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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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范围

(一)制定学会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进行老龄问题的社会调查;

(三)组织老年学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老年学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老龄问题与老年学知识的宣传与专业培训工作;

(五)发展会员组织,组成一支专职与兼职结合、具有较高水平的老年学研究队伍;

(六)对团体会员和直属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为会员提供信息

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

(七)总结、交流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评选和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宣传优秀科研成果;

(八)编辑出版本学会会刊、简讯及有关书刊;

(九)接受政府交付的任务,开展有关方面的业务咨询,并就老龄事业的重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承担国际老年组织委托的、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科研任务。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邮编:100011

编辑本段学会领导

中国老年学学会第五届理事会(2010年10月25日选举)

会长:

李本公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

赵宝华原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副会长

副会长:

杜鹏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陈彪北京宣武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老年医学研究所所长、国家人类基因北方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导。

胡鞍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

胡大一著名心血管病专家、医学教育家。现任同济医学院院长,首都医科大学心血管疾病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心研所所长、心内科

主任,北京同仁医院心血管疾病诊疗中心主任,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北京心血管病分会主任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循证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心脏起搏与电生理分会主任委员。

储大同主任医师教授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内科学专业首席科学家,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临床药理基地和国家抗肿瘤药GCP 中心副主任,伦理委员会主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

李玲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留美经济学会资深会员、世界银行中国医疗卫生改革专家顾问、北京市政府顾问、“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专家、中国卫生部政策与管理研究专家委员、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成员。

王五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际地理联合会健康与环境专业委员会主席。

周海宣中国红十字总会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副理事长。

秘书长:

翟静娴原中国老年学学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编辑本段学会章程

中国老年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为:Geront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GSC)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从事老年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老龄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组成。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国务院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从事老年学研究、咨询服务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与团结我国老年学专家、学者和老龄工作者,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进行老年学学术研究,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发展老年科学事业,为政府制定解决老龄问题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智力咨询。

本学会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把学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学学术团体。

本学会是国际老年学学会的团体会员。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老龄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研究领域是老年学,主要学科有老年生物学,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和社会老年学(包括老年人口学、老年经济学、老年社会学、老年教育学、老年体育学等)。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学会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进行老龄问题的社会调查;

(三)组织老年学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老年学学术交流;

(四)开展老龄问题与老年学知识的宣传与专业培训工作;

(五)发展会员组织,组成一支专职与兼职结合、具有较高水平的老年学研究队伍;

(六)对团体会员和直属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为会员提供信息

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

(七)总结、交流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评选和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宣传优秀科研成果;

(八)编辑出版本学会会刊、简讯及有关书刊;

(九)接受政府交付的任务,开展有关方面的业务咨询,并就老年事业的重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承担国际老年组织委托的、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科研任务。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以发展团体会员为主,根据需要和条件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他少数地区、城市的老年学学会,全国性的老年学专业学术团体、老龄问题研究机构、老龄工作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老龄问题研究和老龄工作的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热心于老年学研究,有一定的老年学理论基

础、学术研究能力和老龄工作经验,并发表过老年学有价值的论文或著作者,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被选为学会理事和被聘为学会荣誉理事的,则是中国老年学学会当然的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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