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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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 一、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P23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 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 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意义: • 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 会公德,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据此,纳溪区法 院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 分析 本案属遗赠纠纷。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
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其他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 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 产及其他财物。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 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 实性、合法性。公证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对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认真审查。遗嘱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公证的 条件就必须与《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 《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也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 绝公证。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订立的将其死后遗产赠与上诉人 张学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 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泸 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依 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 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 万元的价格出售,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 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将该售房款中 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实际上已经没有8万元。
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 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其次,遗赠人黄永彬的遗 赠行为,剥夺了蒋伦芳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他们的婚 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但黄永彬 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 妻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 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 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5、合法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 规。(强行性规范)
6、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 善良风俗。
• 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 品房。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 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 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 将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 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 的遗体火化前,张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 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依据。 • 4.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内容
1、平等原则
即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 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是民法最基础、 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2、自愿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 行民事活动基本准则。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以 平等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3、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 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 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 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是一 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 立下的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从另一个 角度讲,本案被告蒋伦芳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 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 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 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际上损害了被告蒋 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社会风气。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 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 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 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 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 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 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 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黄永彬 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 路6-2-8-2号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 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 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2001年春 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 在外购买商品房。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 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 第22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 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 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Βιβλιοθήκη 。是进步 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 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 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利益平衡。是市场 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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