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周君邹子路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在很多条文中却体现了这一规则。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详细说明,因而造成了对该规则的诸多误解,本文主要从举证责任倒置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历史渊源、主要特征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中适用的具体情形等方面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进行一定的探讨,以期能够加深我们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理解。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

一、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这一事实主张的控诉方来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就产生了举证责任配置的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或具体事实主张的相对方承担,即在特殊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非常规性配置[1]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都是由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立法者决定在某些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主要包括,司法证明的需要,各方举证的便利,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虑等。

(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无罪推定的关系。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最经典的表述,当属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所指出的:“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无罪推定原则直接确立了“被告人不等于犯罪人“的观念,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还引

申出:(1)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担举证责任。(1)在公诉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标准的应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提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有罪推定“,即首先推定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对其无罪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对自己的无罪状态加以有利的证明,败诉的风险就会成为现实。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正好相反,在无罪推定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无须就自己无罪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是否被判有罪,取决于控方对举证责任的履行效果。然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对无罪推定的否定,而是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定价值取向——即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所确立的。

2、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关系。

(1)举证责任转移的含义。从广义上讲,所谓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指在特殊案件中或者特别情况下,原本有控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辩方承担或者相反[3]。实际上,该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转移是广义上的,它包括两种类型,即举证责任的转移(狭义上的)和举证责任的倒置。前者是指当肯定某项事实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表面上的证明效力,即可假定该事实成立,这时相对一方若要推翻该事实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举证责任在这时发生转移,其又被称为举证责任的自然转移。后者又可称为举证责任的法定转移,是实体法根据当事人举证的难易以及是否有利于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将原本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狭义的举证责任转移.

(2)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区别。

第一、二者所属法域不同。举证责任倒置属于实体法调整的范畴;而举证责任转移由程序法调整。

第二、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举证责任倒置往往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为加大对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加重被告方的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转移则出于推动进行的[邱俊芳6] 需要,控辩双方基于追求胜诉的心理而依次承担提供证据推动诉讼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责任。

第三、是否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由于举证责任倒置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是立法者基于多种考虑而作出的选择,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且关系到被告人人权保障等重大事项,理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才能保证其正确运用;而举证责任转移并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符合证明规律,是法官判断权行使的结果,其情况纷繁复杂,不必也不可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若不履行举证责任必然导致不利的后果;而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下,若不履行举证责任,只是其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最终被定罪的结局。

第五、二者的来源不同。举证责任倒置与法律推定相联系,往往存在一个法律上可反驳的推定;而举证责任转移则与被告方的积极抗辩相联系。单纯的肯定或否定控方主张均不会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只有在肯定或否定的基础上又提出一个新的积极的主张,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

第六、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专指举证责任由控诉方转移给辩诉方承担;而举证责任转移是双响向的,既可以由控方向辩方转移,也可以由辩方转移向控方。

第七、举证责任倒置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基准,属于证明责任的一种非常态分布,只发生一次转移,而且一经转移后,就成为一种静态的规则,而举证责任转移则可以在控辩双方之间来回转移,是一种静态的转移。

第八、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举证责任倒置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就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转移则是由控方先行举证,当其证明达到一定程度时,被告才开始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条件不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控方要先证明某种后果可能是非法的,危害社会的,即可成立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转移则要求控方首先负担举证责任,并履行到证明基本能够成立时为止,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及历史考察。

(一)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关于分配刑事案件举证责任问题,一般都规定由控方承担,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则是少数情况。在此意义上,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只是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担举证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