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辽财采[2016]38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13
【实施日期】2016.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2016〕388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3日
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以及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运行高效、专款专用、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的申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资金支付审核;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资金的确认、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收回、政府采购结转资金的处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调整的审核;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确认、支付。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拟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各采购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并编制形成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八条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要有计划地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对于列入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采购单位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计划的申报;对于在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采购单位应于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

第九条为了更加严格的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采购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按照申请预算时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采购品目、数量、基本配置要求等具体需求。

第十条原则上同一预算资金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一次性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分拆多次申报。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