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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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植物产品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蔓延。

2、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接受检疫的办理程序及检疫条款中的处罚规定,提高全社会对植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依法检疫、依法调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3、检疫站工作人员在抽检时要及时掌握调运往来植物产品的数量及主要流向,认真搞好检疫工作。

4、检疫人员要依法开展调运检疫,履行岗位职责,凡进入果汁厂的货车要一律登记,检查,有检疫证的车辆要进行复检,没有检疫证的车辆出据当地产地证明,(乡镇或村委会证明)并进行现场检疫,不得漏检漏查,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5、工作人员对签发保存的《植物检疫证书》第三联和作废的《植物检疫证书》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坚决杜绝非法办理证书。工作结束日按编号统一上交县农技中心植保站。

6、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植物产品检疫行政处罚。办理每一件行政处罚都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结案后,要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全部材料归档,年终做好办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7、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如检疫执法人员私自脱岗、玩忽职守,因漏检致使苹果蠹蛾传入我县,造成重大疫情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植物产品检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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