取了对应行动,有的转为吸用较为廉价的卷烟,有的到卷烟价格便宜许多的邻近州购买;同时,烟民的另外一个渠道是互联网,由于不缴税,所以网上销售商出售一条卷烟的价格可能只是普通价格的很小一部分。美国政府财务总局( GAO )在去年的一份报告中说,它预计到 2005 年为止,互联网烟草销售将达到 50 亿美元,各州损失的税收收入将达 14 亿美元。

2009-02-23 美国颁布了一项新法律,把联邦卷烟税每包提高了62美分,并且提高了其他烟草制品的联邦消费税。这是美国迄今最大幅度地提高联邦烟草税。据悉,烟草税收入将用于扩大儿童健康保险项目,向低收入家庭儿童提供健康保险。美国这次提高卷烟税将防止约200万青少年开始吸烟,帮助100多万成年吸烟者戒烟,防止约90万吸烟导致的死亡,并且通过减少烟草导致的健康保健成本,节省445亿美元的长期健康保健费用。美国在联邦和州两级征收烟草税,部分地市一级的地方也征收。最近几年,美国多个州和地市政府也提高了烟草税。公共卫生专家指出,对任何国家来说,提高烟草税都是双赢的结果,一方面是卫生的胜利,烟草使用减少,生命得以挽救,另一方面是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提高烟草税带给各国各级政府大量收入,用于开展重要的项目,并且随着吸烟率下降,与烟草有关的健康保健成本也下降。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仅有的两个实施烟草专卖制度的国家之一。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即中国烟草总公司,是真正的政企一身,高度垄断着生产、销售以及政策制定等方方面面的环节。

目前,我国烟草税收不仅低,而且价格普遍低廉。据世界卫生组织2008年相关数据,中国的烟草税率目前仅为40%左右,低于与中国发展水平相近的亚洲国家。

在卫生部门着重控烟的同时,烟草行业管理部门则反复强调履约需考虑“符合中国国情”。

从改革开放以来,烟草税收一路上升,到 2005年已经达到利税2400亿元,烟叶几乎直接变成了黄金。烟草业每天对国民经济贡献超过8个亿。从1987年起,烟草一直是中国第一大税源。目前中国有烟农360多万人,零售客户400多万户;烟草行业有50万名职工,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利益群体。

首先,从就业角度来看,中国当前烟草业的就业人口为1000万,如果我国实行全面禁烟,这1000万人的就业问题如何解决?我国种烟叶的地区主要分布在贵州、云南、四川等地,均属于较贫困、落后的地区,一旦禁止烟草产业,这些人的安置、生存怎么办?其次,从禁烟政策的实行来看,如果国内全面禁烟,就给了外资占领市场的机会。目前我国有3.5亿烟民,如果国内无法提供合法的烟草产品,势必会从走私或私家作坊的不法渠道获得烟草产品。

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

我国卷烟消费税从开征以来,经历了四次大调整: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在发达国家,烟草制成品和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重要性逐步减弱,从而使政府财政预算对烟草税的依赖逐步减弱;而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烟草生产大国,烟草税在政府收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采用复合税率的形式,但从量税和从价税所占的份额各有差异,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我国对烟草制品征收的消费税既有从价税(如雪茄烟和烟丝),也有既从价又从量的复合税率形式(如卷烟)。

(一)中国烟草税制度设计要素

1.税率形式:从量还是从价。国际经验表明,从量税对控烟的效果较为明显,而从价税对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影响不同。因此,从价税要考虑到家庭的收入弹性水平及由此增加的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一个折中的办法是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这也是中国目前的情况。

2.税收收入归宿:地方还是中央。在中国当前的财政分配体制下,国家对烟草行业开征的所有税种,不论它名义上是中央税种还是地方税种,事实上都与各地财政利益紧密相联。此外,中国的烟叶税主要是地方税,如果通过税收政策进行控烟可能会导致地方对控烟政策的抵制。因此有些人建议将之改为中央税,这样可能更有利于实现中央政府的控烟目标。但是这会显著减少部分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也有可能在短期内影响该地区的劳动力就业。

3.税负程度。运用税收措施控烟在我国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在一定时期内,烟草税负不可猛然增加得太重,否则会带来烟草制品的走私和地下非法经营的泛滥。

4.减免税规定。为了更有效地实现“以税控烟"的目的,可考虑针对烟草的替代产品进行减免税。

5.专款专用制度。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做法来看,政府的烟草税收入,一部分应当专款专用于全社会的医疗费用和公共卫生支出,另一部分可用来推动控烟活动,如实施戒烟规划、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广告宣传和开展与吸烟有关的癌症治疗研究等。

6.烟草税与整体税收制度的协调。世界各国的烟草税大都采用流转税的形式。由于低收入者中的吸烟者比高收入者中的吸烟者更为普遍,所以烟草税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低收入者将承担更为沉重的税收负担。另外,烟草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需求弹性较弱,对一些特定的吸烟者来说,烟草税率的提高很难改变其对卷烟的消费偏好。所以,要考虑烟草税与国家整个税制搭配导致的收入和公平效应,使得包括烟草税在内的整体税制是累进的。

除消费税对烟草制品有特殊规定外,其他针对烟草制品的税收有:(1)从1994年起,在烟叶收购环节按31%(1999年后改为20%)的税率征收农林特产税;(2)从1994年起按低于一般企业一半的税率(1.5%)征收教育费附加;(3)从1996年起,对烟草商业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征收“烟草专营利润收入”;(4)对烟草企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我国卷烟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在生产环节征收,由卷烟生产企业根据核定的计税价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计税价格由国税局根据卷烟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核定,其中,一、二、三类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四、五类卷烟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2001年前,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依据为卷烟工业企业的出厂价,2001年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依据改为调拨价。

目前我国烟草制品的流转税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这是地方政府对烟草市场保护的诱因,烟草两税(增值税、消费税)税率高达47%~62%,又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存在产销差价的情况下,两税的征收,必然导致国民收入的转移。

美国是一个烟草生产、消费大国,烟草及其制品产量居世界第二,出口量居世界第一。

烟草业是美国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同时,美国又是一个市场经济机制发达的国家,考察和了解其烟草税收体系,对完善我国的烟草税收制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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