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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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
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汉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新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
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在秦汉新城实施的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的,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秦汉新城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实施征迁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颁布后,秦汉新城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未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屋室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
规划建设环保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执照、土地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迁入和分户手续;
第二章拆迁补偿
第六条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五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
2.二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
3.三级:240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
(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
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面;
2.二级: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瓦屋面;
(四)简易楼板房:120砖墙承重,无砖砌柱,层高(檐高)不足3米,门窗齐全;
(五)简易房: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门窗齐全;
第七条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
第八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级330元/平方米;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
(四)简易楼板房160元/平方米;
(五)简易房130元/平方米;
第九条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第十条被征迁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视为有效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其补偿标准为房屋的重置价减去折旧;
第十一条房屋过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全面积计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
第十二条早期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迁时适用本办法;其正在正常运营的,征迁时增加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总额的30%作为对其停产、设备、配套设施拆除搬迁、安装调试等费用的补偿。不再安排重建用地;
第十三条小城镇所在地主干道上被界定为经营用房的(一层),征迁时只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80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补助费);
家庭式企业、商店、旅社等用房,征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的补偿:
(一)宅基地不论大小,征迁时统一按亩计算,每院补偿20000元(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迁时不予补偿)。在征用该宗集体土地时每院按亩的标准予以扣减,不再重复补偿;
(二)祖遗院落每院给予1万元宅基地补偿费;
第十五条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和普通两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600×600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2.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或玻璃透光天棚;
4.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500×500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六条各等级装饰的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高档装饰)150元/平方米;
(二)二等(普通装饰)100元/平方米;
第十七条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装饰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