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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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收监
一、收监的含义
收监是指监狱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收入监狱开始执行刑罚的活动。
1、收监本身就是一个刑事执法活动。
审判和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两个前后相连的阶段,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要转至监狱服刑,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一项执法任务,而其他国家机关是没有这种权力的,对罪犯的收监,本身就是在执行国家法律。
2、收监是审判与执行的关连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将该服刑人员安全、准确地送交指定的监狱执行刑罚。
3、被收监的罪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二、收监的对象
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由我们监狱予以收监,执行刑罚,实施惩罚改造,如果罪犯在两年之内没有再故意犯罪,两年之后则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是介于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3.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在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但从拘捕羁押开始计算刑期,如果在判决时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三、收监的条件
1.刑事判决必须发生法律效力
A: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B: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法律文书齐备,记载无误
监狱对罪犯予以收监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是提供齐全的记载无误的法律文书。
具体是;
人民检查院的起诉书副本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的结案登记表。
3.罪犯的身体状况适宜收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监。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收监的程序
(一)检验法律文书
这是收监的第一步,监狱在收监罪犯时,首先要检验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无误。
(二)身体检查
对被收监的罪犯,监狱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详细填写《罪犯健康检查表》,进行身体检查的目的:
第一、防止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收押入监,根据《监狱法》第17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重点是保外就医的几种情况: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有利于对罪犯预防、治疗疾病。
第三、有利于对罪犯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
(三)人身和物品检查
罪犯补收监时,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1.检查的目的:
A;防止把危险品带入监内,发生行凶、逃跑、自杀、破坏等事故的发生B;防止把违禁品带入监内进行反改造活动
2.检查的内容:
A危险品。
B违禁品。
C非日常生活必须品。
3.物品的处理:
对检查出来的物品,有区别处理方法,日常生活必需品,交由罪犯自己使用;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保管或经罪犯同意退回家属,赃款、脏物、交由检查院处理。
4.注意事项:
对罪犯的人身物品检查要求干警亲自检查,女犯要由女警进行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四)收监登记
罪犯收监后,监狱干警要及时填《罪犯入监登记表》
对入监登记的要求:
要按表中的要求逐项填写,不要遗漏,填写时不要简单照抄《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要进行认真的核实调查,防止罪犯伪造姓名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情况。
(五)入监谈话及服刑指导
入监谈话主要是询问一些情况,是否认罪,是否中诉,是否有重大线索举报等等,是否有特殊情况。简单介绍本监狱。
(六)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收监之日5日内发出。
第二节减刑
减刑:减刑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具备了法定条件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变更制度。
一、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减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和《监狱法》规定,减刑可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二种。
“可以减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进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条件: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有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的;
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限度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必须服刑的二年以后,才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服刑二年以后的限制。
减刑幅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到(18——20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3——18年)
减刑限度:根据《刑法》8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时计算。
有期徒刑
起始时间:被判处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具备减刑条件,才可以减刑。
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后,具备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有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
A: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不超过1年。
B: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2年。
C: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3年。
减刑限度:根据《刑法》78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