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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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想,立案标准是5000元, 那我只贪污4900元,而且不是 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里, 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 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5000, 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吗?有 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 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 任何人都难以抵抗。只要有了 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 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 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所 以,有句话说:“莫伸手,伸 手必被捉!”
受贿罪案例:
案例一:河南省许昌市地税局原副局长陈绥继,
从2001年至2007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受好 处后,为有关企业降低所得税税收,使国家税收蒙 受了巨大损失。陈绥继还大量收取下属“进贡”, 为其下属谋取职务和岗位上的不正当利益。陈绥继 共收受企业及其下属贿赂34.7万元,构成受贿罪。 鉴于陈绥继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 有自首情节和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被判刑5年。
职务犯罪知识
下面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职务犯罪概念及所涵盖的种类
二、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及典型案例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概念
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
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
4、渎职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或者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妨害国家机关 的正常活动,损害 公众对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 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 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 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来看一挪用案例:
枝江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员闫海 蓉、熊小杰从2004年下半年至 2006年10月间,合谋在征收社 会养老保险费业务中,利用职务 之便,采用套开税收通用缴款单 的手段,挪用收取的社会养老保 险费,作案63起,涉案金额达 178万余元,其中,挪用的最大 一笔有48万元。而挪用的保费绝 大多数都被二人用于“赌码”, 最终血 本无归。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闫海蓉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熊 小杰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闫海蓉今年32岁,熊小杰今年29 岁,二人的小孩都还不到两岁,在接到服刑通知的时候,两人都 再次泪流满面,但法不容情,她们不得不为自己的贪欲买单。
2、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 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 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论处。”
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 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 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 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 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个人受贿 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 但情节较重的;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 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杨贤斌将获得的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 计人民币14. 5万元;杨贤斌个人获得利息差人民币43 万余元,并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购买汽车及日常 开支等。杨贤斌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明知 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下,仍同意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 财务人员何菊青、伍惠华、张亚津、张雪青四人将在银泰集 团遂昌分公司集资所得的利息打入昌龙公司的方式逃避应缴 的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万余元。杨贤斌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贤 斌身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 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杨贤斌有期徒刑十四年, 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所得赃款43万余元,予 以追缴。
3、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 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 重处罚。”
6、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罪
《刑法》第404条规定:税 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 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 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 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 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来看一个案例: 被告人宋小亮在焦作市解放区地税局焦西中心所任税款征收员, 2008年4月起,负责税款征收和代收工会经费等工作。2009年 1—2月期间,被告人宋小亮利用其担任征收员的职务便利,在 收费开票后,将4张有效完税证(合计税款金额9755.04元)和 34份有效工会经费票私自作废(合计金额13342.21元),将以 上票据总额2万3千余元的公款据为己有,见还款无望,遂旷工 离家不归。案发后,该款已追回。 经审判,被告人宋小亮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公款2万3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 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小亮当庭认罪态度悔罪,又系初犯、偶犯, 其家属在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额退还被害单位,未给国家造成实 际经济损失。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宋小亮判决如下:被告 人宋小亮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修定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划分为三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 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 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 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 共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 守罪;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由于时间关系就不逐一介绍了)
二、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立
案标准及典型案例解析
1、贪污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 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 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 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 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 侦察。
逼供、报复陷
害、非法搜查 等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的犯罪 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等。
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
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 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事公务 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 织、领导、监督等活动。这种活动是国家权 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 种体现。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 典型案例解析及预防
——“两讲一学”廉政教育课 主讲:李健
以人为镜 可以知得失
很多人早上出门之前,都会有照镜子的习惯,看衣着是否得体、 形象是否端正。可以说,照镜子就像吃饭穿衣一样成为我们日常 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有了镜子就可以减少我们个人形象中 不得体、不适宜的装扮,使每一个人都呈现出自己独特的风采。 而以人为镜,则可以反射出自己在思想、行为、道德修养等方面 的对错。唐太宗在丞相魏征去世后曾说道:“夫,以铜为镜,可 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魏 征没,朕亡一镜矣!”能够成为一国之君的镜子的人,那肯定是 在才干、眼光、道德等方面都是堪称为楷模的人。以这样的人为 镜,才能知道自己的对错与得失。
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
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
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
因此,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 18条第2款规定 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刑讯
从事公务具有两方面的特点: 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 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 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 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 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
职务犯罪所涵盖的种类有哪些呢?
案例二:王信琪在担任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地方税务局 局长期间,利用职权采取虚报冒领、借款后虚开发票、 收入不计账、合伙贪污等形式先后13次贪污公款41万 元;以减免税款、提升职务为由,在办公室、宾馆、宿 舍等地点,先后17次非法收受辖区企业、单位和下属职 工的29万元贿赂。 王信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资产,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鉴于 被告人王信琪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能提供他人犯 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 处罚。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 有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案例:杨贤斌滥用职权罪
杨贤斌曾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 2007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其监管的银泰集团遂 昌分公司提出,通过开设“空壳公司”进行虚假借款,参与 集资,以此获取利息差,并答应对获得利息差的25%返还给 银泰公司。银泰集团分公司负责人迫于杨的特殊身份答应其 要求。 同年7月25日,杨委托他人注册了昌龙公司,并于9 月5日将银泰集团分公司的2000万元转入昌龙公司,同日又 将该款以集资名义转入银泰集团。2007年10月、2008年1月 和4月,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给付昌龙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 290万余元,同时昌龙公司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利息 共计人民币230万余元,从而产生利息差人民币58万余元。
作为平常人,以人为镜,就可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 中吸取他人的优点和长处,取长补短,不断丰富和完善自 己,提升自己,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时,要善于接 受他人失败的教训,对别人的缺点和不足,自己引以为戒, 不去犯同样的错误而少走弯路,从而为事业的成功积累经 验。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心中要竖立两面镜子,不仅要以 正面楷模为镜,还要以反面典型为镜。照正面镜子,学习 先进人物模范事迹,不断审视自己的内心和思想,可以让 我们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从而自勉自强,严于律己、 清正廉洁;以反面典型为镜,可以使我们明辨是非,自觉 修身立德,远离贪图享受,克制自己的不良欲望,绷紧思 想的弦,把好权力关,做到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