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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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1)12号、辽政发(1999)47号文件规定,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省经贸、财政、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组成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技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布。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企业法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业人员;

(四)高新区内的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高新区外的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六)技术开发型企业,其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

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高新区外的企业必须具备2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高新区外的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及噪声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市科技行政部门(区内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向省认定办提交申请认定报告,附《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报表》(附件1);

(二)《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附件2);

(三)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销售收入、利税和创汇等情况);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证书;

(六)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名单;

(八)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九)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企业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初审;高新区内的企业,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税务等部门初审合格后,分别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第六条规定的顺序装订(A4纸规格)一式五份,向省认定办申报。

第八条 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3--4次。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季末进行认定工作。

第九条 省认定办依照《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并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认定办颁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两年。第三年复审核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即自被批准时起2个财会年度内,国家级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缴纳后,超过15%的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优惠手续。国家级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复审办法

(一)、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到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向省认定办提出申请复审。

(二)、申请复审时,市科技行政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并向省认定办申报,申报的内容:复审情况概述,不合

格的、黄牌警告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说明等,并附《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报表》(附件1),一式五份。

(三)、省认定办对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抽查,其程序如下:

1、听取市科技行政等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复审情况汇报。

主要内容有:复审方法、过程;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简介(典型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复审的初步意见。

2、抽查被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抽查被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抽查的主要内容:上年度企业的有关情况;生产现场;企业有关资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工资手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凭证;技术性收入凭证;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凭证等)。

(四)、省认定办抽查复审后,对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文并颁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税务部门下发税收优惠通知书。

(五)、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省认定办下文停止其享受当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待遇,并在第二年再进行复审,连续两年复审不合格的企业由省认定办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不再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六)、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间

8月1日—8月31日 企业申报

9月1日—9月30日市科技行政部门或高新区分别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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