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哈佛第十一章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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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贷后管理

1对借款人的贷后监控

1、经营状况监控:一方面,要注意企业在日常的商务活动中是否出现不道德的谋利和不讲诚信的行为,是否出现隐瞒经营情况的现象及其他各种异常情况;另一方面,对异常情况一定要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根源。

2、管理状况监控:对企业整体运营的系统情况调查,尤其是对不利变化情况的调查,此部分调查的特点是对“人及其行为”的调查。

3、财务状况监控:财务状况变化是企业还款能力变化的直接反映。

4、与银行往来情况监控:企业与银行的资金往来是公司交易情况最直接的反映,也是银行利益的体现。银行应通过观察借款人与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分析公司的最近经营情况,并对异常的划款行为进行调查分析。

2担保管理

1、保证人管理

①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应注意保证人的性质,保证人性质的变化会导致保证资格的丧失;

②分析保证人的保证实力;

③了解保证人的保证意愿:良好的保证意愿是保证人提供担保和准备履行担保义务的基础。

2、抵(质)押品管理:①抵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②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③抵押品有否被变卖出售或部分被变卖出售的行为;④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有没有及时续投保险;⑤抵押品有否被转移至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求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银行同意后予以办理。经商业银行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转让并以不低于商业银行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向商业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

的债权或存入商业银行账户;经商业银行同意,抵押人可以部分转让抵押物的,所得的收入应存人商业银行的专户或偿还商业银行债权,并保持剩余贷款抵押物价值不低于规定的抵押率。抵押期间,抵押物因出险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金和损害赔偿金)应存入商业银行指定的账户,并按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抵押物出险后所得赔偿数额不足清偿部分,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3、担保的补充机制:追加担保品,确保抵押权益;追加保证人。

3风险预警

1、风险预警程序: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风险分析→风险处置(预控性处置与全面性处置)→后评价

★预控性处置是在风险预警报告已经做出,而决策部门尚未采取相应措施之前,由风险预警部门或决策部门对尚未爆发的潜在风险提前采取控制措施,避免风险继续扩大对商业银行造成不利影响。

全面性处置是商业银行对风险的类型、性质和程度进行系统详细的分析后,从内部组织管理、业务经营活动等方面采取措施来控制、转移或化解风险,使风险预警信号回到正常范围。风险预警在运行过程中要不断通过时间序列分析等技术来检验其有效性,包括数据源和数据结构的改善;预警指标和模型的改进,包括模型解释变量的筛选、参数的动态维护等。

2、风险预警方法:主要方法有专家判断法、评级方法、信用评分方法、统计模型。在我国银行业实践中,可以根据运作机制将风险预警方法分为黑色预警法、蓝色预警法和红色预警法。

①黑色预警法:不引进警兆自变量,只考察警兆指标的时间序列变化规律即循环波动特征;各种商情指数、预期合成指数、商业循环指数、经济扩散指数、经济波动图等都可以看作是黑色预警法的应用;

②蓝色预警法:侧重定量分析,根据风险征兆等级预报整体风险的严重程度,具体分为两种模式:

A、指数预警法,即利用警兆指标合成的风险指数进行预警;其中应用范围最广的是扩散指数(全部警兆指数中个数处于上升的警兆指数所占比重)——指数大于,表示风险正在上升;小于,即风险正在下降;

B、统计预警法,是对警兆与警素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相关分析,确定其先导长度和先导强度,再根据警兆变动情况,确定各警兆的警级,结合警兆的重要性进行警级综合,最后预报警度;

③红色预警法:重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其流程是:首先对影响警素变动的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其次进行不同时期的对比分析;最后结合风险分析专家的直觉和经验进行预警。

3、贷款风险的预警信号系统通常包括:有关财务状况的预警信号、有关经营者的信号、有关经营状况的信号。

4、风险预警的处置:根据风险的程度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有:①列入重点观察名单;②要求客户限期纠正违约行为;③要求增加担保措施;④暂停发放新贷款或收回已发放的授信额度等。

对于出现的较大风险,客户部门无法自行在3个月内控制和化解处置的,应视贷款金额的大小及风险状况及时报告授信审批行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门调整客户分类和授信方案,介入风险认定和处置。

4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1、贷款偿还的一般操作过程:

①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

②贷款逾期,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

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操作过程:借款人应提前向银行递交提前还款计划,在征得银行的同意后,才可以提前还款;因提前还款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借款人负担。

★对于银行转贷款而言,有两种业务模式:“挂钩”即国内借款人向银行的提前还款,以银行向国外贷款行提前还款为前提,同步进行;“脱钩”即以上两种提前还款行为只进行一种,二者不同步。

3、贷款展期的担保问题

①对于保证贷款的展期,银行应重新确认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②对于抵押贷款的展期,银行为减少贷款的风险应续签抵押合同,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A、重置抵押物价值,确保抵押率符合规定;

B、抵押价值不足的,应补充落实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C、贷款展期后,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续期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将失去法律效力;

D、切实履行对抵押物跟踪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核对抵押物。

4、转贷款的展期问题:“挂钩”方式指按照与国外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对内转贷;“脱钩”方式指在借款人接受和总行同意的情况下,按照不同于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对内进行转贷。

凡采用“挂钩”方式转贷的,一般不允许展期;凡采用“脱钩”方式转贷的,在国内贷款协议规定的每期还款期限到期前,经银行同意,视其具体情况允许适当展期,每次展期最长不超过2年,且展期后国内转贷协议规定的每期还本付息额和累计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同期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每期还本付息额和累计还本付息额;展期后的贷款最终到期日不得迟于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最终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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