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专业论文开题报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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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业论文开题报告参考
一、论文题目
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
二、本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就有爱护儿童的优良传统。在立法方面,各国也都不同程度地对儿童加以了特殊的保护,我国早期的成文法典《周礼》中就有“三赦”的规定。“三赦”:一曰
幼弱,二曰老毫,三曰蠢愚。中国古代法律之集大成者《唐律》也规定:凡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反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减免,而“九十以上,十以下,虽有死
罪不加刑。”古罗马帝国的《十二铜表法》也要求对儿童给予特殊的待遇,该法中,儿童
犯法与成年人的处罚不一样。但是,古代社会对儿童保护的思想或者立法,并不表明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已经获得了承认,实际上,儿童只是作为被保护的对象或者权利客体而存在。
儿童权利观的形成只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严格来说只是20世纪经济、社会发展,国
际人权法在国际社会逐渐获得承认并迅速发展起来的结果。即便如此,在儿童权利逐渐获得各国立法的承认之后,各国对儿童权利的认识仍然纠缠不清,并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看法。笔者以为,这其实体现出了人们在儿童权利观念方面仍然存在模糊甚至是怀疑的态度。因而,加强和改善儿童权利的保护是必需的。
20世纪50、60年代以后,国际儿童立法基本上出现了相对迅速的发展趋势,国际
儿童权利法得以形成。当然,国际儿童权利法的形成也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国际儿童权利法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承认儿童是国际社会
的一分子,是国际法保护的主体;第二阶段是授予儿童实体法上的权利;第三阶段在承认儿
童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承认他们拥有行使及要求这些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程序法上的能力。综上,我们不难发现,儿童权利保护问题虽然历经艰难,但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重视,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并生效,凸显了对其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国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也提出了各种反馈意见。相比较而言,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力度明显不够,故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我国已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是其成员国之一。在国际合作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及时深入地进行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理应成为国内外每一位国际法学者不可推卸的学术使命和责任。
就理论意义而言,通过此项课题的研究,一是能够拓宽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范围,本文从全球化视野和国际法框架下,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进行研究,极大地扩大了儿童权利保
护的范围,使儿童权利的概念和内容、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及国际法框架、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实施、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不足及完善一一被列为研究对象,丰富了传统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范围。二是能够促进儿童权利保护研究更加深入,文章开创性地探讨了儿童权利的性质和分类、儿童权利保护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儿童权利保护国际公约在各国及自身的实施方式和机制等问题,无疑将对儿童权利的研究引向了纵深。三是能够提高儿童权利保护研究的应用价值,本文在最后用较大篇幅阐述和剖析了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应对建议,这是本文的落脚点和饭依,它使得我们更加关注儿童权利保护的实际运作问题,同时也体现出国际法应有的人文关怀精神。
就实践意义而言,通过此课题的研究,倡导并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合作,使之成为儿童权利保护的新机制,从而切实提高世界各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水平,推动世界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发展,并以期对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健全和完善有更大裨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合作愈发地广泛和深入,全球化的趋势体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去年始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就迅速波及全球各主要国家,就是再好不过的例证。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需要各国之间的通力合作,从国际法的角度和高度研究儿童权利的保护,不断创新和完善国际合作模式,保持儿童权利保护各项机制的效率和效果,其实践意义是显着和巨大的。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为了解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现状,笔者曾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共青团中央权益部、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条法司、中国儿童立法框架课题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实地调研,先后多次光顾国家图书馆、上海市图书馆、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中山大学图书馆借阅复印论文资料,通过亲友和同学到美国、香港及台湾地区购买书籍和复印资料。此外,包括联合国官方网站在内的国内外各大网站也是本文资料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
经研究梳理上述所得资料,笔者认为,国际人权保护事业和理论的发展与进步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儿童权利保护法也开始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大致涉及全球性儿童权利保护的一般性法律文件,如《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以及专门性文件,如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北京规则》、《利雅得准则》、与《联合国保护被剥
夺自由少年规则》等;还包括为数众多的区域性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文件,如欧洲理事会、
美洲国家组织以及非洲统一组织所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其中,在儿童权利保护区域性公约的制定方面,欧洲理事会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先后缔结了许多儿童权利方面的一般性与专门性公约。而从事制定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性法律文件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毅合国专
门机构,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还有其他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及上述所说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洲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等。
在儿童权利保护的理论研究方面,西方学者显然更加主动与积极,因而他们的研究也更前沿、更深入、更具体。笔者以为,这应当主要得益于西方国家人权保护相对发达的现状,以及人权保护理论研究相对进步与完备的实际背景。由于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性(该公约不仅是最早的全球性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性
公约,而且对儿童权利进行了明确而广泛的确认,并且其缔约国众多,对各国的儿童权利保护具有直接的约束。事实上,各国学者对儿童权利的研究一般都离不开《儿童权利公约》),西方学者对《儿童权利公约》进行了非常详尽的分析。这种分析既涉及对《儿童
权利公约》所确认的具体权利的研究,也包含对《儿童权利公约》本身的全面性解释说明。前者所涉及的内容相当的广泛,而对这些儿童权利的研究既包含在一般性的人权保护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些方面,由于其所涉内容相当广泛且研究成果非常丰硕,这里就不加以
具体的说明与简要的列举),也有独立的儿童权利问题的论述。其中,对于《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各国的学者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形成了一系
列的研究论文。5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与模糊性,其真实含义以及其在各
国的具体运用还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风俗习惯、现实国情有着密切的关联,所以,对该原则的研究对于其具体含义的理解以及在具体运用中的把握都有着实际的意义。另外,在对《儿童权利公约》所涉权利的比较全面的研究方面,“伦敦大学国际儿童权利
计划”主任教授的研究非常全面与深入,不仅对国际儿童权利的形成过程进行了探讨,而
且对《儿童权利公约》所涉各项重要权利加以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后者则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本身的全面性研究。