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印发《关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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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粤府办〔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3日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区域错位发展原则,统筹推进全省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探索实施“互联网+农村”、“互联网+现代农业”战略,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产品双向流通渠道基本形成,农产品网络销售及农村网络购物规模持续扩大,整体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

在全省建成50个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和100个乡镇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实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在行政村全覆盖。

全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年销售额保持30%以上增长。

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5家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20家年销售额亿元以上、100家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办函〔2023〕264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6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为加快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扎实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1. 合理释放和运用农村场地资源。

试点推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全程网办或线下窗口,提交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和承诺书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登记机关不审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2. 规范涉农企业名称行业表述。

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特点,使用电商、电子商务、乡村民宿、客栈、农家乐、农创文旅、乡村休闲旅游、农业观光、智慧农业、现代种养、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新型服务、乡村信息服务等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3.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范围和出资方式。

支持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农民身份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作为农民身份证明。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农机具所有权、农艺技术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粤府办〔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

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

各地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

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粤办函〔2024〕92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28日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光伏发电具有绿色低碳、可再生的特点,是能源低碳转型发展的方向。

广东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丰富、开发潜力大,是未来一段时期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

为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明确开发重点(一)实施园区全覆盖。

适应未来绿色产品生产和消费需要,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

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

新建建筑应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时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

上述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及其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积极推动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做到宜装尽装。

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完善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机制(一)制定家政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

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定全省家政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

(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

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项目进入家政服务业地方标准,不断延伸家政服务产业链,开展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有关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支持企业自行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鼓励制定和采用团体标准。

推进家政企业优质服务承诺、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运行服务机制。

规范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行为,鼓励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支持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省商务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引导家政企业与从业人员、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劳务合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清单和服务要求。

全面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省商务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五)推进职业技能鉴定。

制定符合家政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及标准,规范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妇联、省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健全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体系(六)支持院校增设家政服务有关专业。

到2020年底前,全省至少有1所本科院校和13所以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家政服务有关专业或设立家政学院,扩大招生规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粤发改开放〔2023〕224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改开放〔2023〕2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7月31日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外资〔2022〕1586号),进一步扩大外资流入,稳定外商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发挥外资在我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投资流入(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

深入实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制造业领域开放举措落地见效。

落实基于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推动进一步扩大对港澳台投资领域开放。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港澳办,省政府台办,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二)加大重大平台开放力度。

加快推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推进广州南沙开展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推动在电信、金融、科研和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粤办函〔202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粤办函〔202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粤办函〔2020〕5号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的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1日附件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9〕104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规划协调、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家政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促进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牵头单位。

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一、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外贸综合服务源于传统的进出口代理,由于外贸出口环节多、流程复杂,代理企业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整个进出口流程的代理服务。

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从传统外贸“赶集”模式逐渐发展为“互联网+综合服务”模式、“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代理企业依托互联网平台,除为企业提供传统外贸通关、物流、退税代理线上服务以外,还依托大数据应用服务为企业提供融资、保险、信用评级等配套服务,“一站式”服务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交易、通关、物流、金融成本较高等实际问题。

(一)外贸综合服务新业态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经有上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超过100家(含分支机构),主要企业包括一达通、世贸通、北贸通、广新达、津贸通、自贸通等跨境电商B2B服务平台,其中阿里巴巴旗下一达通为全球最大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目前累计服务外贸企业超过10万家。

2014年、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B2B出口分别为人民币3.36万亿元和3.97万亿元,同比增长18.15%,与2015年全国贸易出口同比下降1.8%对比,形成较大的反差,彰显了跨境B2B贸易出口迅猛的发展势头。

其中,多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量居于跨境电商B2B出口总量的前列并呈现迅速的发展态势。

如深圳一达通,2015年外贸企业通过该平台出口总额150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150%;- 1 -宁波的世贸通,2015的外贸出口收入总额2.86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70%。

(二)外贸综合服务有力推动外贸的创新发展一是外贸综合服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提供集成化的对外贸易服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退税、融资、外汇等综合性的服务,通过大量小企业聚合成虚拟“大企业”,让中小微企业享受大企业的外贸服务;同时,让供需双方信息实现了互联互通,降低传统交易的时间成本,降低外贸企业的门槛,有效支持更多外贸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是外贸综合服务行业发展有利于提升外贸企业竞争的新优势。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9日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科学合理扩大资源有效供给,积极推进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筹规划产业布局(一)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

编制《广东省建筑石料资源专项规划(2020—2030年)》,摸清全省石料、现有采石场保有储量等资源情况,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承载、土地开发、生态修复、安全生产、工程项目建设等多方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石料开采区的选址,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

维持全省采石场数量1150个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变,各地要按照全省年产建筑碎石类建筑石料3亿立方米(实方)的总产能要求,用足用好采石场指标,确保在2022年底前达标达产。

按照产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的要求,建设一批大型建筑石料和机制砂生产基地。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9【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9日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总页数】4页(P31-34)【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商务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4【相关文献】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2号)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的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1号)4.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4号)5.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0日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促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是我省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完善管网建设运营机制,有效降低利用成本,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多渠道增加天然气资源供应在继续发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三大石油公司天然气供应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大力支持省粤电集团、广州发展集团、深圳能源集团、深圳燃气集团、佛山燃气集团等省、市能源骨干企业和其他拥有天然气资源的民营企业建设LNG(液化天然气)接收及储气设施;积极鼓励国内外拥有天然气资源的油气公司、能源企业参与我省LNG接收及储气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主体多元、竞争适度、稳定可靠、价格合理的天然气资源供应格局。

省能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惠州、茂名LNG接收站和广州南沙、阳江调峰储气库等项目建设;促进天然气接收站和调峰储气库向第三方开放,近期重点推进广东大鹏、珠海金湾LNG接收站向股东开放,中海油深圳迭福LNG项目向中石油开放,提高LNG接收站利用效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4日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进一步提升我省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主动迎接新一轮产业变革,通过优化应用环境、强化要素支撑、调整产业结构、严格产业监管、深化对外合作,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降低医药产品从研发到上市全环节的成本,推动医药产业智能化、服务化、生态化,努力实现产业中高速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

(二)发展目标。

——产业规模逐步壮大。

到2020年,全省医药产业产值达到40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12%;医药流通行业销售收入达到50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15%。

——主体结构更加合理。

到2020年,年销售收入超1000亿元的医药企业1家,超500亿元的医药企业2家,超100亿元的医药企业10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3•【字号】粤府办〔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城市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3日关于促进城市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落实全省贸易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消费枢纽建设,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供给,释放消费潜力,增强消费动能,提振消费信心,全面促进消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1.积极培育优质零售、电商平台、品牌运营企业和邮政快递龙头企业,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航空快递货运枢纽、大型快件分拨中心、独立核算子公司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新增零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或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产业项目由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障。

鼓励各地制定支持措施。

(省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各地要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为企业法人,企业所在市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公有物业管理单位采取市场评估价等方式对公有物业租金适时调整,减轻市场主体租金压力。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鼓励餐饮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食品经营等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及时做好许可变更事宜,对未能及时变更的,应按包容审慎原则进行处理。

监管部门按变更后商事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利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粤办函〔2023〕30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3日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我省居民消费潜力,现就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提出以下措施:一、稳定汽车消费(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

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

广州、深圳进一步放宽小汽车购买指标申请资格,2023年广州增加5万个计划外节能燃油车增量指标配额。

全面推行非营运小客车新车注册登记“一证通办”,扩大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试点,鼓励在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增设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群众一站式办理贷款和抵押登记手续。

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扩大允许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

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积极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

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支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中的两部制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并允许其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作用,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规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为计划单列市,另行制定其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放管结合、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制,主要职责为:(一)研究部署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指导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组织工作,审议认定评审结果。

(三)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工作。

(五)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国家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要求,指导、组织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贯。

(二)受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审议的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促进体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促进体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促进体系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经信商贸[2013]26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6.19【实施日期】2013.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促进体系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3〕268号)广州、佛山、东莞、江门、阳江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的规定,结合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定于2013年6-7月份对广东省品牌促进体系试点项目进行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纳入2012年广东省品牌促进体系试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主要审查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承诺书或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使用是否合理规范,试点项目实施对企业品牌促进体系建设的作用等情况。

三、验收方式、程序及时间安排(一)验收方式。

以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是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人数为5人,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至少3名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参会人员不作为验收专家。

二是项目验收专家组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对项目建设内容、设施配备、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进行质询;核对企业投入与项目建设规模、档次是否匹配。

(二)验收程序及时间。

1. 申请验收。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填写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准备相应的验收材料(一式两份,见附件2),报送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6日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工作部署,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等重点领域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做实做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累计培育超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推动150家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力争专精特新企业总体研发占比达到5%左右,不断提高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比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00%;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品牌持续提升;累计培育15个以上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0家左右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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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商务贸字[201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商务贸字[2014]6号 2014年8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 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7号),通过培育和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加快形成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制定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培育对象的界定标准与申报程序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我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5项,其中通关、退税、融资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200家以上。

4.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

5.银行授信额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6.海关评级A类及以上,出口退税评级B类及以上,检验检疫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7.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8.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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